批評與處分
『壹』 通報批評與警告有什麼區別
通報批評和警告都是個人或單位違反規定後遭受的懲罰,但兩者在性質和嚴重性上有專著不同屬,它們的區別是:
1、警告主要是對被處罰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損害,而通報批評則是對被處罰人的榮譽或者信譽造成損害。
2、通報批評是通過報刊或文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公布的,造成的影響范圍大;警告則只是以警告處罰書或以口頭的形式下達給本人,以示警示。
3、報批評由於其造成影響的范圍要比警告更加廣泛,所以通報批評的處罰程度比警告嚴重。
(1)批評與處分擴展閱讀:
通報批評和警告在行政處罰里都是申誡罰。警告主要用於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性行為,其作為一種正式的處罰形式,必須是要式行為,即由作出處罰的機關製作書面裁決。通報批評適用於具有較大危害的違法行為。申誡罰是對相對人精神上的懲戒,影響相對人的聲譽而不涉及其他實體權利,其目的在於引起違法者精神上的警惕,以避免其再犯。
『貳』 「通報批評」是否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一、「通報批評」不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二、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通報批評不屬於黨紀政紀處分,一般來說,通報批評屬於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
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
四、《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1、包括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6、行政拘留六種。
四、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
(2)批評與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政紀處分
1、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2、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3、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叄』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3)批評與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肆』 通報批評處分是什麼
通報批評本身不屬於處分。
通報批評是指某一主體將行為人的有關缺點和錯誤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
『伍』 記過和處分哪個嚴重....有什麼區別....後果怎樣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記過是處分的一種,處分是統稱,沒法比的。分析如下:
一、處分的常見種類:
1、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2、嚴重警告:介於警告和記過之間的一種處分方式,比警告更嚴重。
3、記過:指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也指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過錯予以記載,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
4、記大過: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5、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5)批評與處分擴展閱讀:
一般的管理機構分為以下幾種處分:
1、通報批評——通報給全單位的人知道;
2、警告處分——比通報批評高,記入個人檔案;
3、嚴重警告處分——同上;
4、留校(院、所、廠)查看——處於審查半隔離狀態,在此期間不得再犯錯誤,如果犯錯誤,勒令退學(開除)
5、勸退——做最後的工作,基本上代表著該被處分人被開除了。
6、開除——直接斷絕與被處分人的關系。
『陸』 通報批評是處分嗎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
1、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
2、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是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而損害其聲譽,具有處分性;最重要是通報批評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法當事人的一種懲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拓展資料
通報批評實際上是由「通報」與「批評」兩個概念復合而成的。「通報」是指上級機關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下級機關或本機關內部職工。而「批評」是指對缺點和錯誤所提出的意見,目的是希望對方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由此來看,廣義的通報批評是指某一主體將行為人的有關缺點和錯誤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這里,通報批評的實施主體是不確定的,既可以是公司企業,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還可以是某一組織,如黨組織對黨內違紀問題的通報批評。
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通報批評只是一種行政處分。
2、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以導致其聲譽和信譽造成損害,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措施,這時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實踐中,葯品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涉葯企業所做的通報批評就屬於後一種。
『柒』 批評教育屬於什麼處分
不算處分。
批評教育是和正面教育相對的概念。通過批評指出錯誤,要求改正錯誤的教育方式。思想政治工作不僅要從正面講道理,而且要對教育對象的錯誤進行針鋒相對的剖析和批評,指出其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
這種以批評為主的教育方式,一般是在教育對象犯有原則性錯誤或堅持錯誤思想,經耐心教育無效,並在工作和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時才採用的。批評教育,是指以批評錯誤為主,但決不是一味的批評,而是要在批評中進行正面教育和啟發疏導,使批評和正面引導相結合。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7)批評與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捌』 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兩個處分依據是什麼
1、通報批評是將錯誤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組織處理主要包括
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等7種形式。
3、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1)停職: 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
2)調整:調離工作崗位。
3)免職: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
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免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