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營處理
⑴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
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
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幹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國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公務員不能從經營性活動中獲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結,杜絕商人借用權力牟利。
這些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製裁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在它被違反後,當事人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會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規定。
《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屬於公法范圍,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規范,不能對私法領域的活動產生效力性的強制。
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的股東,其所簽訂的入股協議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務員股東不能享有分紅或者獲得投資報酬的權利。
(1)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營處理擴展閱讀: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從政行為、樹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根據省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於在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切實解決「四風」突出問題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正在對全州各級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包括領導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四、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如經查實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參與違規經商辦企業,將依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對領導幹部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所在縣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⑵ 公職人員親屬違規經營企業所得利潤能領取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昨日發布的2013年《法治藍皮書》指出,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助長隱性腐敗和期權腐敗,應加強監管。藍皮書建議規范公職人員親屬的營利行為,並將財產申報擴大到公職人員親屬,如果申報不實應該嚴懲。
僅半數公職人員同意應責令親屬退出經商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在全國20餘個省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僅有51.2%的公職人員同意應當責令在自己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親屬退出或者本人應當辭去職務,明確表示反對的大約佔1/5,其餘則表示不清楚或拒絕作答。
調查還發現,不同行政級別公職人員對親屬營利性活動的認識不同。有67.2%的司局級公職人員認為應該責令其親屬退出相關行業或者公職人員本人應當辭職,態度最為積極。其餘人數比例從高到低分別為縣處級59%、省部級53.3%、科級48.9%、科級以下為48.6%.明確表示反對的人數比例最高的是省部級公職人員,其人數比為26.7%,其餘比例從高到低分別為科級以下23 .5%、科級20 .7%、縣處級17.9%、司局級15.5%.藍皮書認為,省部級公職人員反對的比例較高,值得有關部門密切注意。
此外,多數公職人員反對將親屬違規經營所得上繳國庫。省部級單位的公職人員表示同意的僅為22 .2%,反對的為38 .3%;司局級單位的公職人員表示同意的僅為21 .4%,反對的為35 .3%.不過有61 .4%的公職人員同意應向社會公示親屬經商的情況。
目前官員親屬經商規范缺乏強制性、執行不力
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強對公職人員親屬的管理,中紀委也提出嚴禁黨員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藍皮書指出,盡管當前規范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有不少規定,但這些規定普遍存在缺乏強制性、執行不力等問題。一些公職人員親屬利用公職人員的權力大肆斂財,有的公職人員甚至故意利用親屬的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這些行為主要表現為,公職人員親屬利用公職人員的權力一夜暴富,公職人員通過親屬收受賄賂、接受資助、經商辦公司等形式來獲取私利。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的親屬,如丈夫、弟弟、丈夫的弟弟等多人經商辦企業,參與工程招投標,無往而不勝。
四成公職人員認可饋贈招待
法治藍皮書公布的調查還顯示,公職人員及公眾對於公職人員履行職務之外是否可以收受禮品禮金和接受招待的認識比較模糊。有21%的公職人員和35.5%的公眾認可在控制標準的前提下接受管理對象的饋贈、招待,40 .1%的公職人員和46.2%的公眾認可在控制標準的前提下接受非管理對象的饋贈、招待;有39.9%的公職人員和43.6%的公眾認可對外作與業務有關的報告、講演時收取報酬。藍皮書認為,這些模糊認識往往會使公職人員深陷利益沖突之中,引發期權腐敗、隱性腐敗。
政策建議
官員親屬財產也要納入監督
申報不實官員應責令辭職
藍皮書建議完善規范公職人員親屬行為的法律體系,同時建立健全公職人員親屬行為監管機制。具體建議為,每個公職人員在銀行建立一個唯一且終身的結算賬戶,該公職人員在其他商業銀行的所有賬戶都捆綁到這個主賬戶上,其日常生活中大額的支付(如超過5萬元)都必須用銀行轉賬支付,收入支出都可以在這個主賬戶中查到。
藍皮書還建議擴大財產監督對象的范圍,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納入監督范圍,父母、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財產是否受監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與該公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有直接的財物聯系,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應一並監督。凡是不如實申報者,應當責成公職人員辭去公職,並沒收所得收入;公職人員親屬應當退出所涉及領域,並沒收違規所得。此外,凡是公職人員對其親屬利用權勢從事非法營利性活動知情的,應修改有關法律,予以嚴厲刑事處罰。公職人員知情的構成共犯,不知情的,單獨處罰公職人員親屬,但同時該公職人員應因其約束家人不力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⑶ 親屬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黨員幹部黨紀責任如何追究
看情況所構成的影響及危害,該黨員幹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程度,黨紀小組會調查清楚後,給予相應的處理,如嚴重參予起到重要的作用或是幕後操作者,那就是雙開判刑坐
⑷ 公務員犯罪如何舉報
舉報方法如下。
1、電話舉報。檢察機關統一舉報電話為12309。
2、登錄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網站舉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網站網址為www.12309.gov.cn。
公眾可通過電話或網路對公務員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
拓展資料
公務員犯罪是國家機關、公共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不盡職責、玩忽職守,侵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一類犯罪。這類犯罪,根據中國刑法有:第8章規定的瀆職罪,包括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泄露國家機密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郵電通信罪等等。
參考資料公務員犯罪_網路
⑸ 低保不公去找哪個部門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根據該辦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負責將申請材料等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所以低保不公去找民政部。
(5)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營處理擴展閱讀:
一、農村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的計算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飾品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由戶主通過村民委員會向居住生活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初審。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並對申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村公示3—5天,並指導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校驗申請人上報材料齊全後,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提出補助意見,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榜公示3—5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審批管理機關。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申請材料後,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復審,進行依法審批,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員會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對無異議的對象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保障金領取存摺,對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