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處分解除
Ⅰ 黨內警告處分有時間期限嗎
黨內警告處分的影響期間在1年到1年半。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1)黨內處分解除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針對不同的違紀行為,條例都給出了具體的處分規定及細則。
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_共產黨員網
Ⅱ 黨內警告處分解除後,多少時間才可以黨內提拔使用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拔任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回條答例》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黨內處分解除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行政警告處分:
指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Ⅲ 黨內警告處分可以申請提前解除嗎
不可以!《復中國共產黨紀制律處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因為什麼願意提出解除呢?要麼是處分錯誤,要麼是需要他干什麼,要麼就是你們、、、、、
Ⅳ 黨紀處分能撤銷嗎
黨章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專內法規的比較重要屬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這里講的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是指那些處理錯了的處分。經復查證明,處分的依據與實際不符,對黨員的處分是錯誤的,應當取消原來的處分。如果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因為黨組織給犯錯誤黨員以紀律處分,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錯誤。犯錯誤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執行紀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變他過去曾犯過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要取消他原有處分的理由。黨員受處分後認真改正自己的錯誤,是一個黨員應該做到的。如果對黨員原來的處分過重或過輕了,在糾正時,應撤銷原來的處分決定,另給予恰當的處分,但這不是取消處分。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期間的考察,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但這也不是取消處分,在用詞上只能用"關於恢復某同志黨員權利的決定",而不能用"關於撤銷某同志留黨察看處分的決定"。
Ⅳ 黨紀處分期滿後政紀處分可否撤銷
可以
依據如下: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解除問題予以明確。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解除行政處分,按照誰給予處分,誰負責解除的原則,由批准給予行政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負責辦理。
二、國家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已改正錯誤的,按照《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6〕82號)規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規定期限的起始時間,從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
改正錯誤,是指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三、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貢獻,是指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隱瞞其他嚴重錯誤,需要追加行政處分的,行政處分期限合並計算。
在受行政處分期間,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又犯錯誤,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以給予新的行政處分時,加重一檔處分,行政處分期限合並計算。
五、監察機關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處分,由批準的監察機關解除行政處分。
上級監察機關對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直接做出行政處分的,由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解除行政處分。
六、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監察機關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解除行政處分時,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監察機關解除行政處分。
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解除行政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須徵求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同意。
七、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應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所在單位,根據受行政處分者改正錯誤的表現,向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做出解除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本人。
八、行政機關做出解除行政處分決定,由人事部門按照任免許可權,根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將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做出解除行政處分決定,按有關規定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Ⅵ 黨紀處分都有哪些
按照黨章規定,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依據其違紀情節的輕重,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Ⅶ 各種黨紀、行政處分時效及多長時間後撤銷處分
一、黨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三)撤銷黨內職務;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留黨察看;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五)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二、行政處分:
(一)警告;6個月解除
(二)記過;12個月解除
(三)記大過,18個月解除;
(四)降級;24個月解除
(五)撤職;24個月
(六)開除。
(7)黨內處分解除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Ⅷ 黨紀和政紀處分解除期限不一致如何處理如黨紀處分二年,政紀為一年,是分別解除還是二年後一並解除。
黨紀處分二年,政紀為一年,是分別解除還是二年後一並解除。答:應該分別解除。因為政紀牽扯工資、晉升等 ,到期了不影響待遇,這的《公務員暫行管理條例》規定。
《公務員暫行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8)黨內處分解除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Ⅸ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期限滿後是否需要解除
只有在政紀處分中有期滿後解除處分這一說,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則沒有「解除」處分這一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在經過一定期限後,應當由原處理機關給予受處分的公務員辦理解除處分的手續。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是否也要辦理解除黨紀處分的手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之所以未作出解除黨紀處分的規定,其原因:
一是認為解除黨紀處分沒有意義,不能改變過去該黨員確實違犯了黨的紀律,並且受到過黨的紀律處分的歷史情況。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黨組織給予恰當的處分,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不會因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處分也會給黨的各級組織增加很大工作量。
《黨紀條例》雖然沒有規定解除處分,並不意味著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在選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對此,《黨紀條例》第12條至14條有相應的規定。之所以這樣規定,不但可使違紀黨員受到教育,又不致於發生受黨紀處分長期受影響的情況,還可以省去解除處分的繁瑣手續,因此黨的各級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該條例規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薦候選人時,首先看受過黨紀處分的黨員是否已過了期限,如果沒過期限,應當暫緩任用,如果過了期限,並在實踐中證明已改正了錯誤的黨員,應當根據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恰當地予以使用。
以下是受到黨紀處分後的黨員在選拔任用上的期限規定:
1、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一年
2、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二年。
3、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時間為兩年,起算時間是從恢復黨員權利那天算起。
Ⅹ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可以解除嗎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後是可以撤銷的,撤銷方法:在受處分的一年期間回沒有出現其他問題,可以思想匯答報形式向黨支部申請解除處分。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
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_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但是,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