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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1 04:04:52

Ⅰ 我請了個司機,要和司機簽個合同,主要內容是發生了交通違章及交通事故甚至撞傷和撞死人,怎麼寫

跟你說實話,你們即使簽了這份協議或合同,也僅僅對你們雙方有約束力,萬一發生交通事故,第三方如果要求賠償的話,可以同時把 肇事司機 和 車主 列為共同被告,司機無力承擔賠償金額的話,由車主代為賠償,然後車主再向肇事司機追究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所以這種協議或合同,沒太大的實際意思,如果發生小規模的碰擦,賠償金額又不高,可以直接讓司機個人承擔,但是一旦遇到巨額賠償,那就要共同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Ⅱ 自己的車賣了 有個交易合同 上面寫著自成交日起 發生一切交通違章 與甲方無關(我是甲方)

有,一天不過戶,就有一天的關系,也就是說他的違章只是車是他的,但是他沒有正規的車管所發的行駛證,是不能上路的,所以還是要找你行駛證在車管所的登記人。

Ⅲ 二手車已經過戶了 但沒有和原車車主簽買賣合同會有問題嗎

可能會面臨一些問題。

一般來說車輛如果是合法地過戶,且手續完備,是受法律強制保護的。

二手機動車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都是要簽訂二手的車輛買賣合同的,一式兩份,交易雙方各持一份,這份交易合同必須要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才可以對車輛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所以在二手車買賣中,買賣雙方特別要注意車輛的相關證件是否齊全,而且要核實車輛的行駛證和登記證中的內容是否一致,特別是車主的身份證,如果不同,就應該向原車主索要,否則在辦理的過程中會出現相應的問題。

(3)交通違章合同擴展閱讀:

二手車過戶時要特別注意的是:

(一)車架號,發動機號與證件登記的是否一致

(二)保險單的信息,特別是保險受益人,很多人忽略了,正常情況,受益人信息應與車主身份證信息一致

(三)登記證、行駛證上的信息和車主身份證信息是否一致

(四)還需要注意輪胎尺寸與證件上登記的是否一致,如有改裝過,就需要有備案,否則可能導致過不了戶

(五)查清有沒違章,交通違章要先處理,不然不能過戶。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三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十四條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參考資料:網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Ⅳ 我是給公司開車的一年出了五次交通違章公司辭退我能否得到賠償

公司辭退你是因為你不能勝任你的工作,沒有任何補償

Ⅳ 本人賣了一輛摩托車,合同是對方出的,其中有這么一條:「此車成交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違規、違章、債務糾

交通事故責任來,是指車源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其他過錯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其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客觀情況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Ⅵ 合同有扣車這項,扣營運車輛違法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內、鑒定的,公容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
驗、鑒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
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Ⅶ 北京通州區交通違章處理租賃車輛需要租賃合同嗎

處理交通違章的時候。需要本人拿著行駛本去處理。這就是駕駛本行駛本。通常來說是不需要拿合同的。不過要是怕出什麼意外,拿著合同也不是很累,畢竟就是一張紙而已。

Ⅷ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8)交通違章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Ⅸ 哪個交通隊處理違章不需要提供租車合同

處理電子監控類交通違法,可以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和身份證前往違法地或者號牌核發地處理

Ⅹ 私下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書不過戶具有法律效應嗎

轉讓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但是車輛轉讓不辦過戶,只簽協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機動車是採用登記對抗原則,不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協議是有效的,但是車不過戶可能會對以後的所有權歸屬產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14條:
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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