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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視聽

發布時間: 2020-12-01 02:27:10

⑴ 市民偶爾拍到他人違法活動的視頻屬於什麼證據證據效力怎樣

屬於視頻證據,有很強的證據效力,但要滿足真實、合法、關聯的三大條回件。答
視頻屬於視聽資料,視頻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監測;而拍到違法活動,必須有直接關聯;一般出問題都是合法性。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隱私,一般私自拍的視頻很可能侵犯他人隱私,而且視頻要明確地反映時間、地點、事件,否則會因為證明力不夠不被採納,視頻獲取方式不合法,將會禁止呈堂。

⑵ 寬頻互聯網視聽業務合法嗎為什麼廣電部門說電信是違法的呢用戶使用中國電信的寬頻互聯網視聽業

中國電信提供給您的寬頻互聯網視聽業務是完全合法的,請您放心使用。寬頻互聯網視聽業務是中國電信和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廣東南方廣播影視傳媒集團合作開展的。我們的合作方上海文廣是持有國家廣電總局頒發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許可證號碼是0905106),您也可以在首頁的下方看到相關許可證信息。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我們的合作方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是國內第二大的廣電集團,廣東南方廣播影視傳媒集團也是廣東省內最大的廣電集團。我們認為這次是廣電部門對我們的這項業務產生了一定的誤會,我們已經在積極和對方溝通協調,相信很快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中國電信作為有影響、負責任的國有企業,我們一定會繼續秉承「用戶至上,用心服務」的理念,繼續為您提供優質的各項服務。您不會因為使用中國電信提供的服務而承擔任何風險。請您放心辦理和使用中國電信的各項業務。謝謝您對電信產品的關注,祝您生活愉快。 如果以上信息沒有解決您的問題,也可登錄廣東電信手機商城(http://m.gd.189.cn),向在線客服求助,7X24小時在線喔!

⑶ 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員的談話錄音作為證據屬於違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明確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採納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設備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⑷ 如果有人罵你,法律上應該怎麼做

sfhlwp,你好。

他罵人是不對的,自然有法律來制裁他,但如果你打他的話,你也就違法了。所以最好不要打人。
網上罵人,小心承擔法律責任
在很多網民心目中,網路與現實是截然分開的。在現實社會,他們循規蹈矩,遵紀守法,是善良公民,是父母的好兒子好女兒,是孩子的好爸爸好媽媽,是好領導好員工,是法官、律師、教師、大學生、博士、專家......但是,一到網路上,他們就面露崢嶸,變成青面獠牙的怪物,隨處隨意口出污言穢語,污染網眾視聽。
網路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從目前來說,網路世界的游戲規則確實還不夠成熟,那麼是不是網上罵人就沒人管呢?在網上說話真的就可以隨心所欲了嗎?大多數在網上罵人的網民有這樣一個錯誤認識:網上的糾紛網上了斷,大不了被網路管理員踢出聊天室。其實不然,即便是網路上虛擬的人,也是和生活中存在的人相對應,你的IP和ID資料是有據可查的。
在虛擬的網路空間里罵人,同樣要負法律責任。
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
在虛擬的網路空間里罵人的法律責任:
首先應承擔行政責任。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其次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上罵人實際上仍然屬於一般侵權行為,只不過侵權的方式和載體比較特殊而已。由於網路的高度開放性及網上言論的隨意性,對社會的巨大影響不可低估,在網上辱罵他人,對他人名譽帶來的損害比日常生活中辱罵他人更加嚴重。所以利用互聯網辱罵他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網上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侮辱罪而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就網路上罵人傳播的速度、范圍以及影響力來看,應該認定為「公然」。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路言論自由,但不是維護網路罵人自由,網路是虛幻的,不管是不是品質低下,也不管是不是別有用心,最好有事說事,犯不著侮辱他人,敬請那些來此粗口撒野的人——請自重!注意你的行為不要觸犯法律!

⑸ 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違規案例

新浪涉黃
2014年4月24日,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通報稱,新浪網涉嫌在專其讀書頻道和視屬頻節目中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已有3份《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聽證告知書》送達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告知書》決定擬吊銷新浪公司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和《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依法停止其從事互聯網出版和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的業務,並處以5至10倍於違法金額的罰款。

⑹ 雙方屬非法同居,因瑣事吵架子女在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屬違法嗎

有效。以前是無效的,2002年證據規定出台後,不侵犯別人合法權利(主要是隱私權)的錄音,都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根據該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首先,取證行為本身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他人住處擅自安裝竊聽裝置進行竊聽獲取證據的行為明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是違法行為。其次,取證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德。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該錄音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同時該法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⑺ 當班員工找各種理由拒交手機等通訊視聽產品集中管理視同違規這個違法不,在工廠上班期間不交手機違法不在

關於上班能否帶手機的問題,國家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現在唯一國家規回范的是教育答部等九部委聯合制定的規章中規定中小學生不得帶手機進課堂。
目前,上班能否帶手機,主要由行業或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是勞動紀律,對員工有約束力,必須履行。從勞動安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保護的角度,上班手機集中保管,也不違法。
當然,集中保管手機,還要保護員工的隱私權。如果單位侵犯員工隱私權,要承擔法律責任。

⑻ 為什麼主流視頻網站的牌照均為違法取得

》,今天寫第二篇,《》,乍看標題,可能有讀者認為筆者又嘩眾取寵之嫌,但根據廣電總局和工信部2007年聯合頒布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優酷、土豆、奇藝、PPTV、PPLIVE、迅雷看看、四大門戶等網站確確實實都屬於違法獲得牌照。 根據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下簡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顯然,所有互聯網上提供音頻或視頻播放的網站均屬該規定管轄的范圍。 根據規定第七條:「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意思很清楚,播放視音頻的網站都要辦這個證或者備案,否則就是違法經營。筆者也看到,幾乎所有民營和外資(本文中的外資指海外上市或者有國外投資的國內企業)的主流視頻、音頻網站都辦了這個證。就連豆瓣,因為有豆瓣電台辦證了,剛上市的YY因為有類似卡拉OK的網路服務也辦證了。 根據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這條很要命,目前所以主流視頻網站,除了CNTV是央視控股,符合條件外,其他市場主流玩家都是民營或者外資背景,根據規定,廣電總局都不應該向它們發證。但奇怪的是,這些網站確實都獲得了《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作為律師很難理解上述情況,因此,筆者曾把規定讀了不少遍,想找出一些廣電總局、工信部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可以破格發證的條款,但遺憾的是,確實沒有發現。規定的條文啥口子也沒有留,連兩可之間的軟條款都沒有。具體的條文在這里,有興趣的朋友也請自己找一下。 既然視頻市場的主流玩家基本都不符合《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頒發條件,那廣電總局為什麼還要在設置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的條件?筆者認為這說明目前的網路視頻管理市場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法治社會的特點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如果是真正的法治社會,廣電總局不能向非國有企業頒證。而人治社會的典型特點則是,通過不合理的規定,讓大多數人處於違法狀態,這樣,政府管理者就可以在執法時隨心所欲,誰不聽話就通過不合理的規定整你。 網路視頻市場就是人治的典型,廣電總局規定民營或外資企業不符合進入此領域的條件,又給他們發證,實際代表了一種恩賜。既然並不合規,就可以隨時收回牌照,或者在哪個公司不聽話時,用這個敲打一下,就足以讓所有網站對廣電總局及其官員噤若寒蟬、敬畏交加。同時因為不是根據法律而是由官員個人的喜好做出決定,因此,主管的官員可以借機尋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鏈接提供的報道。 回到小米盒子被封殺的問題,小米公司雖然沒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但該公司也沒有提供內容服務,而是選擇了多個有視頻牌照的機構進行合作,用戶通過小米盒子看到的都是有廣電頒發牌照企業提供的內容,照理說,小米公司不是內容提供商,不應歸廣電總局管,但小米盒子還是被以一種類似威脅的方式叫停了(當年盛大盒子也是以類似方式被叫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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