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警告處分和黨內警告處分有何區別
黨內嚴重警告是黨紀處分,介於黨內警告和留黨察看之間。記大過處分是行政處分,介於行政記過和行政撤職之間。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對於中國共產黨黨員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記大過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相關法律條例: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⑵ 關於事業單位人員處分規定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⑶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包括哪些處分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回三)降答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⑷ 怎樣寫事業單位人員開除公職處分的請示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直接處分的,可以不寫請示。
請示格式如下:
請示
某某局:
(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籍貫、身份證信息、學歷、工作時間、入黨時間、職務、工資職級、以前處分情況等
經審查,某某某存在以下違反某某紀律的問題。
(錯誤事實)某某某、時間、地點、目的、經過、結果、處罰情況)
(處理意見)某某某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某某紀律,依據《事業…》第某條規定,經某某研究,決定給予某某開除公職的處分。
妥否,請批示。
某某某單位
2017年月日
⑸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5)事業單位警告處分模板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⑹ 怎麼寫黨內警告處分決定
主要從6個方面寫處分決定:1.被處分人的基本情況;2.違紀的主要事實;3.定性及處理意見,其中包括引用黨紀處分規定的依據,處分種類等;4.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表態情況等;5.申訴渠道;6.落款。
參考範例:
關於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
決 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實: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間,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請書中XXX的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XXX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XX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XXX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XXX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XXX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11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
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XXXXXXXXXX
20 年 月 日
⑺ 事業單位警告處分需要解除嗎
無論什麼事業單位,警告處分是解決不了的。必須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只有用自己的實力改正處分
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1998〕93號)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包括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8)事業單位警告處分模板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⑼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處分.
行政處分與紀律處分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作出處分決定的主體不同。行政處分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紀律處分則主要由除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作出。例如黨的組織、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企業事業單位等作出的處分稱為紀律處分。
二是處分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即國家公務員。紀律處分的適用對象為既包括國家公務員又包括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人員。例如黨員、團員、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等。
三是處分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紀律處分。如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分為: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5種。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8種。對法官的紀律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四是強制力不同。行政處分屬於國家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對法官的紀律處分也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黨紀處分不具有國家的強制 力,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企業職工作出的紀律處分行為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根據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除外。
開除工作算是什紀律處分
⑽ 行政警告處分以6年了,單位現在才通知寫解除處分申請,我該怎麼做,我是事業單位的職工(工人)
受處分的當事人請求解除處分的申請書,並非強制性規定。但在實踐中,當事人的申請書能體現本人有悔改表現。
一、《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1、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2、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1、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2、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