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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30 00:40:55

1. 多征稅款有什麼規定,對稅務人員怎樣處罰

退稅和申請國家賠償。根據首長負責的原則,負責徵收稅款的執行人員無須為此承擔民事責任。

2. 《刑法》中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有哪兩項罪名,應如何處罰

《刑法》規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徇私舞專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屬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規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稅收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3. 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規定迴避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八十五條規定:「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迴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條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4. 會計行賄給稅務人員應受到什麼處分

這個具體看數額了,一般補稅。交罰金就沒事了。判的緩刑也沒啥意義

5. 稅務機關工勤人員是否有處罰權

稅務機關工勤人員沒有執法權,也就沒有處罰權。
稅務機關要對企業進行處罰 要經過以下的程序:
1、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要有兩名以上送達人,須持稅務檢查證,並當場作出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也要當場註明原因或者讓鑒證人簽字
2、查賬,需兩名以上持稅務檢查證稅幹部檢查,並取證及製作工作底稿
3、就初步檢查問題與納稅人進行溝通,書寫 陳述申辯理由
4、下達正式稅務事項通知書,註明罰款金額、納稅期限等信息

6. 93年關於稅務人員違犯紀律處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國稅系統行業作風建設,強化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樹立國稅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形象,特製定本規定。
一、稅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六條禁令」。全系統國稅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六條禁令」。嚴禁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納稅人的宴請和營業性娛樂消費活動;嚴禁接受納稅人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或到納稅人單位借錢和報銷各種費用;嚴禁向納稅人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嚴禁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親友經商辦企業招攬業務、推銷產品,為納稅人指定稅務代理和參與稅務代理活動謀取私利;嚴禁經商辦企業、在納稅戶中入股分紅或兼職取酬;嚴禁參與賭博、工作日中午飲酒。
2、違反市局著裝管理規定。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執行公務以及需要著裝的時間和場合都必須按規定要求規范著裝。工作人員著裝時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懷;不得捲袖管和褲管及歪帶稅帽;不得佩戴、系掛與國稅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飾品;不得穿拖鞋;男性不得留長發、剃光頭、女性不可戴外露飾物,不得染鮮艷彩甲、彩發;不準吃零食、嚼口香糖,不隨處吸煙,不勾肩搭背、嬉戲打鬧;不準任意拆改制服,不準將制服和標志借給外人使用。
3、違反市局文明辦公制度。國稅人員工作要耐心細致,舉止文明、講究衛生。不得遲到、早退和工作時間脫崗;工作時間不得打撲克、上網玩游戲、聊天、炒股;在辦稅場所不得與納稅人發生沖突。
4、違反市局首問負責制度。首問責任人要做到熱情主動,舉止文明,禮貌周到,對群眾來訪來電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不得推諉扯皮。
5、違反市局服務承諾制度。國稅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秉公辦事,申請事項一次性告知,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財務報表和涉稅信息,並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限時辦結。
6、違反市局文明用語制度。稅務人員在辦稅服務、外出公務過程中應使用文明用語,不得使用服務忌語。
7、飲酒後駕車。國稅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酒後駕車。
8、向納稅人「吃、拿、卡、要、借、報」。國稅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不得向納稅人「吃、拿、卡、要、借、報」。
二、追究辦法
1、違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六條禁令」的,按省局有關處罰規定執行(從嚴從重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2、對違反市局著裝管理規定的,當場予以糾正,並通報批評;發現兩次以上或者拒絕、阻礙明查暗訪人員執行現場監督的,責令其所在單位整改,扣發當事人1個月考核獎。
3、對違反市局文明辦公制度,上班遲到、早退和工作時間脫崗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工作時間打撲克、上網玩游戲、聊天、炒股的,首次發現,通報批評,並扣其1個月考核獎;再次發現,通報批評,並扣其2個月考核獎;三次以上的,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以上處分,並扣其6個月以上考核獎;在辦稅場所與納稅人發生沖突,責令其向納稅人賠禮道歉,並通報批評,扣其1個月考核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以上處分,並扣其6個月以上考核獎。
4、對違反市局首問負責制,工作推諉扯皮的,被納稅人舉報查實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並扣其1個月考核獎;再次發現,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並扣其2個月考核獎;三次以上的,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並扣其3個月以上考核獎。
5、對違反市局服務承諾制度,被納稅人舉報查實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責令向納稅人賠禮道歉,並扣其1個月考核獎;再次發現,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並扣其2個月考核獎;三次以上的,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並扣其3個月以上考核獎。
6、對違反市局文明用語制度,不使用文明用語、使用服務忌語的,被納稅人舉報查實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再次發現,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並扣其1個月考核獎;三次以上的,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並扣其2個月以上考核獎。
7、對酒後駕車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並扣其3個月考核獎;受到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和治安處罰的,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並扣其6個月考核獎;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扣其18個月考核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吃、拿、卡、要、借、報」行為的,一經查實,責令當事人退還所侵佔財物或款項,並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以上處分,並扣其6個月以上考核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由監察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以上內容為江蘇稅務局違紀處理條例,93年的雖然不太清楚,但可以以此為借鑒,對照。應該是大同小異。

7.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12年6月6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懲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售、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導致納稅人稅負水平明顯不合理的。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管轄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現後不予處理或者故意拖延查處,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或者為其指定稅務代理機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稅務機關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三)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購買物品的;
(三)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介紹經營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稅控裝置的。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私分、挪用、截留、非法佔有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財物以及納稅擔保財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匿、毀損、偽造、變造稅收違法案件證據的;
(二)提供虛假稅務協查函件的;
(三)出具虛假涉稅證明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作出涉及稅收優惠的資格認定、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當事人出示稅收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而為其辦理行政登記、許可、審批等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納稅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攤派稅款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
第十五條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或者雖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但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二)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幫助其逃避稅務行政處罰的;
(三)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
(四)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發票的;
(五)故意使用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的發票,造成不良後果的。
稅務人員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九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稅收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稅收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稅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稅、船舶噸稅及海關代征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處分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8. 稅務人員受賄索賄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准,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二)個人受賄罪立案標准
受賄罪立案標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9.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專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屬,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10.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有什麼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版記過處分;情節較權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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