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違規違紀
❶ 黨員違規入黨怎麼處理
不能承認其黨員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1)黨員違規違紀擴展閱讀:
據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違規異地入黨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異地入黨條件。
根據規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連續生活兩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審查發現,部分異地入黨人員存在「飛過海」入黨問題。所謂「飛過海」入黨,就是長期工作、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卻以與外單位合作經營、投資開發、資金入股或僱傭等名義違規在外地入黨。
二、是發展程序不規范。
根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才能列為發展對象。審查發現,違規異地發展黨員存在培養考察時間不滿一年,檔案材料塗改、造假,入黨手續不全,重要時間節點矛盾明顯等問題。
三、是政審把關不到位。
根據規定,受理政審單位為具有發展黨員工作審批許可權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市級部門黨(工)委,村、社區和企業等基層黨組織無權受理政審。
❷ 傳聞一個黨員違紀怎麼辦
你好,違反紀律的問題是有專門的人員和單位負責的,我們不需要過於糾結這個問題,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就可以了。
希望能夠幫到你。
❸ 黨員違紀金額的標準是多少
黨員違紀金額的標准如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條規定: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貪污公共財物,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
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規定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
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價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黨員違規違紀擴展閱讀:
對黨員入黨前的違紀問題,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嚴重錯誤,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對嚴重錯誤與一般問題界限的把握,可根據黨員入黨前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並參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黨員違紀舉報途徑:
1、可以寫一封舉報信,通過郵局寄往當地的紀檢委辦公室。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舉報的的內容必須符合事實,不可主觀臆測。否則你的舉報行為就成誹謗了。
2、可以上網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舉報內容發到紀檢委的郵箱。
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的方式是比較安全的,但是同樣要注意舉報內容要真實可靠。
3、可以直接上訪,如實的把舉報內容和證據交給當地的紀檢委。
通過上訪的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要注意的是必須秘密進行,一旦被別人知道的話,是很容易被別人打擊報復的。
4、可以通過撥打當地的紀檢委電話,來舉報違紀黨員的違紀行為。
通過打電話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必須要注意的是,舉報內容必須符合客觀事實。
5、如果違紀黨員的行為不是很嚴重,你也可以選擇直接向當地的黨支部反饋。
黨員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的危害性相對於一般幹部更為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領導幹部的言行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形象問題說到底還是作風問題,群眾眼中的黨和政府就是領導幹部。
領導幹部作風正,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就高。領導幹部作風出了問題,任你話說得再好聽,計劃定得再周密,黨和政府也沒有號召力、凝聚力。
2、嚴重敗壞社會風氣。
中國講究「上行下效」,領導怎麼做,群眾就會跟著學。領導幹部信仰堅定,倡樹正氣,社會上就會充滿正能量。領導幹部不講規矩,社會上價值觀也會出現混亂,歪風邪氣就會盛行。
3、嚴重扭曲民主集中制。
中央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發揚黨內民主首先應從領導幹部做起,「一把手」與班子成員、班子成員與班子成員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監督,經常交流和談心。
如果班子成員不想、不願、不敢發表意見,「一把手」不誠、不聽、不睬其他班子成員的正確意見,那麼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就會扭曲,班子就可能出問題。
人民出版社《黨員必須遠離的100種常見違紀行為》梳理了從公開通報截止2016年底的共10632件違紀案件,其中中高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1069件。在這些中高級黨員領導幹部的違紀行為中,最常見的前十種違紀行為是:
1、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
共307件。在所有中高級幹部違紀案例總數中排第一位,主要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和消費卡等;第二種是收受其他明顯超過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和消費卡等。
2、在晉升等工作中違反規定謀取利益
共202件。在所有中高級幹部違紀案例總數中排第二位,是違反組織紀律條款中涉及案件數量最多的。背後不是徇私情提拔「自己人」,就是收受賄賂、「賣官鬻爵」。種種利益交換,總之脫不了一個「私」字。
3、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共197件。黨員幹部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除暴露其喪失底線、道德敗壞的品質外,往往又會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相關聯,如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等。最終反目成仇甚至引發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的亦有之。
4、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共173件。其中大多數都是在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時出現的違紀問題。在通報內容披露隱瞞的事項中,隱瞞房產、股票和隱瞞不報因私出國是數量最多的三類。
5、對抗組織審查
共170件。是違反政治紀律案件中數量最多的。一些黨員幹部因涉嫌違紀受到組織審查時心有不甘,企圖矇混過關,常採取串供,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訂立供守同盟互相包庇等形式對抗組織審查。
6、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共116件。在這類違紀行為中,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入股或買賣股票證券、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違紀形式比較多見。其中,又以違規經商辦企業最為多發,往往假借他人之名,隱蔽性較強。
7、利用職權侵佔公私財物
共97件。這類違紀行為或表現為侵佔公車等公私財物為個人所用,或用公款報銷本應由個人或親屬支付的電話費、加油卡、餐費等個人費用,從本質上看都是損公肥私、以權謀私行為。
8、不當履行職責
共87件。在違反工作紀律的案件中數量最多。其本質是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濫用職權,二是玩忽職守。這兩種行為也是最常見的瀆職犯罪類型。
9、違規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共83件。指黨員幹部除本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實踐中常見的有情婦等)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10、親屬或其他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共63件。主要涉及《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和第九十條,包括三種違紀行為:一是黨員幹部以權為他人牟利、本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的;二是縱容、默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謀私的;三是黨員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營或者從業。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❹ 如何及時有效處理違紀又違法黨員幹部
紀法協調,確保違法黨員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紀檢機關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和「守土盡責」,特別是在紀法分開的新形勢下,更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執紀到位。
建立完善信息網路。要建立完善區域內執紀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互聯互通的信息網路,整合信息資源,暢通信息渠道,為各單位即時傳輸和實時查詢對違法黨員處理情況的信息數據,實現資源共享快享創造條件,牢牢把握信息主動權。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要明確案件移送和信息通報的職責和要求,不論是司法機關還是其他執法部門,必須要將對違法黨員處理的結果及其相關案件材料及時移送執紀機關,不得拖延,更不能私自截留、隱瞞不報,盡量避免紀律處分在司法判決後的情況發生。
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執紀機關要經常對案件移送和信息通報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如發現矛盾和問題及時加以糾正解決,以確保該項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
充分運用辦案成果。要充分利用好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的辦案成果,對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和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給予及時立案處理,使其受到應有的紀律追究,毫不含糊。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❺ 違規發展的黨員違紀如何處理
違規發展的黨員,如果是弄虛作假、程序違規,可以取消該黨員的黨員資格,不予承認其黨員身份。至於黨員違紀,按照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分就可以了。
❻ 哪些情況下紀委會發通報黨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涵
發現黨員涉嫌違紀的時候通報啊!
❼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7)黨員違規違紀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❽ 黨員的哪些行為屬於違紀
貪污,受賄,生活作風敗壞,公款消費,借婚喪和子女升學等禮儀大操大辦進行收禮,違反幹部任用規定不經組織程序或違反組織程序提拔任用幹部,以為單位搞福利之名設立小金庫或違規發放獎金和實物。
❾ 如何正確看待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黨員幹部給予問責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