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被處分
1. 遺失物和贓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以下是我學習這部分內容的心得感悟,純粹手打無摘抄無引用,希望能以此互相交流。
能不能取得所有權,價款是否需要支付,你提出的問題可謂是一針見血,這是所有之物被他人轉賣後,原權利人面臨的兩個核心問題。究竟結果如何,區別佔有委託和佔有脫離兩種情況,民法設置了兩種不同法律制度,即物權法106條、107條之規定。
依傳統民法觀點,遺失物和贓物屬於佔有脫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關於佔有委託物和佔有脫離物的區分。
1、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委託他人佔有的物,
為佔有委託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將物交給他人佔有,此時佔有人無權處分該物的,為無權佔有人,調整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的關系時,適用物權法106條規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並實際取得了該物,則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返還。
2、非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的物,
為佔有脫離物,例如遺失、被盜等。遺失物的拾得人有義務返還或上交國家,被盜的物品應經公安行政處理或刑事程序中發還給原權利人,自無疑問。如果遺失物拾得人擅自處分,將該物轉讓於第三人的,此時調整原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關系時,適用物權法107條之規定,即遺失物佔有回復請求權制度。
二、佔有脫離物被轉讓時,適用回復請求權制度。
一般情況下,遺失物的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受讓的第三人主張權利,要求返還遺失物而不支付任何對價,但是為了平衡雙方利益和穩定社會秩序,對所有權人的回復請求權又做出限制,即規定2年的除斥期間,如果2年內沒有要求返還的,則這種回復請求權無條件地歸於消滅。
特殊情況下,如果第三人是通過拍賣或從有資質的經營者處購買的,由於購買渠道如此正當以至於第三人顯得如此善意和無辜,所以立法者規定,此時原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不過要支付給第三人取得該物時的對價。
三、關於佔有委託物善意取得和遺失物佔有回復制度區別適用的立法旨趣。
1、誰引發的風險,誰承擔不利後果。
佔有委託物,是原權利人自願地將所有之物交由他人佔有,由於權利人的這種行為,造成了本權和佔有事實相分離的狀態,使得以佔有為形式的公示效力打了折扣,蘊含了佔有人非法處分而不知情的第三人誤買的風險。既然這種風險是原所有權人造成的,那麼第三人因信賴而誤買、因誤買而陷入與原所有權相沖突的兩難境地時,原所有權人必須做出讓步,為自己的委託佔有行為付出代價,即立法強制其放棄所有權,由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佔有脫離物,並非出於原權利人本意而喪失佔有,因此上述考慮沒有適用的理由。
2、為了市場交易能安全有效地繼續進行下去。
善意取得的所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善意、有償、已為取得等等,都是為了保證這樣一點:這個制度要保護的,必須是一個公平善意合法有效的已經形成客觀事實和穩定秩序的正當交易。如果這樣一個正當交易仍有被褫奪所有權的危險,那麼每個人在市場購買商品時都會惴惴不安,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就成為不可能,所以必須充分保護他,即如果他能保證這個交易時充分正當的,那麼法律會犧牲原權利人的利益,把所有權歸於善意購買人。
相比之下,轉賣佔有委託物的情形在現實中發生率高,屬於一般市場交易活動,對其立法傾斜保護符合效率要求,而遺失物和盜贓物的交易,在生活中和市場中並不常見,即使不給予交易的受讓人特別的立法保護,對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效率也沒太大影響,所以沒有必要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這是適用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結果。
物權以佔有或交付為公示手段,凡相信這種公示而為民事行為的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即承認其行為效力,體現在一個市場交易中,就是滿足受讓方對所有權或返還價款的需要。
既然購買佔有委託物的第三人是因信賴佔有人有所有權而善意有償地正當購買,既然購買遺失物的人是通過拍賣或有資質經營者這樣的正當渠道購買的,當然有權利得到公信原則的保護,於前者是取得所有權,於後者是有權取回價款。只是由於考慮雙方的責任大小、利益平衡和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程度,在不同情況下,對雙方的利益和權利做了不同的安排。
民法是慈悲的,民法的任一方面都是苦心孤詣,既要保證效率和秩序不受影響,又要平衡各方利益和每個人對正義的不同需求,所以民法的每一個基本原則都並非虛文,民法的每一項制度都並非無因可循,民法的每一項要件和程序的要求都並非無的放矢。建議你看一下電影《十七歲的單車》,該電影不但細膩動人,而且對遺失物或贓物轉賣後原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矛盾沖突,有十分逼真和有趣的描寫,看完以後再想一下《物權法》的這兩條規定,一定是別有趣味。
順祝新年快樂,學業順利。
2. 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追回遺失物
現實問題
梁某定製了一條24K金項鏈,一天不慎掉落被袁某拾到,袁某是某寄賣店的店員,通過寄賣將該項鏈賣給了李某。沒多久,梁某在路上看到了李某,感到李某的項鏈很眼熟,定睛一看,就是自己定製的項鏈,於是拉住李某要求返還,李某稱該項鏈是在寄賣店裡買的,拒絕返還,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梁某是否有權利要求李某返還項鏈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因此,梁某有權要求李某返還項鏈,但同時梁某應當支付李某購買該項鏈所支出的費用,支付後梁某有權向袁某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3. 對盜竊物,遺失物的處分是無權處分嗎
乙可以基於所以權向丙要求返還所有物,如果丙是從拍賣行等具有資質的機關購買且是善意的,那麼甲必須向丙支付所付出的費用
4. 遺失物被出賣,可以要求返還嗎
核心提示:遺失物被出賣,可以要求返還嗎?《物權法》規定,失主有權要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還,這在民法理論上稱作“所有權返還請求權”。那麼遺失物被出賣可以要求返還嗎?下面由110網為您介紹。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其所有物的權利。
在我國,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即使是被通過出賣等手段轉移後,失主仍可以要求佔有人返還。因此,遺失物被出賣後,失主仍然可以向佔有人要求返還遺失物。
拾得人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可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受讓人是通過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需支付所付費用。
第一百零七條還規定,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5. 遺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權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遺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權應發生在該遺失物的所有人應支付一定的必要費用卻不支付或承諾給予拾得人一定的報酬並拒不支付等情形。在這些情形下,拾得遺失物品的當事人可以將該遺失物留置。
遺失物可以有條件地適用善意取得。具體而言,如果在原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後兩年之內,其可以向受讓人追回其所有物。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行使這項權利,原權人的所有物返還權即喪失,受讓人才可以適用善意取得而永久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5)遺失物被處分擴展閱讀
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
根據《物權法》第109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妥善保管遺失物。
根據《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 遺失物、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遺失物、盜贓物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對於善意取得的范圍,只有不動產和動產中的委託佔有物才能夠構成善意取得制度,由於欺詐行為所取得的除以下情況外,其他都可以適用,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6)遺失物被處分擴展閱讀: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說。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