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處分
㈠ 富士康集團員工違紀處理管理規定
1、富士康集團考勤管理:
(1)遲到/早退:15分鍾之內正常計薪,大於15分鍾小於4小時,按分鍾為單位不計薪。
(2)曠工:曠工一天不計薪,連續曠工三日,或三個月累計曠工四日及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具體規定可參見《集團員工違紀處理管理規定》。
2、經營理念:
(1)創立於1974年,富士康企業在總裁郭台銘先生的領導下,以恢弘的氣度立下透過提供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全方位成本優勢」使全人類皆能享有電腦、通訊、消費性電子(3C)產品成為便利生活一部份企業願景.
(2)以前瞻性的眼光自創具備機光電垂直整合、一次購足整體解決方案優勢的3C代工服務「eCMMS」商業模式;以堅定及無私的理念貫徹謀求員工、客戶、策略夥伴、社會大眾及經營層的共同利益之高標准公司治理。
(1)員工違紀處分擴展閱讀:
公司簡介:
1、富士康科技集團是專業從事計算機、通訊、消費性電子等3C產品研發製造,廣泛涉足數位內容、汽車零組件、通路、雲運算服務及新能源、新材料開發應用的高新科技企業。
2、憑借前瞻決策、紮根科技和專業製造,自1974年在台灣肇基,1988年投資中國大陸以來,富士康迅速發展壯大,擁有百餘萬員工及全球頂尖客戶群,是全球最大的電子產業科技製造服務商。2002年起位居中國內地企業出口200強榜首(2017年進出口總額佔大陸進出口總額的3.7%),2005年起躋身《財富》全球企業500強(2018年躍居第24位)。
3、富士康科技集團持續提升研發設計和工程技術服務能力,逐步建立起以中國大陸為中心,延伸發展至世界各地的國際化版圖。
4、在珠三角地區,布局深圳、佛山、中山、東莞、惠州、廣州等地,深圳園區將打造成專注於科技研發基地和電子商務、電子模塊大型貿易、新產品導入、人才培訓中心,加速集團產業轉型升級,力爭成為珠三角地區產業轉型升級的主力推手。
富士康科技集團-官網
富士康科技集團-網路
㈡ 請問《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職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是什麼
更正下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此規定的福對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居然如下: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六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
(三)記大過;(四)撤職;
(五)留用察看;(六)開除。
第七條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的職級以及相關待遇,但必須明確撤至的職級。擔任兩個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的,在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應當受到撤職處分,在決定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本人已調任其他職務的,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已被免職又未任新職務的,給予其撤銷原任職務的處分。
對於應當受到撤職處分,但是本人沒有職務可撤的,應當給予其記大過處分,降低相應職級及相關待遇。
給國家、集團公司資產造成損失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事件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管理人員,其所擔任的一切職務自然撤銷。
留用察看期一般為一年或者二年。因違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長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內停發工資(薪酬),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發給適當的勞動報酬。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重新確定崗位和工資(薪酬)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條對受開除處分的管理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
第十一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管理人員,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根據本規定應當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企業給予的待遇。
管理人員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可以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違規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違規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違規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十三條單位違紀違規的,對違紀違規責任的承擔者,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
領導班子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但是在違紀違規行為決定或者實施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除外。
第十四條一人有本規定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一個違紀違規行為同時觸犯本規定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2)員工違紀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警告、記過處分,但是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規定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組織處理,免予處分。對違紀違規管理人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三)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
(四)本規定另有規定的。
㈢ 用人單位處理違紀職工是否可以經濟處罰
用人單位處理違紀職工的四種方式(節錄)(這是某勞動律師寫的)違紀職工是對違反國家法律、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的統稱。對用人單位來講,處罰違紀員工,有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工人僅僅是輕微的觸犯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據法律是不可以隨便開除和罰款的。違紀員工的處罰應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區分情況,分別對待,依法處理的原則。北京勞動法專家沈斌題律師認為,對一般的用人單位而言,處罰違紀員工主要有以下四種:1、經濟處罰。罰款,包括扣工資(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企業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這些勞動規章制度里對於職工違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按照規定進行懲罰;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違紀員工緻富,也可以從其工資扣除,但每月的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 筆者評述:筆者認為,該律師的經濟處罰的作法是錯誤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廣東省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另外,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因此,只有在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筆者認為,一般的遲到未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是不應當要求勞動者給予經濟賠償的。其次,根據行政法相關規定,罰款權最低限定於規章。再說,企業並不是罰款權的主體,無權制定處罰規定。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無權在沒有造成經濟損失的前提下,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處以罰款等經濟處罰。
㈣ 如何合理處罰違紀員工
依據《勞動法》和《工會法》制定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與工會簽訂好集體合同,以避免在處理違紀職工時出現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處理違紀員工也應避繁就簡。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違紀員工交付,也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數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違約金(可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應依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確定,地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書面警告。這是對員工違紀等行為的一種書面記載和證據。一般對嚴重違紀的員工採取這種處理方式。 (三)調崗降薪。這種處理方式應在內部規章制度中有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會出現缺乏依據的情況,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 (四)違紀辭退解除合同。對嚴重違紀職工才採取這種處理方式。處理時應重證據、講原則、嚴格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程序處理。 對於國有企業來說,除上述處理方式外,還有兩種: (一)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二)行政處理。即對有嚴重曠工行為的員工予以除名。 相關法律知識: 一、辭退員工要公正。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損害公司利益等。對於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對於曾經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盡量為其尋找其它合適的崗λ。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把工作能力差、人品差的人開除,會大大鼓舞員工的士氣;反之,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 二、辭退員工要公開。員工辭退應盡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辭退員工離開時應當盡量做到讓他體面,領導出面召集同事為其開個送行會,在會上對其為公司做出的貢獻進行總結。開送行會,不單是考慮被辭退人員,更重要的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㈤ 公司如何對違紀員工進行罰款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據此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應注意如下幾點:(1)、單位應依法制定規章制度。(2)、單位只能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不得亂立名目。(3)、如發生糾紛,將由單位承擔證明員工違紀的舉證責任。故在違紀現象發生後,可製作違紀罰款單,由員工簽名確認;員工不予簽名確認的,可保留其他證據。(4)、相關扣款可在工資條或其他單據上由員工簽名確認。(二)、如何對不合格員工調崗、辭退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1)、對不合格員工處理的關鍵是如何認定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種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准,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好明確的工作任務,或者明確該崗位的工作量,並在勞動者無法完成時,以證人、勞動者書面確認等方式予以確認。(2)、對勞動者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應製作相應的《培訓記錄表》、《調崗確認表》讓員工簽名確認,表上應註明是因不能勝任工作等內容。(3)、如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打算辭退員工的,應先通知工會,並在聽取工會意見後以書面方式通知員工本人和工會。本人不同意簽收通知的,應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在單位內公示,並將通知寄往員工的法定住所。(4)、對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經濟補償。(三)、如何辭退違紀員工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處理應注意的問題及程序(1)、這里要再次強調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員工的利器,企業最好聘請專業法律人員參與制定企業規章制度。(2)、就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等,用人單位均應留有證據。具體可由當事員工書寫事件經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證。(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應通知工會,在聽取工會意見後再通知員工本人和工會。用人單位依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㈥ 員工哪些違紀行為會給予警告處分
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不一樣,以下是我在學信學院工作中總結出來的,希望能幫到你
不得代替他人打卡(每個公司都會有這條規定)
出差期間應注意人身安全,不得私自會友探親(每個公司也都會有這條規定)
對於曠工一天的員工會給予警告處理,若連續曠工3天或1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情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每個公司也都會有這條規定)
在工作期間不能使用私人QQ對接工作
不得任何人私自使用工作賬號,建QQ群和微信群
不得傳播有損學院的及他人的言論,如有意見直接匯報領導
對於工作中夥伴反映的事項或情況,相關負責人必須在2個小時能回復確認
偽造、銷毀、隱匿、轉移證據材料的
公司所有的規章制度未經領導批准而私自執行的
等等我就不一一列舉
我個人認為一個好的公司,必須有一套完整的公司管理體制,這樣有助於公司的發展壯大,我認為學信學院的管理體制就蠻健全的。
我作為公司的員工,無論是哪家公司的規章制度我都會去遵守,這樣對公司對個人都是有好處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望採納!!
㈦ 中石化《職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處分的種類及期限是哪些
親,中石化《職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處分的種類及期限是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24個月;
(五)撤職,24個月;
(六)留用察看,12個月或者24個月;
(七)解除勞動合同。
降級,應當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撤職,應當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
㈧ 公司員工違紀處理決定的一般格式是什麼
公司員工違紀處分:
一、處理原則:
1、本制度要貫徹以協調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紀員工的處理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認真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自覺性,並要加強對全體員工的紀律教育。
2、給予違紀員工的紀律處分要本著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慎重恰當的原則,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3.3對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加重處理。
3、一般違紀事件可由事發部門進行協調解決;車間內無法協調的上報管理部進行處理;事態嚴重的由管理部報警,交予司法部門處理。
二、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部門內部協調處理
2、公司通告批評並罰款
3、撤職
4、開除
5、移交司法機關
(8)員工違紀處分擴展閱讀:
要給予違紀員工尤其是一般違紀的員工申辯解釋的權利和渠道,鼓勵和幫助員工改正錯誤。一是讓員工擁有自我辯解的權利,在平等平和的對話中,即使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也能減少對立和對簿公堂的幾率;二是給予員工自我救贖的機會,充分利用員工晉升和加薪的心理,提供一個限期改正的方案,並對其行為表現進行跟進了解和各種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企業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等對員工有重大影響的處理決定,保全和收集證據至為重要。證據的收集要及時,應當第一時間搜集固定證據。照片、錄音、錄像、記錄證言、當事人的事件說明或者檢討書等等,這些都應當在員工違紀行為發生後第一時間搜集固定。 證據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證明員工違紀行為的證據主要有:
(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明;
(4)有關物證;
(5)有關書證及視聽資料;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司法實踐中,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材料往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樂於採納的最有力的證據。
參考資料:網路-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