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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刑事處分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29 18:56:49

『壹』 涉嫌受賄罪免予刑罰的條件是些什麼

根據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釋義:第一,滿足上述幾個條件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是指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做撤銷案件處理,檢查機關應當不起訴。駁回起訴申請。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或者判處無罪。根據情況不通,採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做終止審理。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做無罪或者不起訴的處理。

『貳』 免於刑事處罰有哪些法律情形,免於刑事處

答:免於刑事處罰是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處罰的犯罪分子的一種處理方式。免於刑事處罰針對的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沒有產生比較嚴重的危害的犯罪行為,如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工具,被脅迫參與犯罪,正當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中止行為等,都可以採用免於刑事處罰的處理方式,採用免於刑事處罰的處理方式,必須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確定。免於刑事處罰,是刑法認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這里說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還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不能認為是犯罪;情節輕微是受刑罰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情節輕微,對社會的危害不大,但其行為已超越違法的程序,構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規定,這種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刑事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處罰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叄』 免於刑罰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免於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 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這幾種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訴為必要 條件,如果沒有法定人員告訴,或者告訴以後又撤訴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肆』 免於刑事處罰紀檢會給什麼處分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全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我是河北的,我們省掌握的是免於刑事處罰,黨紀處分不低於留察,行政不低於撤職。
「免於刑事處罰」的概念。
《刑法》37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可見,「免予刑事處罰」是定罪不處以刑罰,免於刑事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定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黨章》中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因此,對於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各級紀委應無條件遵照,無需再調查,只需把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來黨紀定性。至於如何量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因此,對定罪免於刑事處罰的黨員,不一定要開除黨紀的。尺度掌握在紀委常委會或黨委手中。

『伍』 免於刑事處罰是否開除公職

這個要結合他所犯的罪,並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才能決定。

公務員被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與開除公職的規定如下: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2.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免於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拓展資料: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並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陸』 免予刑事處罰有什麼規定,具體是怎麼樣的

你好

一、總則部分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九條)。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
 
8、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9、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原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不知什麼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予以刪除)。
 
二、分則部分
 
刑法分則中涉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條款共有五條,分別是:
 
(1)刑法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刑法》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行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3)《刑法》三百八十三條規定,關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4)《刑法》三百九十條關於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關於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
 
三、我國刑法中關於免予刑事處罰的隱性規定
 
(1) 對《刑法》分則中法定最低刑為管制,並同時具有其它可減輕處罰情節的,可減輕為免予刑事處罰。
 
(2)依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特殊情況。
 
綜上所述,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只有下述三種情況:
 
(1)總則、分則條款中有明確規定免予刑事處罰條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條除外)。
 
(2)分則條款中法定最低刑為管制,同時具有總則中規定的可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的。
 
(3)不具備上述條件,但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

望採納,謝謝~

『柒』 參與邪教組織,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套話類的就不和你多說了
不知道你所說的參與邪教組織具體是什麼情形,如果僅僅是參與但沒有其他行為,比如發放發動言論、書籍、或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單獨的參與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所以根本不涉及免於刑事處罰問題
但是,在參與邪教組織的同時,還實施了其他行為,比如破壞法律實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出版傳播涉及邪教組織書籍的,還可能涉嫌其他罪名的犯罪,刑期有重有輕,從我多年司法實踐來看,出於維穩和打擊邪教組織的需要,這類案件一般都是從嚴處理的,這也是政治上的需要,所以你所說的免於刑事處罰基本不太可能,除非其行為特別輕微,輕到其作用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或者有重大立功再加自首之類的,才可能給予免於刑事處罰,其餘的不大可能我認為

『捌』 什麼是免於刑事處罰

免於刑事處罰是指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或其他 拆遷減輕處罰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有二。

(一) 犯罪情節輕微

「犯罪情節輕微」是概括性的描述,而非獨立量刑情節。它從屬於特定條文的具體規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如果被告人屬於自首且犯罪較輕,審判人員對此予以認定並決定援引第三十七條給予被告人非刑罰處理,那麼「犯罪情節輕微」即指被告人自首且犯罪較輕這一具體量刑情節。因此,「犯罪情節輕微」是一概括性規定,其具體界定需要案件具體情節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

(二) 不需要判處刑罰

「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意思是,根據特定案情,被告人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不需要」意味著需要審判人員根據特定案件主觀認定、選定不判處刑罰。例如,刑法對於防衛過當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審判人員根據防衛人的具體案情,認為選擇適用「免除處罰」較為適當。因此,「不需要判處刑罰」側重強調審判人員的主觀判斷過程。另外,「免予刑事處罰」是「犯罪情節輕微」和「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邏輯結果,但是並非必然結果,因為其只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非「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與「不需要判處刑罰」不是並列關系,前者是後者的邏輯結果而已。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條被稱為「相對不起訴」。有學者認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實質是指在對犯罪分子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還可以予以其他非刑罰的處理方法,與適用相對不起訴的規定並不是同一個意思。無論如何,立法者將「不需要判處刑罰」與「免除處罰」並列是錯誤的。刑法文本的獨立量刑情節只有「免除處罰」的規定而無「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規定。因此,應當將「不需要判處刑罰」予以刪除,或者將該條文修改為「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除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以保持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一致。 三、「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現有立法資源

(一)明確規定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

1.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7.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第六十七條(自首)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0.第六十八條(立功)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1.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2.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三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3.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款:「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14.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5.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本條屬於援引法定刑,這意味著: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6.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7.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第二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文本明確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比較有限。如果對刑法文本進行統計,我們會發現,「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略少於「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更何況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了「酌定減輕處罰」制度,這使得「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資源顯得大為有限,需要我們從刑法文本本身繼續尋找可資運用的資源。

(二) 默示規定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

本文認為,結合相關條文的表述,下列條文意味著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在此,立法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緊接著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前者定罪配刑,後者即屬「免予刑事處罰」而不能理解為不是犯罪。首先,該條第一款項前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這說明「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也是犯罪行為,只是免予刑事處罰而已。其次,「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這一規定,完全符合第三十七條的但書規定:「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因此,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2.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這意味著: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因此,本條也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3.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隱瞞境外存款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顯然,這里「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也意味著「免予刑事處罰」。

(三)值得探討的幾個條文

刑法文本還有其他若干條文或許值得我們關注,其間或許蘊涵著「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1. 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該二罪位於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其主體原本應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由於第二款的存在,其主體變為普通主體:「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這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如何理解?本文認為,首先,雖然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量刑原則,但是應當認為這里的「酌情處罰」屬於法定量刑情節而非酌定量刑情節,因為刑法條文明確規定了「酌情處罰」而非審判人員法外自由裁量。其次,這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就形式而言應當理解為「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但是就內容而言應當理解為「可以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具體而言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應當認為將「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理解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違反第六十三條有關減輕處罰的特別核准規定。因此,第三百九十八條存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2. 第二百四十一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本文認為,這里的「可以不追求刑事責任」應當理解為,如果相關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如果不這樣理解,將意味著被告人要麼不被追究刑事責任,要麼被追究刑事責任且無法得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除非其有自首、立功等具體量刑情節),這就產生了不追究刑事責任與追究刑事責任之間巨大的差別,是不合適的。因此,應當認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意味著一旦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因此,該款存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另外,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這些條文的「可以不予追究」、「可以適用本法」、「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等表述也暗含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尤其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但是,這些經推導得出的結論和條文對於「可以免除處罰」的適用而言,資源仍然十分有限,需要尋求更為強有力的制度擴大適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使之與「減輕處罰」的運用大致相當而不至於過分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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