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規用人
1. 用人企業違規處罰員工,公司因一起沒有產生任何後果的投訴,把我停薪停職三個月,免去職務,就是想讓我們
如果你被停職停薪,你願意嗎。所以絕對不能這樣做。用人單位如果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申請仲裁是很正常的事。如果沒有損害員工的權益,那你也不用怕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2. 對拉票賄選,違規用人,干擾換屆應分別怎麼處理
開除黨籍算是最嚴重的,一般會降級降職或給紀律處分。賄選不是刑事案件,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3. 什麼是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
國家事業單位有這種現象.私企僱傭童工
4. 用人單位處罰違規員工有時效嗎
沒有規定,建議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來約定
5. 非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任公務員崗位,算不算違規用人
算,外聘和協勤人員不得擔任任何職務,可以再辦公司接電話,陪同出勤務,文字材料,檔案管理。他們沒有執法權,但是現在個單位編制都很少,協勤外聘人員往往都是街道、區政府介紹或者一些有門子的人進去的,各單位就把他們當個使喚的人用!
6. 公司哪些行為可以確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除去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外,其餘皆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可以依據如下法律來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什麼是違規用人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7. 組織部門違規用人怎麼辦
認命!投訴過後你會挨收拾!這就是游戲規則,中國特色的。你要適應,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維,如果你有本事也可以這樣,沒本事就忍著吧。別唧唧歪歪的了
8. 事業單位違規用人有什麼部門管呢
當地的人事局
9. 我是勞務派遣工,我因違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處罰開除還要扣除我倆個月工資這合法嗎
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罰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