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違規的辦法
『壹』 財政專項撥款卻被個人用於理財,涉嫌到違規但是有沒有什麼法條能支持
財政專項撥款被個人用於理財,涉嫌違規,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30日 國務院令第427號)有具體的處罰處分規定。
由於你的問題闡述不明確:在什麼性質的單位,什麼用途的財政專項資金,什麼身份的個人,等等,所以,適用哪個具體的法規條款,自己在條例中看看吧。
『貳』 財政資金借給企業是否合法
財政資金借給企業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企業將此資金用於公共設施領域是屬於合法的。
財政資金是指國家運用價值形式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形成歸國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並用於指定用途的資金。它由國家預算資金和國家預算外資金所組成。前者屬於國家集中性的財政資金,後者屬於分散的、非集中形式的財政性資金。
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是多種多樣的,其主要的、典型的形式,莫過於各種形式的公共基礎設施。所謂公共基礎設施,包括為社會經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由國家或社會投資所形成的各種軟體和硬體。
基礎產業是對那些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基本承載作用的產業群體的總稱,它們構成了國民經濟賴以運行的物質基礎。就中國現階段而言,基礎產業一般應包括農業、能源、郵電通信等部門。
其中,農業是基礎產業中的一個特殊的產業,它為人類生存提供最基本的條件,為國民經濟其他產業提供原材料和產品銷售市場,同時,它也是一個既有自然風險又有市場風險的弱質產業。
(2)財政資金違規的辦法擴展閱讀:
財政部官員落馬曝潛規則:企業申報資金先給20%回扣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隨著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受賄事實的曝光,一條「申報國家專項資金的企業,將20%的劃撥資金作為回扣行賄主管官員」的業內潛規則也被暴露出來。
檢方共指控了陳柱兵9項罪行,主要都是在其擔任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期間,利用掌握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為企業獲得政府專項資金提供幫助,向企業索取好處費。陳柱兵的受賄行為大部分發生在援藏期間以及在對物聯網資金進行管理期間。十年間,夥同或單獨收受賄賂2400萬元。
陳柱兵到案後的供述顯示,2010年9月,財政部聯合工信部推出了一個支持物聯網發展的專項資金的財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聯網發展的會議上,他認識了作為專家參加會議的卜凡金。
後卜凡金與其商量,可以利用二人作為工信部評審專家和財政部主管這項政策的官員的便利條件,通過幫助企業申請財政部專項資金,向企業要好處費。經商量,二人決定按照實際給企業撥付資金總額的20%收取好處費。
2011年5月,卜凡金找到陳柱兵,表示有一家正在申請物聯網專項資金山東企業願意給好處費。幾天後,二人一起開車去了一家招待所,卜凡金從企業負責人處拿回30萬元現金。陳柱兵就將該公司申報的資金額度提高到300萬元。不僅如此,陳柱兵在援藏期間還向藏企索賄,總額達到了1500餘萬元。
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上述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叄』 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現在就由小編來具體為你講一講吧,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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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虛列財政配套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虛列財政配套資金,違反了《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不過,現實中很難按此執行。
『伍』 合作社財政扶持資金沒有專款專用違規嗎
對於財政專項資金在《預演算法》和各省的《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專辦法》中均有規屬定:必須專款專用,違反了這條就是違法。
例如:《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
第十九條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用款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主管部門批准。重大變更事項應當報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陸』 滯留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政策
滯留專項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專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屬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柒』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處罰案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捌』 哪些行為屬於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內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容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玖』 財政專項資金用於購買酒違反什麼規定
用財政專項資金來買酒,屬於挪源用行為,是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明確,企業和個人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拾』 財政專項資金長期轉入私人賬戶用於專項開支,這種方式違反了什麼
財政專項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應納入國庫賬戶體系管理,是不能轉入私人賬戶的。
轉入私人賬戶,肯定是違反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
但相關法律並沒有這方面具體規定,所以雖然違規,不一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