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違法搜身
Ⅰ 監考老師搜身犯法嗎
學生考試作弊,理應受到校規校紀的處罰;老師監考制止學生作弊,也是職責所在,本沒有什麼可以爭論的。但當老師制止學生作弊的手段和方法超過了一定的理性限度,這種行為就很值得商榷了。
Ⅱ 老師可以隨便對學生進行搜身嗎這樣會侵犯學生的什麼權利
不可以,侵犯人身權利。
但是作為中學生,應該有道德約束,明知故犯的錯方,應該被罰。
正常途徑是安排片警用探測儀來查。並且學校為此事先開專題會預先告知,對有禁不止者進行懲罰,學生有申訴的權利。
Ⅲ 老師對學生搜身,觸犯什麼法律
是違法行為
<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個最好調解別起訴。
Ⅳ 老師強行搜身違法嗎,該怎麼辦
當然違法。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我國教師法在第八條規定教師應承擔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等義務。老師沒有強行搜身的權利,否則就是侵害學生人身權利的行為。搜身必須由公安機關進行,而且應依法進行才可以。如果老師違法搜身,可以向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反映,給予相應的處政處分或者解聘等處罰,給學生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教師搜身犯不犯法
犯法,可是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情不算.法律是判斷社會行為成立與否的最高准則,但是,在生活中還有很多事情不是靠法律來執行的,比如,還有道德,公則,等
Ⅵ 老師搜身違法嗎
當然是不合法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搜查公民身體,老師。。超市保安等等均不合法。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民法通則也有相關規定,比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陳海陽律師團隊網。
Ⅶ 老師搜身觸犯哪條法律
你的老師已經觸犯了憲法和刑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Ⅷ 教師因為懷疑學生,對學生進行搜身或者搜書包。這違反了什麼法律
當然違法!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只要不是以上規定的范圍,任何人都不能對其他公民實行搜身.
從公法角度,非法搜查的行為人根據違法程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0/15109152700.shtml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刑事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從私法角度,非法搜查屬於侵權行為,侵權客體為身體權。參照最高院關於名譽權的司法解釋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
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