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違規兼職
1. 國家事業單位人員是否可以到企業兼職,與現在工作無關,有法律依據嗎
國家事業單位人員一般不可以到企業兼職,除非是組織上研究決定委派、委任。
法律依據如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1)事業單位違規兼職擴展閱讀
文件發布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法規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令
第18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監察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監察部部長 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兼職的規定
勞動法沒有限制勞動者不能兼職,但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企業有規定,明確禁止員工在外兼職,員工有責任遵守這一規定。此外,如果員工到競爭性同類企業兼職,則有泄露企業商業機密的可能,企業有權處罰這種觸犯企業利益的行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因此,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不應從事兼職。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露國家機密的;承擔國家科技攻關或者本單位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因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情形,都應當盡量迴避兼職。
(2)事業單位違規兼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五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二條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按照2017年的法規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兼職嗎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可以做兼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3)事業單位違規兼職擴展閱讀:
公務員也不能從事盈利性質的兼職。
由於公務員兼職違背了一人一職的原則。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禁止公務員兼職,是多數實行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國家的共同規定(如德國《公務員法》
第65條規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職工作:兼職的種類和范圍需要佔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生矛盾;兼職從事的工作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處理或將會處理的事務;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
但這些規定一般並不禁止公務員從事學術性、公益性的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兼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4.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允許在外兼職嗎
不允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4)事業單位違規兼職擴展閱讀:
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允許兼職。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
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准,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
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路平台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製取得報酬。
5. 在學校任保安,同時在事業單位兼職,學校領導算違規嗎
如果一個人在學校裡面當保安,還在其他的地方上班,那麼是算違規的,不可以這樣。
6. 公務員退休後到事業單位兼職違規嗎
公務員退休後到事業單位兼職違規嗎,不屬違規,因為已經退休了不在職位上了所以不屬違規。
7. 2010年前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問題有什麼規定
2010年以前國家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問題有什麼規定只要不影響本職工就可以
8. 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可否兼職需看情況
需要看情況處理,具體情況依照以下法規:
《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根據這些規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能否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一、《關於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21個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范圍。這部分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於兼職問題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於兼職問題的規定。
三、其他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應當遵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關於兼職問題的規定。
9.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否允許在外兼職如果不允許,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允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9)事業單位違規兼職擴展閱讀:
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允許兼職。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
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准,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
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路平台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製取得報酬。
10.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兼職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專
(一)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