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國違規
Ⅰ 一個縣的局長多次出國算不算違規
《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信黨〔2014〕5 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國家信訪局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中央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問題,先後出台一系列規定和辦法,強調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和因人找事,對一般性、照顧性和考察性出訪等提出明確要求。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局外事工作緊緊圍繞全局中心工作,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外交流,同時嚴格貫徹中央有關要求,在因公出國(境)經費、組團數和人數安排等方面,沒有發生違反中央規定的問題,總體情況是好的,但還存在一些需要加強和改進的方面。各司室要充分認識,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有利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必須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規范行政行為、改進工作作風的高度,抓細抓實抓出成效;要充分認識,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是我局外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確保因公出國(境)任務的圓滿完成,不斷提高我局外事工作管理的質量和水平。
二、明確選派原則、審批程序和許可權
我局出國(境)計劃實行總量控制,外事工作年度計劃每年初提交局黨組會研究確定。省部級人員出訪計劃報外交部、中央外辦審批,並抄送中央組織部備案。司局級以下人員出國(境)計劃和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外交部審核。
(一)選派原則
1. 根據工作需要和分工,按計劃選派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
2. 堅持因事定人,選派的出國(境)人員身份要和出國(境)任務相符,不得執行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的出國(境)任務。
3. 局領導不同期出訪,同一司室班子成員原則上不同團出訪。團組人員構成應注意結構合理,考慮崗位、職務、年齡等因素。
4. 局長因公出國(境)計劃,按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辦理;副局長2年內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副司級(含)以上幹部3年內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處級及以下人員4年內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確有特殊情況或者工作需要的,報局黨組審批。
5.因公出國(境)培訓人員的選派,按照中央主管部門提出的政治優秀、業務對口、外語優先、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要求執行。司局級幹部出國培訓年齡可適當放寬至55周歲。
6.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批、備案、登記等工作。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7.已離(退)休人員不再安排因公出國(境)。
(二)審批程序和許可權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中央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審批審核、備案、登記等工作。其中,出訪必須有外方業務對口部門或相應級別人員邀請,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員的職級身份相稱。
1. 局長因公出國(境),按照有關規定經局黨組會審議後報送外交部、中央外辦,由國務院審批,並抄送中央組織部備案。呈報的請示件要註明我國有關駐外使館的書面答復意見。
2.副局長因公出國(境),根據年度外事工作計劃和有關規定,由局黨組會研究決定。
3.因公出國(境)團組的人選,隨團組方案一並提交局黨組會研究決定。出國前團組和人員信息應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個工作日。
4.參加外單位團組的因公出國(境)人員,由局外事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報送,由局黨組會研究決定。
5.需組織地方人員參團的雙跨團組,僅限省級或副省級城市信訪部門人員,並事先徵得同級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書面同意,不指定具體人選。
三、嚴格經費的預算管理和使用
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按照財政部、外交部聯合下發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實行經費先行審核,確保經費使用安全、透明、合理。
(一)經費預算。按照強化預算約束、實行總量控制的要求,局外事辦公室根據年度外事工作計劃,合理編制經費預算項目書,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年度預算進行審核、報批和上報。往返機票預訂在選擇非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機票時,需徵得財務部門的同意。
(二)經費使用。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因公出國(境)年度計劃和已核準的外事經費預算執行,將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控制在預算內,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每批出國(境)團組經費實行逐團預算、審核和報批。
(三)經費核銷。財務部門嚴格根據經費預算和財政部、外交部下發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審核出國(境)費用。不得報銷與公務無關、又無正當理由的開支以及計劃外發生的費用。團組在境外發生的經費實行雙人管理。
四、規范出國(境)團組的管理
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管理,強化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的責任,堅決防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復考察。
(一)出訪團組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每次出訪不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的除外,下同)。出訪1國不超過5天,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3國不超過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出訪團組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佔在外日程的2/3以上。短期出國(境)培訓團組,人數控制在25人以內,在外時間不超過21天,業務培訓和對口考察時間應佔在外日程的2/3以上,在1個國家3個城市內完成。
(二)局長帶隊的團組、副局長帶隊的重要團組須在出訪前1個月將團組情況和主要任務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在外期間主動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遇有重要問題應及時聯系報告。
(三)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嚴格按照事先批準的活動方案執行,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和城市,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四)團組要採取集中形式進行出國(境)前的外事紀律、財務紀律、安全保密、禮儀知識培訓,明確出國(境)任務,落實相關責任。出國(境)人員在對外活動中應提高警惕,嚴守秘密,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及時請示報告,做到統一政策、統一紀律、統一口徑,不得各行其是。
(五)團組出國(境)活動要務實、節儉。禮賓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尊重對方安排,不提過高要求。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司局級以下人員安排標准間。
(六)團組人員要在回國(境)後7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局外事辦公室統一保管或注銷。對拒不交出的,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組織處理。
(七)團組應在回國(境)後1個月內公布公示內容的執行情況,出國(境)成果報告和工作總結報送分管局領導和局外事辦公室,其中局長出訪報告抄送外交部和中央外辦。
(八)按照誰派出、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的責任。國家信訪局組織的因公出國(境)雙跨團組,如在國(境)外發生違反外事管理規定和外事紀律的人和事,要通報參團人員所在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派出單位領導的責任。
五、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一)局外事辦公室要強化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因公臨時出國等涉外事務的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作用,確保外事工作規范有序。
(二)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做艱苦奮斗和勤儉節約的表率,嚴格執行中央有關文件規定和其他外事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公款旅遊、鋪張浪費的行為,堅決做到不提議、不組織、不參與任何違反中央要求的活動。
(三)健全由人事司牽頭,紀檢監察、外事、財務等部門參與,聯動有效的監管工作機制,每半年檢查一次出國(境)情況並將情況報送局黨組和外交部、中央外辦。加強團組境外活動情況核查,逐步建立因公團組出國(境)情況跟蹤和評估制度。對違反外事規章和財務紀律、違規報批和報銷外事經費的行為,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經辦人的責任。
Ⅱ 出國需要什麼手續
1、准備英語考試,英語是一門交流工具,英聯邦國家像英國,澳大利亞等,需考雅思(IELTS)。北美國家像美國,加拿大考托福(TOEFL),如果去美國讀研,加考GRE,念MBA,考GMAT,去英聯邦國家雅思一項就夠了。考英語考試是需要重點准備的。
(2)因公出國違規擴展閱讀:
1、旅行證件國際旅客在辦理乘機及出境手續前,應辦妥護照、簽證及旅行證件等一切手續。旅客的護照、簽證及旅行證件應隨身攜帶,不得放在交運行李中運輸。
2、由於旅客旅行證件不完備而受到的損失和支付的費用,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但對於由此使承運人受到的一切損失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罰金,旅客應當負責賠償。
Ⅲ 公務接待的管理規定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准、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准。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准。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並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准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准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准,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准。接待開支標准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准裝修或者裝飾、超標准配置傢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接待單位不得超標准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准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准、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准,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Ⅳ 持因私護照出國辦公事是否違反規定
持因私護照執行因公任務是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
護照分因私和公務2種,因私主要是用來說明外出的事由,例如是旅遊或者探親等。
護照的辦理方法:
1 下載或者去所在地市公安局領取一張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強烈建議提前先復印幾分,申請表不允許有塗改)
2 到檔案所在地出具證明,簽字,蓋章(如果所在單位有人事權,就讓辦理人在表格一欄填寫)
3 到戶口所在派出所簽字蓋章
4 到市局交表(需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身份證戶口本在同一張紙上復印的復印件、護照照片)和錢。
5 等待14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Ⅳ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5)因公出國違規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幹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