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處分的請示
Ⅰ 中國共產黨在國外申請政治避難給予什麼處分
中國共產黨在國外申請政治避難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五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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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Ⅱ 紀委黨紀處分簽發程序
一、處分違紀黨員的組織程序和審批許可權
1.組織程序。調查組將形成的調查報告轉交被調查人所在基層黨委、黨支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經表決形成支部大會決議;調查報告和支部大會決議報被調查人所在的基層黨委;基層黨委經集體討論形成書面處分意見;調查報告、支部大會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意見報紀委辦公室。
2.審批許可權。一般黨員警告處分由基層黨委審批,報紀委備案;一般黨員的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由紀委審批;處級、高級職稱及相當這一級黨員的處分和其它黨員的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紀委提出處理意見,報黨委批准;校級及相當於校級黨員的處分,由紀委提出處理意見,經黨委討論報上級紀委或黨委批准。根據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校黨委、紀委有權直接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二、處分違紀黨員的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所犯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法和黨的政策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3.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處分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討論違紀黨員處分的支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上允許本人申辯和他人辯護,合理的應採納;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應和本人見面,並讓本人簽字;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後形成,不能由少數人甚至個人擅自決定;支部或黨委成員意見有分岐,應如實上報;處分決定批准後,本人不服可以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認真處理並傳遞,不得扣壓。
4.紀檢辦公室依照黨章和中紀委《案件檢查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其它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堅決反對說情風。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示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三、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調查報告內容:
1.問題和案件來源
被調查人概況 初步核實情況 調查組組成
2.主要錯誤事實(含情節)
錯誤性質 證明材料
3.有關人員責任
4.被調查人對錯誤的認識
五、處分決定內容
標題:應明確什麼組織對什麼人或單位給予何種處分的決定。
正文: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工作簡歷、現在單位及職務。
2.歸納錯誤事實,情節危害,明確應擔當的責任。
3.本人對待錯誤的認識
4.對其錯誤的定性和處理意見、署名、日期;寫明作出處分的組織名稱,加蓋公章,標明年、月、日。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生效,如與上級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Ⅲ 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支部還需要報告情況嗎
宣讀處分決定
Ⅳ 開除黨籍處分請示可以由鄉鎮紀委向縣紀委請示嗎
下級請示上級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