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益處分
A. 民事訴訟處分權有什麼內容
你好,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當事人能夠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否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干預,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志的表現,是自己自願的。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的發生,需要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的進行,需要當事人的推動;第二審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有關;執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當事人決定。
實行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和民事訴訟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處分原則,有利於達成調解協議。實行處分原則,可以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
B. 處分民事權利是什麼意思
就是行使你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C.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規定在學理上被歸納為處分原則。主要包括幾點:第一,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才能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民事權利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第三,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過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其處分行為就無效,即處分原則是有限的,是應當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審查的。
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D. 民法中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為什麼要區分為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這樣...
在人們的一般觀念中,所有權是指一切為人們所擁有、控制的財產權利:不僅包括有體物如土地、房屋、汽車,甚至包括無體物如權利,都歸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觀念中,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將所有權的客體原則上限於有體物,在立法技術上較為科學,在法理上較為嚴謹。這是所有權與其他財產權相區別的基本界限。否則,如果認為所有權的客體包括無體物,那麼債權、專利權、商標權、人身權都是所有權的客體,不僅法律概念缺乏科學性,而且也會導致適用法律原則的錯誤。
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屬於他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屬於物權,即直接管領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權利,與同屬於民事權利的債權構成財產權的兩個分類。與債權相比,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與債權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是作為;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基於所有權與債權的這種區別,法學上把所有權稱為絕對權,把債權稱為相對權。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利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特別是在我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於集體所有權或個人所有權進行干預是常見的,也是必須的。但是,作為與其他財產權尤其是與債權的區別,所有權的排他的性質還是十分明顯的。
第三,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權,內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對於物直接管領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財產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不能像約定債權那樣,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約定所有權存續期間是無效的。
所有權的內窖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於其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的權能。權能是指權利人在實現權利時所能實施的行為。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為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一)佔有
佔有是所有權人對於財產實際上的佔領、控制。這往往是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財產進行消費(包括生產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條件。
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財產,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實上控制自己的財產,直接行使佔有權能。例如,公民對於自己所有的房屋、傢具、生活用品的佔有,集體企業對於廠房、機器的佔有等。
非所有人的佔有,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對於財產的事實上的控制。這種佔有可以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兩種情況。非所有人的合法佔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佔有他人的財產,如承租人根據承租合同佔有出租人的財產、保管人根據保管合同佔有寄存人的財產。非所有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佔有他人的財產是非法佔有,如小偷佔有贓物、未經許可強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佔有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他的佔有是非法的,是為善意佔有;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是非法的,即為惡意佔有。一般說來,對於他人的非法佔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復其佔有。但善意佔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護。例如,在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的財產時,對於善意佔有人為財產支付的必要費用和改良費用,所有人都應當予以賠償;而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為保存財產所必需的費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並不毀損其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是為了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滿足人們的需要,如使用機器進行生產、使用電視機收看節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車。使用權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據法律或者約定使用他人財產,是為合法使用。例如,國有企業使用歸其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承租人依租賃合同使用租賃物。非所有人無法律依據而使用他人財產,為非法使用。例如,未經允許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經批准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建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種土地收取糧食、採掘礦藏收取礦石。
收益還包括收取物的利潤,即把物投入社會生產過程、流通過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物的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四)處分
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這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的最基本的權能。處分可以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糧食被吃掉,原材料經過生產成為產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民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例如,將物轉讓給他人,在物上設定權利(如質權、抵押權),將物拋棄等等,都是法律上的處分。
由於處分權能是決定財產命運的一種權能;因此,這一權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隨意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保管人將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將租賃物出賣,都是不允許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非所有人才能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夾帶危險品或禁運物品,承運人有權依法處理;在加工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出賣。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一起構成所有權的內容。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上述四項權能。但在實際生活中,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都能夠並且經常地與所有權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例如,保管人可以佔有交付保管的財產,承租人可以佔有、使用租賃物,而行紀人可以佔有、處分委託出售的財產。所有權是對財產的統一的和總括的支配權,而不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簡單總和;並且,財產所有權具有彈力性,與所有權分離的權能一般地說來最終要復歸於所有權;所以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喪失了所有權,恰恰相反,這種分離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表現。在實際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的分離和回復,發揮財產的效益,以滿足自己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由他人佔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E. 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民事權利主體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權利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一個主要原則,也是一個特點.比如在婚姻當中,兩個人結婚的時內候,有財產協議,那麼離容婚的時候就根據該協議分財產,如果沒有協議的話,才根據法律規定分財產,這體現的就是意思自治.在合同當中也是,意思自治可以說是貫穿整個合同當中的,從要約開始,想跟誰訂立合同,是當事人的自由,怎麼履行,以及後期爭議的解決,管轄權的適用問題,都可以自己約定,這就是意思自治的體現.
F. 民法中哪些權利種類有處分權能
問題的答案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對其分析。民法中規定的權利是什麼?理版論之一是法律保護當事人主體利益權的手段。什麼是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前者如毀棄、修整等,後者如買賣、出租、允許他人使用等。很顯然,權利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手段,其可以行使亦或是不行使,兩者皆是處分全能的體現。那麼說權利有哪些種類呢?根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分類,如權利內容分為財產權與人身權,權利效力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效力范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等等。那麼權利皆有處分全能,只不過處分全能的程度不同,財產權往往全能程度高,人身權程度低一些。覺得該題不妨改為民法中權利有哪些種類,呵呵
G. 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H. 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是什麼意思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准,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等。當然,中立原則並不等同於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I. 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功能
一、民事訴訟處分原則
1、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2、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所特有的原則。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之間和人身糾紛和財產糾紛,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是個人的私權,一般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個人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利益進行處分的。
二、處分原則的主要內容
(1)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他人無權干涉利益主體的行為,包括人民法院不能通過強權來強迫當事人進行權利處分行為。
(2)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訴訟權利,而且往往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是通過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形式做出的。
(3)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起訴階段,原告起訴,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訴權,以及主張自己的債權。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棄自己的權利,可以申請撤訴,而在案件的最後執行階段,原告雙方仍然可以通過達成執行合解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因此,處分原則是貫穿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
(4)當事人行使處分原則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①不能違反國家的禁止性法律規定;
②不能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
無論是公序良俗或是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公共利益。處分原則的存在的根據是因為當事人處分的是私人利益。如果當事人在處分私人利益的時侵犯了公共利益,這就違背了給予處分權的初衷。因此,個人處分原則的界限是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及社會的公序良俗。
三、正確理解處分權與審判權之間的關系
(1)處分權要構成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只要處分行為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應當產生訴訟法上的效力,審判權要尊重處分權。如當事人的起訴和撤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啟動或者終止審判權。
(2)審判權應當指導、監督處分權的行使。處分權並非絕對的,要接受審判權的監督,如果法官發現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違反法律的規定,則不會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3)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實現:
①尊重處分權;
②法官應當充分行使闡明權,又稱釋明權,幫助當事人理解處分的內容。
J.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准,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等。當然,中立原則並不等同於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