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配合處分
A. 黨員個人不執行拆遷政策,可以處於黨紀處分嗎
如果自己是違建,還是拒不拆除,肯定是受黨紀處分的。但如果是,不合理的拆遷,黨員同樣有拒絕權,受黨紀處分是不合理的。
B. 樓長有半年不配合社區工作咋處分
第一種。出台相關的社區管理條規,張貼宣傳並講解,希望居民好好配合。此法取得的成效較小,很可能是無用功。第二種。採取每家每戶優秀評選制度,對於配合得比較好的居民可以送生活日用品作為獎勵。此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發居民的熱情,更積極的配合社區工作。但是對於某些極其惡劣的行為沒有太大效果。第三種。使用懲罰制。對不配合的居民採取罰款或其它懲罰措施。但是這種方法實行得很難,必須具備權威性。第四種。可以在社區修建專門的公告牆。用來表彰優秀居民,也用來警示態度惡劣不配合的居民。關乎面子問題,居民可能會收斂些。第五種。以暴制暴,如果某些居民實在過分,大打出手甚至發生其它嚴重糾紛,社區工作人員也無需忍讓,以維護大眾利益為前提,以暴制暴。以上僅是個人意見。居民不配合社區工作,側面也說明社區的某些工作可能傷害到了居民的利益。社區也可以多多考慮,更全面的為居民服務,共同建立和諧家園。
C. 國家公職人員若是存在不文明行為,你覺得該怎麼處理
我個人認為情節較輕者可以先進行約談和口頭警告,嚴重者可給予相應處分。
最後,我覺得我們作為社會上的公民,也應該多多配合和理解公職人員的工作,不給他們添麻煩,做好自己的事情,那樣他們的工作中的壓力也會更小,壓力小了,工作的激情自然就會上漲,在工作和平時生活中發生的不文明的行為也會大大的減少,社會風氣也會變得更好,所以只有國家公職人員和公民們一起努力,相互監督,相互照顧,社會和國家的發展才會更好!
D. 怎樣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88條
這個規定主要針對在黨內從事領導職務以及國家機關的人員,就是說是公職人員,或內者說是公容務員以及從事黨務工作的相關人員,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不能違反本條的規定。
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晌唯彎,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宴悶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山純)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E. 公司以不配合調崗為由,記大過並降級處分,以此威脅員工辭職,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有勝算嗎
公司這行為是違法行為,調崗調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和員工達成一致方專才可以屬執行,單方強制行為是違法的。
建議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申訴舉報吧,處理節奏也快很多。電話12333,詢問下所需材料和流程再去,免得跑二次。
F. 知情黨員不配合紀委調查案件,引用什麼條款處分知情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 明確規定妨礙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紀依法執行公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G. 15年前黨員打架 被拘留了 現在紀委給處分 如果不配合會怎麼樣
除非你不想做黨員幹部了,否則必須配合紀委。
H.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人員不配合調查的,依據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怎樣處罰出現哪些情形,構成犯罪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I. 黨員職工拒不配合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致使整個工程進度受阻,給予什麼處分
黨員也是公民,公民在適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請商解決為宜,可以請村支書幫助做思想工作。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