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砂違法嗎
㈠ 私人賣地挖沙是不是違法
根本不存在合法的可能。
一、承包地,在性質上就是農用地,在改變統一規劃之前,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在承包地里挖沙,審批的主管部門是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局。事實上,不可能批準的,
二、如果未經批准,擅自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采礦、采土、采沙,傾倒廢物等。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的,構成犯罪,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㈡ 在河道里挖沙的行為,屬違法嗎
人工河道挖沙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基本農田內挖砂應依據《土地管理法》處罰嗎
問:張某在其承包的基本農田內非法挖沙出售,致使該基本農田遭到嚴重破壞。縣國土資源局對張某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於應該適用哪部法律處罰,辦案人員存在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有關條款對張某予以處罰;另一種認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請問,這種情況適用哪部法律予以處罰?
答:從執法實踐上看,涉及挖沙取土並轉賣行為的查處基本上有兩條路徑。在耕地或基本農田裡挖沙取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應的規定,以破壞耕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四十條則細化了上述處罰標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非耕地范圍內挖砂取土,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違法行為查處沒有相應條款,所以不能適用上述法律法規。但這種行為本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且根據國土資源部多次的執法解釋,認定砂石黏土屬於礦產資源,因此,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采礦行為對行為人給予查處。
㈣ 人工在河裡挖沙自家用違法嗎
如果是很少的量,不存在什麼違法,如果使用量很大就需要辦理手續或者購買手續,否則屬於濫采濫開發行為。
㈤ 河道挖砂,私人政府部門的采砂許可證,算不算違法請問有哪些明文規定
河道挖沙,得有公家政府部門的正規的采沙證才行,不是,是不準許個人采沙的,應該算維法了。
㈥ 非法采砂如何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非法采砂,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采砂治安處罰法的內容: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2,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3,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拓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㈦ 手工挖河沙犯法嗎
答:手工挖河沙事實應該犯法行為。
㈧ 請問開采河沙該怎麼量刑
非法開采河沙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8)挖砂違法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一)無許可證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
(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
(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㈨ 挖沙子犯法嗎
肯定犯呀
如果沒證件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