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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類違章

發布時間: 2020-12-01 10:02:52

『壹』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有哪幾類

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1)安全類違章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貳』 什麼是安全違章

超出安全規定范圍的所有動作和行動,即是安全違章。

『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總共有多少種

可參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15 號,經2007年11月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條。

第四章編輯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准文件,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的財產,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肆』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管轄

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4)安全類違章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伍』 12種交通違章行為具體有哪些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3)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4)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5)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6)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離帶掉頭、轉彎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9)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駛的;
(3)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4)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5)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6)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7)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8)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車開車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的哪些違章行為,一次記3分
(1)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2)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4)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6)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7)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9)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10)不按規定掉頭的;
(11)駕駛雜訊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12)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1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
(14)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22)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23)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陸』 道路交通安全七類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七類交通違法行為,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此外,結合「三超一疲勞」專項整治,對超速50%以上的違法當事人一律記滿12分。

『柒』 五類交通違法是什麼

五類違來法行為」專項整源治行動。整治行動以重(中)型貨車、營運客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7座以上麵包車、摩托車為重點車型;重點查處五類違法行為。
五類交通違法
車輛違法類:機動車無證、報廢機動車上路行駛、機動車逾期未檢驗、非法拼組裝機動車、非法改裝;
無證、酒(毒)駕類:無證駕駛、飲酒後駕駛、醉酒後駕駛、毒駕;
「三超一疲勞」類:客運超員、車超載、超速、疲勞駕駛;
影響通行安全類: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不按規定變更車道、違法超車、違法停車、違法掉頭、違反裝載規定、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粘貼反光膜透光率不足50%;
涉牌涉證類:假牌假證、套牌車、不按規定噴塗放大號、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遮擋號牌、污損號牌、不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不按規定安裝側後防護裝置、粘貼反游標識。

『捌』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哪十種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製訂本制度。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准。(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三)批准、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核。(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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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請舉出五個安全生產違章行為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9)安全類違章擴展閱讀: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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