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違法怎麼處理
1. 黨員違反治安管理法應怎麼處理
一般很少處理,因為是黨員,嚴重的非要處理的,首先是割除黨籍
2. 既是黨員又是公職人員違法怎麼辦理
我建議你首先第一時間把自己的違法行為處理掉,馬上把自己違法修建的這個東西遷走,這停止修建恢復原狀,這樣的話,對後續的處理就不會很嚴重的,並且要看你造成了什麼後果,一定要避免一些不利後果的發生嘛,然後就能對你的處理減輕一些
3. 中共黨員違法犯罪怎麼處罰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3)黨員違法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4. 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黨員違法違紀如何處理
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處罰。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5. 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那幾種
黨紀黨規: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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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例: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 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
6. 黨員違規入黨怎麼處理
不能承認其黨員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6)黨員違法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據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違規異地入黨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異地入黨條件。
根據規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連續生活兩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審查發現,部分異地入黨人員存在「飛過海」入黨問題。所謂「飛過海」入黨,就是長期工作、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卻以與外單位合作經營、投資開發、資金入股或僱傭等名義違規在外地入黨。
二、是發展程序不規范。
根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才能列為發展對象。審查發現,違規異地發展黨員存在培養考察時間不滿一年,檔案材料塗改、造假,入黨手續不全,重要時間節點矛盾明顯等問題。
三、是政審把關不到位。
根據規定,受理政審單位為具有發展黨員工作審批許可權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市級部門黨(工)委,村、社區和企業等基層黨組織無權受理政審。
7. 黨員違規獵守如何處理
當然是按照巜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了。
8. 怎樣及時有效處理違紀又違法的黨員幹部
紀法協調,確保違法黨員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紀檢機關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和「守土盡責」,特別是在紀法分開的新形勢下,更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執紀到位。 建立完善信息中國絡。要建立完善區域內執紀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互聯互通的信息中國絡,整合信息資源,暢通信息渠道,為各單位即時傳輸和實時查詢對違法黨員處理情況的信息數據,實現資源共享快享創造條件,牢牢把握信息主動權。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要明確案件移送和信息通報的職責和要求,不論是司法機關還是其他執法部門,必須要將對違法黨員處理的結果及其相關案件材料及時移送執紀機關,不得拖延,更不能私自截留、隱瞞不報,盡量避免紀律處分在司法判決後的情況發生。 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執紀機關要經常對案件移送和信息通報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如發現矛盾和問題及時加以糾正解決,以確保該項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 充分運用辦案成果。要充分利用好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的辦案成果,對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和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給予及時立案處理,使其受到應有的紀律追究,毫不含糊。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
9. 黨員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這和是不是黨員沒有任何關系,
既然屬於違章建築,
就應該舉報進行拆除。
10. 黨員幹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紀委應該怎麼處理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一般來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一般違法問題,紀檢機關可依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結論,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並予以相應黨紀政紀責任追究。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0)黨員違法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