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業務違規
① 如何防範銀行承兌匯票違規案件
以票據詐騙為主要方式的違規案件時有發生,這不僅給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擾亂了正常的結算程序。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防範風險:
一、修改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規范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行為,減少內控制度上的漏洞。
二、 規范票據印刷,增強票據的防偽功能,改善銀行審查票據的技術手段,加強技術防範。
三、建立和完善銀行承兌匯票風險控制機制,減少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四、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登記咨詢體系和嚴格的監督、執法體系。
五、完善集團、關聯企業風險管理辦法和操作細則,有效防範和控制關聯企業違規融資行為。
② 現在從事票據中介業務屬於違法范圍嗎
一般只有銀行才可以開支票據業務,普通公司不能經營這一特許業務。具體條件可參考銀行的條件
③ 銀監會披露郵儲銀行違規票據案怎麼處理的
銀監會披露郵儲銀行79億元違規票據大案查處結果
12家涉案機構被罰沒2.95億元
此類案件再次發生可能性較低
不過,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類票據大案新發的可能性已經很低了。2016年5月開始,監管密集出重拳整治。央行、銀監會聯合發出《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規定,「受理轉貼現業務時,擬貼入銀行必須確認交易對手已記載背書,禁止無背書買 賣票據。」
為了從根源上杜絕票據市場亂象,2016年年底,央行頒布《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對票據市場參與者,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票交所)、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票據登記與託管、票據交易以及票據交易結算與到期處理進行了規定。2016年12月8日,由央行牽頭籌建的上海票據交易所正式上線。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指出,這一類案件再次發生可能性較低。2017年1月1日開始推行電票,300萬以上的票據採用電票形式,本次案件中所發生的「私刻公章、偽造證照合同、違法違規辦理同業理財和票據貼現業務、非法套取和挪用資金」都屬於紙質票據造假環節,目前已經幾乎可以避免。
不過曾剛強調,銀行還是要從處罰中吸取教訓,在各種業務方面都強化合規性管理,強化對員工的要求。
④ 銀監會查處郵儲銀行違規票據案被罰多少
據報道,27日晚間,銀監會公布了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違規票據案件查處結果,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計罰沒2.95億元。
國內銀行業里常見的票據業務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簡稱銀票和商票,並以銀票為主。它主要是作為一種支付工具,為銀行間和企業解決短期流動性的問題。不過,後來這種工具被異化嚴重,銀行與銀行之間買賣票據時時常發生一些違規操作的行為。郵儲銀行案件即是如此。
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局長王朝弟認為,這初步遏制了同業、理財快速盲目增長的發展勢頭,基本上拆除了影子銀行業務的隱形炸彈。銀行業案件高發的勢頭,特別是大案要案高發的勢頭會得到初步遏制。
重罰之下,銀行自身對於類似違規的教訓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說,只有「肉疼」,才會長記性,「對於某些銀行來說,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來,這個利潤也就(被罰沒得)差不多了,這個對於整個銀行業來說是有了一個非常好的警鍾。」
采訪中,多數業內人士也表示,目前陸續曝出的大案都是2016年甚至更早的案件,隨著銀監會全面整治的深入,未來新發案件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銀監會及相關負責人也多次表態仍會繼續對大案、要案進行查處,進一步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曾剛認為,2018年監管層將更多地從完善制度補短板方面下力氣,從根本上消滅類似「蛀蟲」的生存空間。
⑤ 銀行違反票據結算支付,且有違法收入,且高於5萬的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 〔2005〕 114 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會信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應依法對簽發空頭支票、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簡稱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的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停止執行。
(二)處罰依據和標准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
(三)處罰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
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可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罰款繳納和手續費的支付
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的確定、代收手續費和協助執行手續費的撥付等,按《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空頭支票罰款繳庫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29號)執行。
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並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通報的內容包括出票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個人姓名、簽發空頭支票種類(指空頭支票還是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額、支票號碼 、出票人、收款人名稱、累計簽發空頭支票情況等。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制訂本轄區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並向總行報告;負責本轄區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將空頭支票處罰的有關情況每年向總行報告一次。
三、違規責任
罰款代收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占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可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罰款代收或其上級行按規定對罰款代收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出票人開戶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情況的,由人民銀行責令其糾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出票人開戶銀行或其上級行按照規定對出票人開戶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⑥ 沒有資質的企業違規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有什麼樣的處罰有法律法規條款嗎
私人做承兌匯票貼現是違法的。是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6)票據業務違規擴展閱讀:
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
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四條
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⑦ 對違法票據承兌罪處罰有哪些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內人員在票容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89條的規定,犯本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⑧ 簽發空頭支票違反了《票據法》中的哪條規定
簽發空頭支票的責任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央行制定空頭支票行政處罰制度
在支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以及經濟、金融秩序。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罰依據和標准為《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的規定;《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的「黑名單」制度。為了加大對空頭支票監管的力度,人民銀行分支行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並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的職責。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空頭支票處罰制度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出票人開戶銀行負責報告簽發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代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罰款代收機構負責罰款的收繳。
四是強化了違規責任。《通知》根據事權劃分,規定了罰款代收機構、出票人開戶銀行和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違規責任。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占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出票人開戶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通知》從促進非現金支付工具健康發展的視角,明確了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度,其發布實施有利於保證經濟交易雙方的契約得以認真履行,維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促進非現金支付體系安全高效運轉。
支票是傳統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廣泛和便利的非現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結算總筆數的70%左右。由於支票的以下特點,使得其在面對新興支付工具的挑戰時仍保持著極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時間、地點和對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廣泛的交易主體之間使用。除可用於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外,還可用於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支付。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對較低,無須專用的機具和受理設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額無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項目,也適用於大額買賣。只要賬戶上有足夠的款項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沒有使用金額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進行結算,收款人無須將自己的銀行賬號等告訴付款人。
為進一步推動支票業務發展,滿足不同層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銀行將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擴大支票的使用主體,大力推廣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使用支票,促進支票業務的均衡發展。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支票使用主要以單位為主,除少數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個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區個人支票使用較少,個人支票的社會認知度較低,還未成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完善和居民消費觀念的轉變,個人支票業務發展前景廣闊。特別是在個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等各種費用時,其優勢更能得到有效發揮。二是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目前,人民銀行已經確立了鼓勵和發展區域性票據交換的總體思路,將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動建立以中心城市為依託、輻射周邊的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圍內流通,有力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三是積極研究影像交換技術等在票據交換領域的運用,實現票據截留。採用票據影像交換和實現票據截留,可以縮短清算時間,提高結算效率,實現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務。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範支票支付風險。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法。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一、調查取證
(一)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復印並簽章後作《報告書》附件,於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法。
(二)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法。
1、簽發空頭支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作出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授權支付結算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並連同擬處罰決定一並通知舉報行法。
2、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提出糾正意見,將材料退回舉報行法。
二、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並送達出票人法。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法。
三、決定
(一)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復核後不予採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並通知銀行法。
對於擬進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要求聽證的,人民銀行應組織聽證法。
(二)銀行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決定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並填制《送達回證》法。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法。
四、罰款繳納
罰款代收機構應根據《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收取罰款法。對逾期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
罰款代收機構應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法。
代收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後3日內,將上季代收並繳入中央國庫的各項罰款匯總,填制《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匯總表》,分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法。
人民銀行分支行應按月與委託的代收機構就罰款收入的代收情況進行對賬,對未到指定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的,應責成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加處罰款法。
五、手續費的支付
(一)代收手續費法。財政部門向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支付代收手續費法。財政專員辦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法。
(二)協助執行手續費法。協助執行手續費是指向發現並舉報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協助人民銀行辦理行政處罰工作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付的費用法。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 10萬元法。人民銀行分支行於每年終了後的 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法。
六、資料管理
有關空頭支票處罰的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專項裝訂,保管期限五年法。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法。
慎防空頭支票詐騙
防範措施:
1、結合對客戶的了解和交易記錄看客戶誠信。誠信是當今商貿領域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不少詐騙分子通過一系列的偽裝,給人一種守合同、講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倆是在進行小額交易時,基本都很講信用,都以現金履行,通過數次的小額交易,變成「老客戶」騙取信任後,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數額通常較大,如果出現此類情況,應特別小心。
2、堅決不收遠期支票。票據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所以說,遠期支票本身是違法的,要堅決拒收遠期支票。
3、及時舉報。一旦發現收到的支票到銀行無法兌現,屬於「空頭」支票時,要及時向人民銀行辦公室、法律中心舉報,便於銀行及時進行處罰。
4、實時貼現,防打時間差。詐騙分子一般在開支票時都做好貨主查詢的准備,出票人賬戶上都有足夠的余額,但當持票人去貼現時,卻發現余額不足的現象。症結就是詐騙分子在打「時間差」,通常把交易提貨的時間設在將近下班時,特別是下午4點至5點鍾,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詐騙分子在銀行下班前將出票賬戶上的資金轉走,使開出的支票無法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