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處分書
⑴ 什麼叫做財產的處分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⑵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您好: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財產的特點: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⑶ 民事訴訟法法院查封財產不能處分的規定有哪些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⑷ 自書遺囑是否能處分他人財產
公民立遺囑時只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有處分權,不能處分別人的財產。對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部分才屬於遺囑人有權處分的個人財產。同時,遺囑人必須親自用筆書寫,不能用列印的,也不能由他人代寫,否則,遺囑的效力就會有爭議,若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簽名不能按手印代替,也不能由他人代簽。年、月、日三項都得寫清楚,漏掉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行,否則遺囑同樣無效。
⑸ 什麼是財產處分行為
就是買賣,贈與,租賃等對財產進行使用收益的行為。
⑹ 涉及個人財產處分的遺書是遺囑嗎
現實困惑
黃某自妻子去世後,傷心欲絕。無法經受思妻之苦的黃某,最終決定自我了斷。在書寫了一份遺書後,黃某跳河自盡了。黃某的弟弟在整理黃某的遺物時,發現了這份遺書,遺書中涉及了黃某死後財產如何處分的問題,並有黃某的親筆簽名及日期。這份遺書可以被視為遺囑嗎?
律師答疑
這份遺書可以視為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簽名和明確的時間,且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本案中黃某所寫遺書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此可以被視為有效的遺囑。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法理薈萃
法律尊重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尊重其對個人財產權利的處分。
⑺ 財產佔有權與處分權的差別
1、佔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掌控的權利。佔有權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佔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2、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⑻ 財產的使用權和處分權有什麼區別
一 使用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佔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佔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佔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並不一定有所有權。
二 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 (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於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 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並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 所有權 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並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後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 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並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藉助於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並獲得良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