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搬遷
① 現在國家對違法建築的拆遷標準是什麼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對違法建築依據《城市規劃法》及地方城市規劃實施條例規定處理;《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違法建築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歷史情況,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② 行政違法拆遷如何賠..._相關條例
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 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並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於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這類案件,建議先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並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因為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徵收、徵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先確認相關拆遷行為違法,而確認拆遷行為違法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的事項,同時,因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被告),只要被申請人(被告)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麼就是違法的,顯然,這更有利於受害人維權。
③ 法院判決違法拆遷,但是不賠償,怎麼辦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內或者容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下達裁定的條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
程序:拆遷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根據情況,對拆遷人先予執行的申請做出裁定,如果同意,就發給同意《先予執行裁定書》,拆遷人拿著《裁定書》去強制拆遷。
④ 如何應對拆遷中的違法違規現象
拆遷中的違法違規現象分為兩類:
一、無形的—拆遷程序中的行政審批。對於此類問題,我們可以採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有形的—拆遷具體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這也是本文重點要闡述的。
(一)暴力威脅手段
暴力威脅—言語、行為
限制被拆遷人人身自由、對被拆遷人進行人身攻擊、採取扔磚頭、半夜砸門、破壞被拆遷人財產、打恐嚇電話、散布恐嚇傳言等方式,一般情況下,採取此種行為的人員是一些社會的閑散人員。
在這種情況下,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保留好證據。在未及時得到警察幫助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自力救濟,但前提是必須是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且,需要重申的是權益應當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斷水、斷電、停氣、停暖
1、非水、電、暖、氣等單位的原因造成的(遭他人非法破壞的)
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並及時與水電暖氣單位和當地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取得聯系,以便及時處理,另外可依法向拆遷主管部門要求予以查處。
2、與水、電、暖、氣等單位有關
首先要固定斷水、斷電、停氣、停暖的證據,可以採取現場拍照、錄像等方式。然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予以解決。
(1)向拆遷主管部門舉報,要求查處。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追究相關部門斷水斷電、停氣停暖的責任,對於出現第一種情況,即非相關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情況下,拆遷戶同樣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及時予以通水通電通氣通暖,相關部門怠於履行職責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拆遷人、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要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斷路、非法施工
如何界定是否非法施工呢,可以依法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在依法核實確實是
無證非法施工的情形的,向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比較常見的是寫舉報信、查處申請書等方式,要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第91號令)第三條本辦法規定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第十條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四)非法拆遷
鑒於新的拆遷條例已經將行政強拆廢止,在目前的情況下,只有法院才能實施強制搬遷行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但如果出現以下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1)偷拆
由於工期比較緊急等原因,相關部門會採取偷拆的行為,那麼,發生偷拆行為,應及時保全證據,並撥打110報警予以破案,調查案件真相。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故意毀壞財物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侵權等責任。
(2)無手續非法強拆
也就是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相關部門或單位實施強拆。在這種情況下,也要第一時間報警,即時查清參與強拆的人員和單位,然後依據相關規定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警察參與拆遷怎麼辦
鑒於國務院及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警察參與拆遷,相信公安機關在拆遷過程中將不再出現,如果一旦發現警察參與拆遷如何處理,要立即撥打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電話,對於警察參與拆遷的行為予以舉報。
(4)報警但警察不出警怎麼辦?
實踐當中,有當事人報警,但警察不出警的情況,此時,採取自力救濟是一方面,另外,要及時撥打當地公安局紀檢監察部門的電話,如果當地公安局紀檢監察部門不處理,要及時撥打上一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電話。如果可能的話,委託他人或自行到當地派出所親自報案。爭取在第一時間獲得警方保護。
(5)如果警察出警敷衍了事怎麼辦?
實踐當中,當事人報警,警察也出警了,但是對於案件的處理採取敷衍了事的做法,這種情況,記錄警察的警號,並要求警察製作筆錄,將案件事實固定下來。
對於警察不出警和出警敷衍了事的行為,要保留證據,對於公安機關的不作為行為,可以採取復議、訴訟、舉報等方式予以處理。
⑤ 有些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明知拆遷人是有違法拆遷之處,但仍以維護該怎麼辦
地方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規和規章相抵觸。近年來,房屋拆遷和土地徵用的難度不斷加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情緒抵觸,甚至是矛盾激化,導致在拆遷過程中執行拆遷嚴重受阻,
⑥ 強行拆遷是不是違法的
現在唯一合法的強行拆遷是政府經過法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由政府進行的強行拆遷一般都是違法的,可以走法律程序維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6)違法搬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⑦ 強制執行騰空搬遷期內強行拆除違法嗎
一、法抄律上給三天時間,兩天之內履行完,這個程序就結束了,並不以三天為基數。
二、問題在房產的權利在騰出過程中是否存在變化,就是說騰出後的房產權利是誰的?
三、對徵收房產的不服,只是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並不影響拆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