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違規違法
⑴ 男子賣散煤被拘留,賣散煤為什麼會被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2、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1)煤炭違規違法擴展閱讀
山西新聞網·臨汾頻道為全面貫徹臨汾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項決策部署,全力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工作,連日來,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真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堅持部門聯動、警種互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始終保持對各類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有效提高嚴打整治效能,實現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11月28日,該分局食品葯品犯罪偵查大隊根據交警部門移交的相關案件,依法對郝某某(男,30歲,臨汾人)於11月27日在堯都區秦蜀路某路段駕駛三輪車進行散煤運輸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目前,該郝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11月29日,該分局堯廟派出所配合堯廟鎮政府在轄區某村檢查中,發現並查處該村村民黃某某(女,58歲,堯都區人)、杜某某(女,54歲,堯都區人)、武某某(男,67歲,堯都區人)、武某某(男,39歲,堯都區人)違反規定燃燒鍋爐導致排放煙霧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目前,四人已被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人民網—山西嚴打環境污染行為男子用三輪車賣散煤被拘留
⑵ 關於對煤炭領域違規違法專項整治認識和建議
你說的這個對於煤炭領域的這個違法違規的事情的認識的話,其實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加大懲治力度。
⑶ 新形勢下煤炭企業如何防治「三違」現象
(鄭煤集團蘆溝煤礦 河南 鄭州 450000) 中圖分類號:F407.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41-1413(2011)11-0000-01 關鍵詞:煤炭企業 防治 「三違」 龔灝今年來,黨和政府加大了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提出了「零死亡零事故」、「煤礦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礦可以不死人」等目標,煤礦企業安全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壓力和機遇並存,這要求煤礦管理者要創新思路,強化細節管理,努力減少甚至杜絕事故的發生。但長期以來,煤礦部分幹部職工還存在「不違章不會幹活」、「三違是小事」等錯誤思想,造成對違章現象不重視,治理不徹底,違章現象還長期大量的存在。「三違」現象成為目前煤炭企業管理中經常遇到的一個棘手問題,也是安全生產管理中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是煤礦安全管理者必須認真對待和思考的問題。我們要認真分析「三違」的成因和危害,減少和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實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為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做出新的貢獻。 一、「三違」的危害性 「三違」是指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是人的不安全行為的通稱。 目前,在整體大的安全環境下,完全可以避免瓦斯、水害等重大安全事故,但「零打碎敲」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還時有發生,其主要原因是「三違」。據資料統計,事故90%以上由於「三違」造成的,一旦發生事故,輕者個人痛苦、企業損失;重者將付出生命的代價和家庭的破碎,不但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還會給國家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二、認識「三違」發生的規律。 1.「三違」的成因分析:三違的主體是人,人的錯誤思想和行為是導致「三違」的主要原因。(1)「不懂、不知道、不會」而出現的「三違」;(2)「馬虎、湊乎、不在乎」 而出現的麻痹性「三違」;(3)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而出現的「三違」。 2.「三違」現象的心理分析:(1)僥幸心理。有些職工自認為自己對作業環境熟悉,身體素質又好,技術水平高,反映靈敏,盲目自信,不充分估計行為的惡果,抱著偶爾違章不會出事的心理,冒險違章;(2)偷懶心理。有些職工圖省事,該走程序不走了、減了,快幹活多掙錢,為完成當班任務蠻干。如:班前不執行敲幫問頂、沒炮土用煤炭代替、干打眼、在崗睡覺等;(3)麻痹心理。在安全生產形勢較為穩定的情況下,有些職工會自覺不自覺地鬆懈下來,把規程措施拋至腦後。另外,由於工作內容和形式單一,很多職工看慣了、干慣了、聽慣了,靠慣性作業,憑老經驗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違章,是否符合措施要求;(4)馬虎心理。有些職工在工作中一貫馬馬虎虎,粗枝大葉,工作時心不在焉,應付了事,結果發生意想不到的事故。如:高壓注液槍不放在指定位置易甩出打傷人、作業工具隨意擺放扎傷人等;(5)厭煩心理。少數職工甚至管理人員,因長期高強度勞動或身體健康原因,不堪重負,工作熱情不高,工作完全處於應付狀態,使安全缺乏可靠性;(6)唯心心理。極少數職工受宿命論的思想影響,抱著「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的聽天由命錯誤想法,不注意安全,隨意工作,往往造成事故。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 三、治理「三違」的對策 1.建立判別標准,查「三違」根源。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90%是由於違章操作等「三違」行為造成的。要解決「三違」,首先要消除產生「三違」的土壤。各級管理人員要動員本隊職工全面細致地排查、識別本區隊、本崗位存在的「三違」現象和行為,再經過分類、匯總、整理,張貼公示,讓職工理解明白哪些是違章行為、易發生哪些違章行為等。和職工共同找到「三違」現象發生的深層原因:是作業場所環境及設施不具備正常操作的條件,還是由於教育培訓不到位或相關規章制度和規程不完善;是存在僥幸心理,或對自己控制危險的能力估計過高,還是由於生理、心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在無主觀意識的情況下,判斷失誤、疏忽、遺漏等造成的「三違」等等。有針對性採取措施,分析「三違」根源、提出安全依據、解決不安全問題,有步驟開展反「三違」活動。 2.追究不作為責任,抓層層監管。「三違」現象的屢禁不止,終其原因是部分職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僥幸心理嚴重,對「違章」行為習以為常,而相關領導尤其是班組長存在漠視違章、不作為甚至違章指揮的現象,部分區隊還存在只要為隊里利益違章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隊承擔,「三違」內部消化了,無形中對違章現象起到了默認、縱容的作用。安全管理者要重點對安全現場第一責任人的監管不履職、安全管理「不作為」的查處作為工作的重點,發現一次,查處一次,嚴格按規定從重處罰。把 「三違」行為上升到安全隱患、事故來對待,認真落實「四不放過」:違章原因不查清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採取有效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徹底扭轉查而不管、查而不糾的被動局面。 3.完善教育和懲處機制,杜絕「三違」現象。對首次「三違」、輕微違章人員堅持先尊重後批評、先教育後懲處的人性化監管原則,讓他們認識到違章行為、違章的危害性、違章處罰規定,接受教育,以後杜絕違章。對屢糾屢犯和部分危險崗位、關鍵崗位可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三違」現象,要發現一起,嚴厲查處一起,對違章人員採取離崗培訓、調離崗位、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建立違章高壓線、紅線,逐步減少和消除「三違」行為。 強化安全教育培訓,系統組織職工進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等培訓,憑證上崗。把安全形勢教育與安全知識學習和提高職工素質有機的結合起來,用規程、措施的嚴肅性規范職工操作行為,把學習業務知識,提升職工素質當作安全生產的根本保障,形成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自覺學習、主動學習的良好氛圍。政工部門、區隊黨組織要做好職工的情緒疏導、排查不安全人員,關心愛護職工,幫助職工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困難,減少產生「三違」引燃點。 4.強化安全文化建設,共築「三違」防線。區隊、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探索有利於解決「三違」行為的辦法和措施。要充分利用班組網路相互監督了相互聯保、區隊搞全員簽訂安全承諾、舉報「三違」獎勵機制、設立「三違」曝光台、區隊內部抓「三違」、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行為示範引導、家屬協管員利用親情呼喚人性感召等多種形式,培養職工自我約束、自我防範安全行為,促職工「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會安全」轉變,大力營造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氛圍。 重視在不同的階段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思想教育:一是重點時節:節假日、休息日、夜班職工思想容易放鬆;月末、年末趕任務,盲目蠻干。二是重點事:生產遇到困難時,初采初放時,工作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安全周期較長時,職工思想不穩定時;三是重點人:有喜事的幸福人,遇到困難的愁悶人,急著回家的趕班人,休班返礦的疲勞人,脾氣急躁的莽撞人。通過扎實的思想教育,激發和提高他們的安全責任意識,自覺主動地端正工作態度,用正確的心理支配行為,履行工作職責,實現安全生產。 總之,「三違」現象作為安全生產的大敵,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仍將不時存在。因此,我們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打一場反「三違」的持久戰。 [2]李飛越、趙霖、張增書、楊俊卿.新莊煤礦陽光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與實施[J].中州煤炭.2010年01期. [3]呂楠俊.用班組安全網路屏蔽「三違」——記裴溝煤礦班組安全網路建設[J].勞動保護.2010年02期.[4]聶雲梟、李彩芸.全面安全管理的創造性應用[J].煤炭技術.2010年02期.
⑷ 買賣煤炭犯法嗎
煤炭非法律規定的國家專營商品,按「法無禁止視為許可」的原則不構成違法行為。
這樣可以么?
⑸ 個人買賣煤炭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未經審批違法,反之則不違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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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浙江寧波查獲8起非法買賣成品油案
7月10日,象山大隊石浦邊防派出所,聯合象山縣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大隊,在漁山島附近海域展開聯合海上執法行動。在聯合執法艇航行至漁山島附近海域,突然船上雷達掃描到在前方約2-3海里處有一黑點正在移動。
禁漁期間,船舶基本上都在碼頭,怎麼會出現在洋面上,難道有人在頂風作案,非法捕撈?」於是執法船向疑似船舶方向駛去,准備一探究竟。
當聯合執法船舶靠近,這條船號為浙普漁運87688的漁運船突然開始加速,不顧聯合執法人員的警告,急速向外海駛去。「不好,這條船想跑,船上肯定有貓膩。」負責此次行動的指揮員大聲說道。
經過近2個小時的追逐,執法人員通過望遠鏡瞭望發現原來是1艘正在航行的漁船,吃水很深。「船上裝的東西肯定很多,我們要想辦法把他攔截下來。」現場指揮員隨即聯合執法隊員當機立斷,加速前進,同時啟動三艘執法艇水槍,逼停逃竄船舶。逼停以後,聯合執法人員遂登船檢查。
「面對例行檢查,為什麼不配合?」面對邊防民警的質問,船上的工作人員遮遮掩掩,以沒聽到呼叫為由,進行搪塞,以圖矇混過關。與此同時,象山邊防大隊民警在檢查中發現,船體經過改裝,船舷兩側都是油管子。
當民警打開艙蓋後,撲面而來的一股柴油味,發現艙內裝滿大量的柴油,而且這些油品均無合法手續。經過初步詢問,民警得知在漁山島南部海域,有多艘漁船在做油品交易。
根據這一線索,聯合執法人員當即圍繞附近海域,經過2小時巡查,仍然一無所獲,正當民警准備將浙普漁運87688船帶回石浦作進一步調查時,雷達顯示後方有船舶過來,很大可能又是無合法齊全手續買賣成品油的船舶。
執法人員果斷出擊,兩艘執法船出動,一艘迂迴抄到這批船舶左側,一艘繞道其右側,隨後發起包圍,上演一出瓮中捉「油鼠」。邊防官兵登船檢查,發現這艘船也是無合法齊全手續買賣成品油的船舶,立即將船上人員控制住。
在接下來的蹲守中又相繼查獲6艘船舶。經過13個小時連續奮戰,象山邊防大隊的官兵聯合漁政共查獲8艘無合法齊全手續買賣成品油的涉案船舶,涉案人員50餘人,據各船老大交代,涉案柴油近3000噸。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浙江寧波查獲8起非法買賣成品油案 抓獲50名嫌疑人
⑹ 哈爾濱禁止銷售散煤,若違規銷售會有何處罰
根據《哈爾濱市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在這次的治理中,如果還有違規銷售散煤的個人或者單位,都是會依法進行嚴格查處,基本上都是關閉店鋪,還要查處店鋪。
而到了冬季,人們一般取暖的方式各種各樣,尤其是煤炭取暖更是非常常見,所以也是促進冬季大氣污染的治理,對煤炭進行了限制。
有的夥伴可能會說,禁掉了煤炭,那我們平時冬天怎麼取暖呢?
其實除了煤炭取暖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方式取暖,比如最常見的就是安裝空調了,現在居民用電的電費也不高,就算開一個通宵的空調,也用不了多少錢,而安裝空調也不是非常貴。
這也是可以選擇的取暖方式之一,還有則是安裝壁掛爐,或者買一個小太陽也可以的。
其實取暖的方式各種各樣,所花費的錢可能遠不及因為燃燒煤炭被污染的環境治理費的十分之一。所以我們也是盡力做到不亂燒煤炭。
⑺ 有法律規定燒煤違法嗎
沒有法律規定燒煤違法,但有相關限制。
以《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為例,規定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淘汰、拆除每小時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超過每小時十蒸噸以上的鍋爐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
在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新建每小時二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每小時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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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八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以及國家下達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等條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質量管理,鼓勵燃用優質煤炭,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煤炭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加強煤炭洗選設施建設與改造,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推進煤炭清潔利用。
煤炭燃用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潔凈煤燃燒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
⑻ 談談你對煤炭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 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
國家對鄉鎮煤礦採取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開發和有序發展。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堅待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採取措施加強勞動保護,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國家對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 國家維護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保護煤礦企業設施。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煤炭礦務局是國有煤礦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礦務局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二章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編制全國煤炭資源勘查規劃。
第十五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煤炭生產開發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並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七條 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煤炭工業發展,促進煤礦建設。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
第十八條 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開采方案;
(二)有計劃開採的礦區范圍、開采范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
(三)有開采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資料和其他資料;
(四)有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
(五)有合理的煤礦礦井生產規模和與其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審查批准。
審查批准煤礦企業,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開采范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並簽署意見。
經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憑批准文件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 煤礦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攻法規的規定辦理。徵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礦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煤礦建設應當堅持煤炭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步進行。煤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
第二十二條 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煤炭管理部門對其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第二十三條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
(二)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
(三)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四)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五)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六)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七)有竣工驗收合格的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下列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一)國務院和依法應當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煤礦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不得將其煤炭生產許可證轉讓或者出租給他人。
第二十六條 在同一開采范圍內不得重復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經批准開采范圍內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並公告。
煤礦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經核查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並公告。
第二十七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製定本地區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採煤炭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
煤炭資源回採率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不同的資源和開采條件確定。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進行復采或者開采邊角殘煤和極薄煤。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煤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煤炭產品質量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分等論級。
第三十一條 煤炭生產應當依法在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越界、越層開采。
采礦作業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第三十二條 因開採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采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關閉煤礦和報廢礦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煤礦企業積累煤礦衰老期轉產資金的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煤礦企業發展多種經營。
第三十五條 國家提倡和支持煤礦企業和其他企業發展煤電聯產、煉焦、煤化工、煤建材等,進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發展煤炭冼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條 國家發展和推廣潔凈煤技術。
國家採取措施取締土法煉焦。禁止新建土法煉焦窯爐;現有的土法煉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務局長、礦長負責制。
第三十九條 礦務局長、礦長及煤礦企業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煤炭行業規章、規程和企業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 在煤礦井下作業中,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並無法排除的緊急情況時,作業現場負責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並及時報告有關方面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煤礦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煤礦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企業行政方面拒不處理的,工會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使用的設備、器材、火工產品和安全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四章 煤炭經營
第四十六條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
第四十七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必要的設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須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申請人憑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第四十九條 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改善服務,保障供應。禁止一切非法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煤炭經營應當減少中間環節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
煤炭用戶和煤炭銷區的煤炭經營企業有權直接從煤礦企業購進煤炭。在煤炭產區可以組成煤炭銷售、運輸服務機構,為中小煤礦辦理經銷、運輸業務。
禁止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第五十一條 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作為參與煤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煤炭的銷售價格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供應用戶的煤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質級相符,質價相符。用戶對煤炭質量有特殊耍求的,由供需雙方在煤炭購銷合同中約定。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不得在煤炭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供應用戶的煤炭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質級不符、質價不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運輸企業和煤炭用戶應當依照法律、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煤炭。
運輸企業應當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
第五十六條 煤炭的進出口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統一管理。
具備條件的大型煤礦企業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法許可,有權從事煤炭出口經營。
第五十七條 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 煤礦礦區保護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危害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條 對盜竊或者破壞煤礦礦區設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礦礦區安全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十條 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六十一條 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佔用煤礦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航道、專用碼頭、電力專用線、專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煤礦企業同意,報煤炭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在煤礦礦區范圍內需耍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與煤礦企業協商並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煤炭法律、法規,掌握有關煤炭專業技術,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六十五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有權進人現場進行檢查。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用戶對依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使。
第六十六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違反煤炭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耍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開採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採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動員拆除,拒不拆除的,責令拆除。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佔用煤礦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航道、專用碼頭、電力專用線、專用供水管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危及煤礦安全作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煤礦建設,致使煤礦建設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故意損壞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的;
(三)擾亂煤礦礦區秩序,致使生產、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七條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煤礦企業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設立煤炭經營企業予以批準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迫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對煤礦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徙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⑼ 舉報違法開採煤炭有沒有
請向當地應急管理局及安監局進行舉報
⑽ 個人購買和銷售煤炭違法么
嚴格意義上來講,銷售是絕對禁止的。購買也不能超過一定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