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干預
① 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違反什麼行為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已經2010年6月18日監察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處分規定》將適用對象規定為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副科級或者相當於副科級以上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或者相當於副科級以上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公務員廉潔從政,規范工程建設秩序,懲處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廉潔、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允許未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 (二)要求建設單位對未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 (三)要求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准違反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市場准入標准以及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的; (四)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違反技術標准和有關規定,規劃、設計項目方案的; (五)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的; (六)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的。 第五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並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為的。 第六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採用劃撥、協議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採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三)影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競買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的;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後,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批准減免、緩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五)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設項目批准土地,或者為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的; (六)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審批或者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七)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行為的。 第七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城鄉規劃管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改變城鄉規劃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 (三)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城鄉規劃管理活動行為的。 第八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要求有關部門同意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為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三)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求有關部門允許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為的。 第九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賄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② 陝西對違規打聽干預案情行為進行登記和責任追究
這個是需要這樣的,這樣才公平公正呀,大家才信服呀。
③ 針對三個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在防止打探案情,施加壓力,違規干預,阻礙辦案方面存在哪些阻力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
④ 街道辦事處違規干預業委會工作怎麼辦
找媒體曝光
想上級部門投訴。
不聽他的。
⑤ 如何治理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工程建設問題
對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等市場經濟活動開展專項治理,是落實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及時作出部署,在規定時間內抓好各項工作。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對受理的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本人或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中收受、變相收受財物的;未謀取私利,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財產以及國有、民營等各種所有制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未謀取私利,也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等問題線索,要認真調查核實,視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等紀律規定作出處理。
各地各部門要針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找制度層面存在的漏洞,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簽字背書制度,對工程建設等市場經濟活動的審批、建設、實施等各個環節進行全程記錄,出現問題倒查追責。發改、財政、住建、國土、交通等相關部門要結合行業特點,健全完善權力清單制度,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重點人員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履職盡責,加強對土地招拍掛、工程建設招投標、工程項目審批、政府采購等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辦事、不履職盡責等行為,要嚴肅查處、嚴格問責。
⑥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招投標,采購,人事安排情節嚴重的給什麼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⑦ 鄉鎮怎樣預防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
1、堅持依法行政
領導幹部必須用法制思維武裝自己,明確自己的的權利來源於人民,堅持依法行測,不徇私舞弊
2、民主集中決策
重大工程決策應該召開黨委會議,集中投票決定
3、透明招標程序
對於工程建設,應該在政府網站公開招標,讓有質量有資歷的公司競標成功,杜絕暗箱操作
4、完善監督程序
設立舉報信箱,舉報電話等,讓媒體監督,讓人民群眾監督
謝謝
⑧ 不違規插手干預工程是病句嗎
是啊,把違規和插手兩個詞去掉其中一個就好了
⑨ 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構成什麼犯罪
要看具體案情輕則違紀違規,重則違法犯罪……
⑩ 在推進辦案和監督信息化建設,有效預防違規干預,插手案件辦理方面取得哪些經驗做法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已經2010年6月18日監察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