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法律
Ⅰ 交通違法法律解讀
這個就不好說了,一般這種情況下還是要你自己去處理的,他只是一個給你開車的,他不給你解決你能咋辦?碰到這種人認命吧
Ⅱ 中國交通法律
這個問題很大啊
國家/各地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性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解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正確適用地方性交通法規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
國務院批准公安部關於加強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法制局法規檢查司關於駕駛執照和行車證的答復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行政復議須知
國家/各地道路交通秩序法規及管理條例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員交違章記分辦法
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標准(試行)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體系 (2000年版)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石家莊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
長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四川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辦法
沈陽市行人、乘車人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青島市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西寧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
《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印製、填寫說明
國家機動車管理相關政策法規
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對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通告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公安部關於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規定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機動車注冊登記工作規范
關於違反《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的處罰規定
《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
汽車報廢標准
車輛轉籍、過戶有關規定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目錄
北京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辦法
國家機動車排放標准第二階段排放限值通知
關於實施汽車雜訊限值及測量方法的通知
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公告
辦理機動車使用稅手續
私家機動車使用稅、牌照稅稅額規定
辦理機動車臨時號牌業務
辦理機動車入戶須知
進口車入戶新規定
辦理外省、市機動車輛轉入業務
辦理機動車年度檢驗業務
辦理機動車過戶業務
辦理機動車輛改裝、改型業務
辦理機動車主名稱住址變更業務
辦理機動車運載超限物品車輛通行證業務
辦理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補制(發)業務
辦理運載超限物品車輛通行證業務
辦理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補制(發)業務
辦理國產機動車重打發動機及車架號碼業務
辦理機動車轉籍業務
辦理機動車行駛證換證業務
辦理汽車延緩報廢業務
辦理機動車號牌重新固封業務
辦理機動車檔案注銷業務
辦理機動車報廢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須知>港、澳、台、外國人(包括華僑)考領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須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大型貨運汽車進行尾氣排放檢測的通告
關於加強對機動車超載違章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66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
國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政策法規
機動車駕駛證的補發、變更和注銷
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和期滿換證
機動車駕駛證的轉出和轉入
駕駛證管理業務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交違章記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駕駛員補領牡丹交通卡的相關程序(圖)
外地駕駛證換領北京駕駛證手續
臨時入境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北京市關於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有關事項的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實施《駕駛證管理辦法》《駕駛員考試辦法》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駕駛員違章處理須知
辦理初次申領汽車駕駛證業務
辦理外省市駕駛證遷入業務
辦理持軍隊(武警)駕駛證申領地方駕駛證業務
辦理持境外駕駛證申領國內駕駛證業務
辦理駕駛證登記項目變更換證業務
辦理增駕非汽車類駕駛證業務
辦理駕駛證增駕考試業務
辦理注銷駕駛證業務
駕駛證損壞、副證審驗、記錄欄記滿換證業務辦理須知
辦理初次申領非汽車類駕駛證業務
浙江省地方標准----機動車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中酒精含量規定
重慶市地方標准----DB50/25--1999車輛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測試方法
四川省地方標准——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規定
交通事故管理法規
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須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批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填寫說明
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知識問答
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122交通事故報警台電話如何打
交通事故報警台能夠為您提供的幫助
上海市審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規定(草案)
車險在線解答:29種當事人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
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種行為要負全責
交通事故後什麼能索賠
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
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解釋
關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賠償都包括那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索賠及相關注意事項
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涉及的處理時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對申請重新傷殘評定的「當事人」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對處罰交通肇事責任人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涉及保險車輛肇事定損問題的批復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須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處理交通事故須知
汽車維修法規及管理條例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一部分:一類維修企業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二部分:二類維修企業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三部分:三類維修企業
機動車檢測維修設備及工具分類與代碼(JT/T 297—1996 國家交通部發布 1996.11實施)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1997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1991實施)
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標准(JT/T 198—95 國家交通部發布 1995.7.1實施)
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JT/T 199—95 國家交通部發布 1995.7.1實施)
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4765—93 國家環保局發布 1994.5.1實施)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准(GB 14766—93 國家環保局發布 1994.5.1實施)
在用車6W後霧燈安裝技術規范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關於統一全國汽車維修企業標志牌等牌證樣式的通知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認證辦法頒布
汽車檢測法規及管理條例
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范(JT/T 478-2002 國家交通部發布 20010.10 實施)
關於對汽車專用檢測儀器設備實行定期計量檢定的規定
汽車排放術語和定義(GB/T 5181-200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1實施)
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范(JT/T 478-2002 國家交通部發布 20010.10實施)
汽車運輸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辦法
《上海市機動車維修和檢測管理辦法》摘要
湖北省汽車檢測站計量認證管理辦法
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4761-1993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4.5.1實施)
重慶市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開業條件
汽車發動機檢測儀檢定規程(試行)(JJG 013-1996 國家交通部 1996.1實施)
就車式車輪動平衡儀檢定規程(JJG 011-1996 國家交通部 1997.1實施)
車輪動平衡機檢定規程(JJG 010-1996 國家交通部1997.1實施)
滾筒式車速表檢驗台檢定規程(JJG 906-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11實施)
汽車前照燈檢測儀檢定規程(JJG 745-1991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1實施)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檢定規程(JJG 688-1990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11實施)
滑板式汽車側滑檢驗台檢定規程(JJG 908-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11實施)
軸(輪)重儀檢定規程(JJG 907-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11實施)
汽車制動踏板力計檢定規程(JJG 008-1996 國家交通部 1997.1 實施)
四活塞聯動式油耗儀檢定規程(JJG 009-1996 國家交通部 1997.1實施)
汽車轉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檢定規程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2001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 2001實施)
汽車運輸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辦法
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
你自己去這個網上看吧http://www.supfree.net/search.asp?id=6092.html
Ⅲ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3)交通違章法律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Ⅳ 交通違章處理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
交管部門對於交通違章行為進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加處罰款。
希望能幫到你。
Ⅳ 關於違章停車的法律規定
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拓展資料:
違章停車是法律名詞,是指車輛停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的情況。沒有在規定位置停車。
Ⅵ 車輛違章的法律依據
2、記分依據。《中華抄人民共和國襲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Ⅶ 有哪些交通方面的法律
交通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這兩部大法規之下還有各省的交通法法規的。
Ⅷ 交通違法和違章有什麼區別,分別有什麼處罰措施
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一律稱「交通違法行為」,違章與違規只存在於人們的口語中了。違章是過去的叫法,過去國家的交通法規不叫法,叫條例、規章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廢除),是由國務院或公安部制定的,違反了叫違章。
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由全國人大制定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法律,違反了就是違法行為。各條款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條款。如果需要考駕駛員,那可就要好好學學《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違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所屬部委頒布的交通管理的規章,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和各級政府及行政職能部門頒布的有關交通管理的規定、通知、通告和條例的行為稱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簡稱交通違法行為。在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前稱交通違章,在此以後稱為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有以下3個方面的危害:
①導致交通秩序混亂;
②導致事故的發生;
③影響市容,造成公害。
Ⅸ 交通違章和違法的區別
違法行為和違章行為的主要區別:
1、判定依據不同
違法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是國家的法律即具有強制性及高度約束力的條令;
違章行為,一般是部門或政府具體公共事務維護秩序和地方性的規定。
2、所受處罰不同
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約束,輕則民法、行政法約束,重則刑事犯罪。
違章行為一般是警告、罰金,嚴重的頂多行政處罰。
(9)交通違章法律擴展閱讀:
1、交通違章是過去的叫法,過去國家的交通法規不叫法,叫條例、規章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廢除),是由國務院或公安部制定的,違反了叫違章。
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由全國人大制定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法律,違反了就是違法行為。
2、違法: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是指特定主體實施了與現行法相沖突的行為,引起相應的損害事實,法律對之進行否定性評價的狀態。
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根據對社會的違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3、違章:通常是指交通違章,即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及影響交通路況的行為。另外,違章也可指違反常規章法處理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