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用地園
⑴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 如何認定違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國家規來定將土地用源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每年度國家組織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在對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及行政區劃變化進行外業實地調查基礎上,獲取變化地類圖斑、土地權屬(宗地)、行政區劃數據,實時對土地利用資料庫進行更新。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通過對違法用地的勘測定界,並將有關坐標數據套合到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或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對照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或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示的現狀地類,即可判定違法用地佔用土地的地類。
⑵ 怎樣舉報違法用地
發現違法用地可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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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
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⑶ 違法用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⑷ 如何認定違法用地的地類
凡是未經過審批的佔地行為,就屬於違法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規定,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規定,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⑸ 如何認定違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國家規定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土專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屬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每年度國家組織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在對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及行政區劃變化進行外業實地調查基礎上,獲取變化地類圖斑、土地權屬(宗地)、行政區劃數據,實時對土地利用資料庫進行更新。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通過對違法用地的勘測定界,並將有關坐標數據套合到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或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對照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或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示的現狀地類,即可判定違法用地佔用土地的地類。如下圖。
⑹ 什麼是違法用地哪些行為構成土地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二)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四)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五)據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六)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七)據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八)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十一)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
(十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違法行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違法行為;
(十四)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十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⑺ 違法用地,違法佔地,非法用地和非法佔地的區別
違法用地、違法佔地、非法用地和非法佔地的區別,可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是佔地和用地的區別;二是違法和非法的區別。
一、佔地和用地有區別
佔地一般指佔用別人的土地,比如違法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范圍更廣泛些,既包括使用別人土地也包括使用別人土地,比如擅自改變自己土地用途建設屬於違法用地行為等。
二、關於違法、非法的區別:
「違法」一般用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行為,一般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非法」通常情況下也是違法,但主要強調缺乏法律依據的行為,不一定有法律責任規定。
⑻ 什麼叫違法用地
下列行為之一使用土地者,屬違章用地:1.未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專臨時用地許可證使用屬土地的;2.擅自改變用地位置或擴大范圍的;3.擅自出讓、轉讓、買賣、交換、租賃土地的;4.以物易地或私自協議使用土地的;5.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6.持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用地證件使用土地的;7.臨時用地逾期不交還的。
⑼ 什麼是違法用地
對土地進行不合法的開采利用
⑽ 違法用地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如不能,地上建築物部分在招拍掛時應如何處置? 回復:你好!一、關於違法回用地依法處罰後經營答性用地是否可以協議出讓問題 按照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違法用地依法處罰後,屬經營性用地的也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二、關於違法用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在招拍掛時的處置問題 依照有關法律沒收地上建築物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地上建築物進行評估作價,以地價與地上建築物價格確定出讓底價,實行招拍掛出讓。 (執法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