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飲酒違法
㈠ 單位工會活動聚餐飲酒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嗎
我覺得飲酒不算,只要用公款買高檔白酒就沒問題。中央八項規定是要控制公款吃喝、公款消費和奢侈浪費。酒是調節氣氛的重要手段,只要依法合規,喝多少都沒人管!
㈡ 聚會喝酒至傷害 朋友要承擔責任嗎
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要有過錯。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依據民法通則規定,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要有過錯,對他人的酗酒、出事沒有過錯也沒有過失,也沒有勸酒,不應當承擔責任。
有過錯的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出事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自己過量飲酒的後果,而卻放任自己,依法應當對其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出事者家屬如果明知家人長時間未歸而沒有尋找,假設這里是妻子,那也應當承擔部分要責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及照顧的義務。
勸酒的人及最後送酒醉者應承擔部分責任,明知酒醉,不能獨立行走,或者不能開車,就讓其離開,或者沒有將其送往醫院醒酒,導致事故發生,需承擔責任。
喝酒聚會在日常生活中是常事,喝酒一定要適量,一旦發現朋友醉酒,最好的方法是:1、第一時間和醉酒者家屬取得聯系,送往家中;2、將醉酒者送至醫院,讓醫生約束其酒醒;3、徵得醉酒者家屬同意後,可以留宿,但一定要好好照顧,有異常及時通知家屬,保留通話記錄或者簡訊等證據。警告最好不要讓醉酒嚴重者在其家中留宿,以免醉酒者發生意外,無法逃避責任。
㈢ 聚會喝酒約束條例
1.不勸酒;2.不拼酒;3不喝賭氣酒;4.規勸少喝酒;5.量力而行。6.飲酒者要自律;7不帶病飲酒。只要認真做到,聚會飲酒就不會有過量惹事的現象發生。
㈣ 聚會飲酒後出事,同席者要承擔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專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屬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若出現飲酒者飲酒過量導致傷亡,勸酒者也難逃法律責任。還有更多案例分析你們可以去看看「邂逅法律」微信公眾號,她免費給你分析解決,特別好。
㈤ 黨員幹部私人聚餐飲酒違反八項規定嗎
沒問題。
㈥ 吉林省公務員私人晚上飲酒聚會違反規定嗎
下班時間,不違反規定。只要聚會不違法就行。
㈦ 大學周末外出在校外聚餐喝酒 沒有違法亂紀 並在規定時間內回到寢室 需要處分嗎
這種情況應該學校不會管的,大學有時候要檢查宿舍,如果宿舍里到時間沒熄燈,可能會通報批評。
㈧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麼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8)聚會飲酒違法擴展閱讀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縣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時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較多。聚餐結束後,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
屍檢表明,曹某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物上有嘔吐物附著,余未見明顯異常。之後曹某近親屬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權為由起訴至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等人與曹某飲酒後,一起將曹某送到宿舍,已盡到了看管照顧義務,其後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無證據證明系飲酒致死,其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後死亡,期間並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並未飲酒過量,酒後也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後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某等五人賠償原告11.9萬元,郭某等五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
判決生效後,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盡到看管照顧義務,曹某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不存在因果關系等」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從曹某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無人陪護、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勸酒的作用大小難以區分,且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後輕信不會出現問題,未對曹某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後處於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導致死亡後果發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國法院網—飲酒致死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同飲酒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㈨ 校長和老師聚會喝酒違法嗎
要看什麼性質的聚會。一般情況下他們也有聚會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