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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依法處理

發布時間: 2020-12-02 07:50:52

依法處理和依法嚴肅處理以及依法從重處理有什麼區別

依法處理是遵守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依法嚴肅處理,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嚴格遵守規定。依法從重處理,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處罰較重的手段

❷ 依法依規依紀該處理什麼人就處理什麼人

第一,切實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保證,也是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關鍵和根本所在。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對黨中央作出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決策部署,黨的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部門以及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和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的黨組織,都要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有效發揮作用。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不力、所在地區和部門腐敗問題突出、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第二,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圍繞反對「四風」,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和建設,在抓常、抓細、抓長上下功夫。必須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抓緊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使領導幹部「不敢腐」;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嚴肅法紀,完善激勵和問責機制,使領導幹部「不能腐」;通過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增強黨性修養和宗旨意識,牢固樹立「三個自信」,使領導幹部「不想腐」。要健全並嚴格執行依法處理、依紀審查各環節程序,完善有效發現、揭露、查處腐敗問題機制。要改進辦案方式,加強紀檢監察同司法、審計等機關協調配合,提高依紀依法懲治腐敗能力。要督促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黨委一把手要樹立主體責任意識,有作為、敢擔當,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聚焦中心任務,切實履行好監督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都必須嚴格追究責任。
第三,不斷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相關法紀規定。
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結合,更加善於使黨關於反腐敗的理念和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黨全國一體遵循的法律規范,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更加註重黨紀規定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著力體現黨紀與國法的一致性。更加重視實現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的精神,做好黨規黨紀的立、改、廢、釋工作,與時俱進修改完善廉政准則、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等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法律。

❸ 如何依法處理好重大敏感案件總結報告

一是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實體和程序均合法;二是法理與人情並重,維護社會穩定。

❹ 《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還適用嗎(

有效,一些地方也有自己的處理條例但都是建立在總章法之上的

❺ 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有沒有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已於版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並以《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公布廢止,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廢止目錄鏈接:第二十四

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會判多久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 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8.3.10 法釋〔1998〕4號)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 法(研)發〔1987〕ZI號)(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並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
2.酒後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❼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是否有效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是公安部於2005年12月27日頒布的,於2006年2月1日起實施。目前沒有關於這個規定已經失效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時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採取措施,規范准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7)嚴格依法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四條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 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第六條 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 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❽ 如何妥善處理依法行政與群眾訴求矛盾

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充分聽取群眾對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的意見和建議,兼顧好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

要依法治國,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司法機關要公正廉潔司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提出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一個現代化的理念和全世界的潮流。信訪制度離開了法治,就不可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信訪制度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二者如何有機地對接,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是一個大課題。

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把流動人口、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搞上去,把「兩新組織」、信息網路的積極作用發揮好,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扎實。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有利於信訪工作的開展。」孫柏瑛認為,一方面,需暢通群眾表達訴求的渠道,通過組織化的形式來表達利益訴求、協商、溝通,從而減少個體化的對抗。另一方面,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建設,依法維權,合理表達訴求。

應該鼓勵社會組織的發育,整合多種力量,通過多種渠道,參與訴求的表達、利益的整合、矛盾的化解。如此,一旦出現矛盾,將不會通過個體的、無序的方式來上訪,而是通過組織化程序來協商解決。

「源頭預防也是要確保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如果在行使公共權力過程中胡作為、亂作為,甚至和某些利益集團綁在一起,那信訪源頭治理就更無從談起。」

夯實基層基礎的核心,在於真正把群眾工作做到群眾家裡、做到群眾心坎上。

「80%的信訪問題,是基層就可以解決但是沒有解決好,導致矛盾上交的。」這關鍵看黨員幹部群眾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真正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不能有了問題才找群眾,或者等著群眾來找政府。「干群關系好,有些事一句話就能解決;干群關系淡漠,小事也能變大。中央反復強調加強群眾工作,是很有深意的。」

從深層次來看,解決信訪問題必須從深化信訪制度改革入手,走法治化道路。權威專家指出,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完善信訪制度應充分發揮信訪、調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作用,建立多元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利益機制;探索建立科學、高效、權威的信訪問題解決機制和終結機制,減少重信重訪、非正常上訪,降低行政成本、社會成本;完善信訪工作程序和信訪事項處理標准,推行信訪公開,提高信訪工作效能,等等

❾ 「以租代征」行為應依法處理

【問題】

2006年3月28日,某市某村民小組將該村的15畝耕地出租給當地某化工廠並簽訂了合約,雙方約定:村民小組將土地租給化工廠建廠房,使用期限為30年,化工廠每年向村民小組交納5萬元的租地費用。2006年5月,化工廠在承租的地塊上挖掉了耕作層,建設了面積為5000平方米的廠房,並投入使用。同年10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此案立案查處。查處過程中,村民小組和化工廠辯稱其只是聯營,並非租地。

問:村民小組的行為是否合法?應當怎樣處理?

【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村民小組和化工廠的行為是否符合土地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從而來判斷是否構成土地違法行為,進而進行處罰。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相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在本案中,村民小組擅自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用途,將該村屬於集體所有的15畝耕地租給化工廠建廠房,私自將農用地性質變為了建設用地性質。所以,此村民小組在未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

(2)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5]166號)的有關規定。 「以租代征」是指,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不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干擾建設用地管理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實現的行為。 在本案中,村民小組將土地租給化工廠且使用期限為30年,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3)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分別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本案中化工廠在承租的地塊上破壞了耕作層,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村民小組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應當以破壞農用地罪查處,數罪並罰。

❿ 公安部關於經濟糾紛不予立案的要件

對於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一、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
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十分重視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以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順利進行。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後再依法恰當處理,切不可輕易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動和難以挽回的後果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地區之間要相互配合,協商辦事,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偏袒本地當事人或擅自凍結款項。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
有關罰沒款提成問題,應嚴格依照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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