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追回
1. 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分析,求高手
按份共有人只能處分他那一部分,其他部分無權處分,按無權處分的法律關系處理
無權處分的話,合同效力待定,權利人確認後,合同生效
2. 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會被認定無效
按規定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3. 繼承人擅自處分共有房產引發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民來法通則意見》第自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4. 擅自處分與他人共有財產是否構成犯罪
一般來說並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糾紛案件。
5. 共有財產問題: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會造成怎樣的法律效果
侵犯他人利益可以找民事協商解決
6. 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 其效力如何確定
原則上無效,但特殊情況下,有效。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7. 部分共有人私自處分共有財產(繼承發生的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繼承)追討,如否有訴訟時效。
一般是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8.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有何法律效果
1、夫妻一方擅自來處分共有自財產,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