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當違法
行政問責情形第八條行政人員有下列應當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對依申請、請求、申訴的行政行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查、決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制止、糾正的;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序、標准等事項,拒絕答復的;
(八)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行政訴訟應訴職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職責,損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㈡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罰款之後是否會留有案底,對以後的前途有沒有影響。
治安拘留不會留下案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回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答印發的《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
行政拘留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行政拘留只是有記錄,但不會留下案底,不影響生活及工作。
㈢ 罰不當罪是何意出自於哪
「罰不當罪」這個典故比喻處罰和所犯的罪行不相稱。
此典出自《荀子?正論》:「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正論》,是戰國末期的思想家荀況批駁當時社會上流行的種種論調,為鞏固地主階級專政製造輿論的政治論文。
在文章中,荀況批判了孟軻的「仁政」思想,反駁了「教化萬能」和「治古無肉刑」的謬論,認為「治則刑重,亂則刑輕」。荀況指出:世俗(指社會上一般習俗)者說,古代太平的時代,廢除了肉刑,只用象徵性的刑罰。難道太平的時代就應該是這樣的嗎?不,如果人們本來就沒有犯罪,不但不用肉刑,並且象徵性的刑罰也可以不用。如果人們犯了罪,卻用很輕的刑來處罰,就會使殺人的不償命,傷人的不受刑。用刑罰處治犯人的目的,就在於禁止暴行,反對作惡,同時警戒以後發生類似的罪行。殺人的人不被處死,傷人的人不被判刑,這叫縱容暴行。如果寬容犯罪的人,就無法反對罪惡了。因此象徵性的用刑,並不產生於古代安定的時代,而是產生於當今混亂的時代。如果賞罰的事情有一件處理得不恰當,就會引起混亂。
㈣ 企業處罰不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么
不好意思,這件事情我怎麼看都是你的錯。領導已經和你擺明了意思,領導他們已經沒位置說話了。上訴估計不會有結果。
㈤ 罪刑法定原則中處罰不當罰行為指什麼
就是不應當處罰的行為不可以進行處罰~
即處罰的只是法律規定處罰的行為~
不知我的回答是否幫到你
㈥ 行政處罰程度違法能勝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能會撤銷或部分撤銷行政處罰或者判決變更。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㈦ 主體不合法的行政處罰行為違不違法
主體不合抄法的行政處罰行襲為是違法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需要從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予以考查,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五,即行政主體合法;行為許可權合法;行為內容合法;行為程序合法;行為形式合法,如果五個要件中有一個不符,即為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㈧ 罪不當罰是什麼意思是罰重了,還是輕謝謝
出處: 《荀子·正論》:「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典故: 當:相當,抵擋。處罰和罪行不相當。
例子: 誰個懲辦要嚴,誰個處罰從輕,農民都有極明白的計算,~的極少。(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
解釋:罪過還沒有達到來懲罰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