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的復函
①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能否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不能。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開除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沒有繳費的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內務部
《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1)處分的復函擴展閱讀:
繳費年限計算:
全部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年限=退休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扣減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計算到月,每個月按1/12年計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相關文件規定,其超過退休年齡的繳費不記入個人賬戶,不計算繳費年限,仍以達到退休年齡之月為退休時間,審批的次月支付養老金。
②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函〔1999〕177號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
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
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
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
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處分的復函擴展閱讀: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
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
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
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
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③ 勞動部關於能否給予退休職開除處分的復函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適用范圍應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在職職工。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公職,不屬於企業在職職工范圍,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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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因孩子過夜上網學校通知對學生的處分回函叫家長寫份處分的看法與意見!求一份範文好點的!
參考
任何事情都要理性的去看待,網吧的出現,代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網吧的設立,是有一定規定的,離學校附近不得少於二百米,如果有違犯,可以找相關部門解決,上網的群體是面向社會的,現在上網條倒規定,只要是18歲以上的合法公民,都有權力持身分證上網
高中生上網,大部分都是業余時間,到網路上來放鬆一下,我覺得這並不是什麼壞事,總比幾個人去喝酒打架要強得多,至於個別人逃課上網的,我覺得首先是學校和家長的責任,不要把任何事情都推到別人身上,自己的孩子,首先要自己去管,如果沒有網吧,孩子去檯球廳,去歌廳等等,自己的孩子都要別人去給管嗎?哎,還是找找自身的原因吧.菜刀是好的,如果人用菜刀去殺人,你能怪菜刀嗎,我只是說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也希望有更好的辦法來讓孩子們能好好的學習,早日成為國家的棟梁.
家長也約束規學生每天回家都沒有一個大概的時間概念 ,如果錄次 不改的話 回家自學半個 月再來 如果在出現這中情況,就說明家長監管不利,,學校有權利退學
⑤ 人事部的人函[1999]177號: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按公務員法執行 法律優於部門法規
⑥ 什麼是行政降級處分
人事部關於「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
人核培函[1995]54號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若職務工資檔次亦為最低檔次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降級和撤職處分是不一樣的,降級處分低於撤職處分,而撤職處分是僅次於開除的處分形式。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處分,這里要區分一個誤區,級別並不等於職務,平常所說的什麼級別的公務員:如科級公務員實際上是個有誤的概念,准確的應該是擔任科級職務的公務員,公務員級別雖然對應相應的職務,但同一職務並不是對應單一級別的,例如副科二十三級、副科二十二級,降級處分從二十二降到二十三,但職務同樣是副科,如果是處於該職務的最低級別也是要相應的降一個級別的差額的。撤職處分是撤銷公務員所擔任職務的紀律處分,撤職處分撤銷的是職務,但是因為級別對應職務,因此級別也會相應降低,可以說撤職是包含了降級的。被撤職的人在處分期內是不能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級別的,並且處分期當年考核是不合格的,之後是不考核,自然也不能晉升,職務當然也一樣。只有處分期結束後才能繼續考核,其後的職務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⑦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部) 發布文號: 勞辦發[1997]17號河南省勞動廳:你廳《關於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豫勞法便[1997]4號)收悉。以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於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 二、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問題。根據《勞動法》第85條和《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遵守《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者舉報用人單位有違反《條例》行為且符合《 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 》的,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經調查,用人單位確有違反《條例》行為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但是,勞動行政部門不能直接撤銷用人單位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 三、關於勞動者舉報勞動違法行為的期限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為便於勞動行政部門調查取證和採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一般應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進行舉報。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⑧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函〔1999〕177號)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http://www.lawxp.com/statute/s312259.html
⑨ 紀委下函詢通知給個人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紀委要先拉人去調查,調查後再通知下達處分給本人。
收到紀委函詢領導幹部該怎麼做:
1、首先確認該函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蓋公章等。
2、如果該函詢確實是依法作出,則按照該函詢要求,實事求是的進行書面答復。
具體如下:領導幹部在收到紀檢監察機關發出的函詢通知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就函詢問題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包括對問題的解釋說明、具體整改措施等。
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的,領導幹部須報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函詢的內設機構同意後,方可適當延長回復時間。同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組織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講透徹,接受組織監督。
3、需要注意的是, 對不按規定對待組織函詢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給予嚴肅處理,相關領導幹部將承擔產生的後果。而且,對回復問題模糊,問題解釋不清楚,綜合整改措施不具體的,紀檢監察機關將再次發函詢問。
對不如實回復函詢問題的欺騙組織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被函詢領導幹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函詢後不知止、不收斂,打擊報復等違紀行為,依照相關黨紀規定予以從重處理。
(9)處分的復函擴展閱讀:
紀委談話函詢"五問"指的是:
1、擬立案類,主要是指經過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需要立案調查,追究黨紀政紀責任類的線索。
2、初步核實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擬進行核查的線。
3、談話函詢類,主要是指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函詢方式進行處置,體現「抓早抓小」精神。
4、暫存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暫時存放備查的線索。
5、了結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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