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規孕婦被辭退
㈠ 女職工懷孕期間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可以辭退嗎
如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勞動者嚴重違反並達到可以解除的程度,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提示:規章制度要有合理性,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簽字確認,有證據證明嚴重違反。
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㈡ 孕期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辭退嗎
《勞動法》對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實施特殊勞動保護,但這種保護是有條件的。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企業裁減人員的。 在上述情況下,企業對懷孕、產期、哺乳期女職工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勞動法》第25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29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25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2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是說,對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反規章制度,有營私舞弊行為,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女職工,即使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法也不予保護,企業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害,那麼罰款就行了不能解僱。如果連續曠工一星期以上不開除都說不過去!
㈢ 孕期被解僱可獲多少賠償
你可以不用離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可以繼續上班的!如若公司為難你,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維護你的權利!附: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㈣ 女職工孕期能不能被辭退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都對此有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是不能以懷孕為由被辭退的。
但是,如果女職工違反公司規定,符合公司其他的被辭退條件,是可以被辭退的,懷孕不是護身符,也不是孕期女職工違規,躲避相應處罰的理由。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㈤ 我是孕婦我違反了公司規定,公司可以辭退我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孕婦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公司才可以辭退。
所謂的嚴重違規,那是有法規規定和不違反法規前提下的,你入廠時簽收的類似《員工手冊》、規章制度裡面描述的嚴重違規條款。你沒有簽收的、或者違規沒有達到《員工手冊》、規章制度裡面描述的嚴重違規條款的,你就有可以據理力爭、甚至到當地社保局申請勞動仲裁。
㈥ 孕婦如果在公司違規操作了,公司能辭退嗎
如果違規操作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前提是必須有經職代會審議通過,並宣貫至每一位員工的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
㈦ 懷孕期違反公司規定能辭退員工嗎
如果是懷孕女職工,在孕期期間,享受勞動合同的限制保護,主要是下面幾種情況: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要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勞動法上也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為勞動者入職的欺詐、脅迫等原因進入公司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懷孕女職工雖然能獲得勞動合同的一些限制,但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不包括在內,因此照樣可以辭退。
㈧ 我老婆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了,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如果婦女是在孕期的,為保障婦女的權益,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孕婦的,並且需要給予一定的產假。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規定,不可違反。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准支付。至於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
㈨ 懷孕期間違反公司制度可以辭退嗎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嚴重違反公司違章制度的懷孕女職工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因違規孕婦被辭退擴展閱讀
懷孕期間不得以懷孕為由辭退女職工,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
第八十八條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