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定紀
1. 黨紀處分優先於政紀處分決定適用嗎
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一個是黨員,一個是公務人員,不存在優先的問題,應當分別適用!
請及時採納!
2. 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紀委作出處分決定後組織部門再處理有什麼依據
《黨章》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後組織部門再處理。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
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
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2)處分定紀擴展閱讀:
黨章第四十條中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1 )違紀黨員的工作機密程度較高,或者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黨支部大會討論的;
( 2 )違紀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主要領導成員犯有錯誤,或因該組織領導人同違紀黨員有直接牽連,難以由該組織執行紀律的;
( 3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他們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 4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處理的;
( 6 )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 7 )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黨章
3. 公務員受黨紀處分一定受政紀處分嗎
分情況,黨紀處分是你作為一個黨員受到的處分,政紀處分是你作為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受到的處分。 這兩個處分不沖突,同時受到就要同時執行。
4. 公務員違紀應當由誰決定對其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且將調查認證的事情及擬定的處分依據告訴公務員本人
不是紀委。是處分決定機關。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回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答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5. 宣布處分決定會 違紀人員參加嗎
違紀人員必須參加,違紀人員還可以陳述自己的意見和反映情況。
6. 紀檢監察機關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自查報告
按我黨的政策,依法辦事,我支持你,你只要為百姓,我幫你!
7. 處分決定中政紀處分和黨紀處分在一起的怎麼寫
前面一樣,最後依據和處分結果不同
8. 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對違紀黨員免予黨紀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嗎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8)處分定紀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9.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人員,主管副職,部門一把手各應負什麼責任
分別是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10. 黨政紀處分決定的送達與宣布,哪個在先
一般是黨紀在先,政紀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