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名稱和營業執照不一致違法嗎
⑴ 營業執照登記名稱跟店面門頭所使用商標的名稱不相符,違法嗎
目前看來的確屬於無照經營。
首先,澄清一下,門頭上的字型大小和營業執照上的名稱都是商號,與商標無關。
無照經營的原因:
1、根據企業法規定,店面門頭所使用字型大小必須和營業執照上的商號相符。
你主觀上認為注冊了「僑富茶坊」作為營業執照上的商號,而使用「露絲茶坊」作為店名就可以了,是完全錯誤的。
商號的保護范圍具有地域性,也就是在你們當地不可以同時出現兩家一樣名稱的企業或商鋪。
2、你既然是加盟商,在和被加盟總店的特許權合同中應該提及該品牌有沒有到當地工商機關批准?如果得到批准,你就應該可以使用露絲茶坊加盟店字樣來經營。而不是自己去注冊「僑富茶坊」這是完全不必要的。除非是,你的加盟總店根本就沒有得到你們當地工商部門的批准。
3、你的加盟總店有可能只是為了騙取你的加盟費,而後期的服務什麼都沒有為加盟者准備好。你現在需要盡快可加盟總店取得聯系,看他們能否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他們無法解決,就可以證明他們不是真正優秀的加盟夥伴。
⑵ 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工商會處罰嗎。
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工商會處罰。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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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局發布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辦法》關於加盟店店面門頭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的處理辦法:有些地區規定,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字型大小,同時其招牌可以有加盟總店的商標,但: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但名稱(字型大小)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連鎖總部如無字型大小的,則應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加盟」字樣統一加在名稱(字型大小)的組織形式之前。
2、備法人資格的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制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經連鎖總部同意,其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總部的字型大小,但不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如連鎖總部無字型大小的,則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的,其名稱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
⑶ 一個飯店的店名和營業執照上的字型大小不一致,是不是違規
哥們聽我的吧你最好還是改過來,字型大小名稱和實際必須相符,按法律條文是罰款5000元以下,你別看都這樣,那是沒管,管起來誰也一樣,不信去看一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
⑷ 門頭的店名和營業執照注冊的名稱不相符,違法嗎
首先你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要與實際經營相符,相關許可證與執照相符。連鎖公司與你簽訂了商標
許可合同或加盟協議,你門頭按照協議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你使用和宣傳的是別人的服務商標。
照理誰的執照誰對經營行為負責。所以如果經營不善發生虧損,那領執照的人是要負責的,自己承
擔損失。這是連鎖公司缺少資金又想迅速擴大規模自己降低風險的一種做法。
如果真是公司自營,公司就該自己去辦分動構的執照,然後聘用員工經營管理,這是一種正常的負
責任的做法。這樣名稱和門頭都可以統一,沒任何問題。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
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
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
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⑸ 營業執照名稱和招牌名稱不一樣可以嗎
你們招牌名字可以使用的,招牌名字可以適當簡化,不能完全不同。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店名應當和營業執照的名字一樣,可以適當簡化。
例如營業執照登記的是「XX市XX區xx路生意興隆商店」,店鋪的牌匾上可以簡略成"生意興隆商店"。但是,不可以從"生意興隆商店"改名為「財源廣進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譬如說「麥當當」,「周X鴨」之類的,店鋪外的牌匾可以直接採用這些經授權使用的品牌名稱。可以不使用原來營業執照的名稱在外部裝修上。
但是「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營業執照上應當為「深圳**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家富富僑足浴分公司」,但是店外的招牌可以使用已經合法取得授權的「家富富僑」作為名稱。
二、對於已經成功注冊的店名,有下列情況,工商部門可以要求經驗值變更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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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型大小。字型大小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型大小。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准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一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⑹ 店面名稱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工商局檢查到要處罰合理嗎
登記管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轄許可權由各區縣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記,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記。區縣分局負責登記個體工商戶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負責登記初審。 -注冊程序第一步:個體座商或需要名稱的個體攤商,應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1.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北京市企業登記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步: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登記注冊-登記管轄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出資額在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從事工商注冊代理業務的合夥企業;專業從事舊機動車經紀業務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從事驗資、審計、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夥企業。 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范圍:市工商局受理范圍以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分局負責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的分支機構。 -注冊程序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指定(委託)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北京市企業登記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步: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名稱登記注冊程序 名稱登記注冊實行即時辦理制度。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明填寫《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即可辦理名稱登記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名稱查重、名稱登記咨詢和下載名稱登記申請表格。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登記管轄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注冊資本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專業資產評估公司、驗資公司、審計公司、典當公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從事舊機動車經紀業務的經紀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業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務公司、徵信公司、商標代理公司;西客站地區、首都機場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內設立的公司。 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范圍:市工商局受理范圍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分局負責登記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 -注冊程序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 第四、五步: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登記注冊步驟相同。
⑺ 營業執照名字可不可以和店面名不一樣。
1、營業執照名字可以和店面名不一樣,但不能差的太多,必須是營業執照中的字。
2、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二十條:
(1)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2)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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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內容:
一、第六條
1、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二、第七條
1、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3、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1)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2)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⑻ 營業執照的名稱和店鋪名稱不一樣可以嗎
不可以。
⑼ 營業執照名稱跟店鋪招牌不符怎麼處罰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型大小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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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許可權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四條第二款改為「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第三款改為「對持假營業執照或假營業執照副本、假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應沒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