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築防火分區面積
『壹』 有內庭的公共建築怎麼劃分防火分區
49.8米高的公共來建築,屬於自高層公共建築。對於高層公共建築來說,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500㎡。當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時,建築面積可以加倍,那麼意思是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最大可以到3000㎡。你所說的每層約3000平米是否包括迴廊在內。如果包括迴廊的話,那麼迴廊單獨做一個防火分區,其餘每層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如果沒有包括迴廊,面積大於3000的話,每層劃為兩個防火分區。面積小於3000,則每層劃為一個防火分區。
『貳』 公共建築地上部分每個防火分區要做排煙嗎
按規范對照你的每個房間。
排煙設施包括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
『叄』 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房間的兩個疏散門間距須大於5m的規定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5.3.8條規定同一個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m。目前根據消防局的理解,無論每個防火分區的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還是每個需設兩個以上疏散門的房間的疏散門之間的距離,無論住宅還是公建,都按5m來要求。
拓展資料: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
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
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 12 章和 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資料參考: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網路
『肆』 消防考試中,一二級公共建築內一個防火分區借道疏散的條件是滿足一個,還是3條全滿足才可以借道疏散
同時滿足。
一、二級抄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 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
3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於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於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伍』 公共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有哪些要求
(1)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
2)除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2-7規定的公共建築。
【3標§】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表2-7
(2)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於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於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陸』 一二級公共建築內,一個防火分區從相鄰防火分區借道疏散需滿足三個條件之一還是三個條件全滿足
你問的是2018年版《建規》的5.5.9條吧。該條所列三個要求是利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時的基本要求,應該同時滿足!
希望能幫到你。
『柒』 建築防火一、二、三、四級耐火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1、一來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自築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
2、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築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其它為不燃燒性。
3、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性。
4、四級耐火等級建築:防火牆為不燃燒性, 其餘為難燃性和可燃性。
如下圖所示:
對於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營業廳、展覽廳,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防火分區當然可以提高啦,具體如下:
1.在高層建築內,可以為4000㎡;
2.在單層建築內或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時,可以為10000㎡;
3.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可以為2000㎡。
(7)公共建築防火分區面積擴展閱讀
甲級防火門的口訣是:油氣水電瘋子,翻譯一下就是:油(柴油發電機房)氣(燃氣、燃油鍋爐)水(消防水泵房)電(配電室、電影院電梯井、電梯機房隔牆)瘋(通風、排放煙機房)子,另外再記一下門斗、人防里的門、防火分區處的門、避難間、避難層和中庭的門。好了,除了這些,其他全是乙級防火門。
『捌』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內面積200㎡的中庭需要單獨算作一個防火分區嗎
一、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區規定: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於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3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二、淺析對《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認識:
建築間的天橋和中庭防火要求的認識:
在《建規》(GB50016-2006)中對天橋和中庭有嚴格的防火要求,但是在實際工程中連接兩建築間的連廊往往超出了《建規》中所指天橋的范疇,很多設計問題並不是《建規》(GB50016-2006)7.6.3、7.6.4條能夠解決的,此外,什麼樣的建築形式視為中庭以及中庭的防排煙設計等都是規范執行中比較難把握的問題。筆者就建築間的天橋和中庭防火設計要求談幾點認識。
(一)建築間天橋連通空間的防火分區:
1、當通過天橋將兩棟以及以上的建築連為一體,建築之間的最小距離小於有關規范規定的防火間距的要求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將經天橋相連的數座建築整體按一座建築確定。這里所說的「最小距離」是指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當外牆有自動扶梯及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及自動扶梯外緣算起。要特別指出:當通過天橋將兩棟及以上的大型商業建築連為一體,建築之間的最小距離小於9m(多層與多層建築之間)、13m(高層與多層建築間)時,其防火分區應將經天橋相連的數座建築整體按一座建築確定。
2、當敞開天橋和建築物圍成的圍合空間無頂蓋時,圍合空間應視為「天井」;當天橋(敞開或封閉)和建築物圍成的圍合空間有頂蓋時,圍合空間應視為「中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有關中庭的規定,建築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
(二)天橋和建築物圍成的圍合空間頂蓋材料的燃燒性能:
當天橋和建築物圍成的圍合空間經常有人停留時,其頂蓋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25h的不燃燒體;當天橋和建築物圍成的圍合空間無人停留,僅作為景觀時,其頂蓋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25h的難燃燒體;禁止採用可燃、易燃燒體材料。
(三)圍合空間的防排煙 :
當天橋和建築物圍成的圍合空間有頂蓋時,就應當採取防排煙措施。應當注意幾個問題:一是採取自然排煙措施時,應當考慮煙氣「層化」現象和敞開或封閉天橋對煙氣流動的影響,限制可採取自然排煙方式的凈空高度;二是可以採取的自然排煙方式主要有:抬高頂蓋使頂蓋周圍敞開,設置可自動開啟的頂窗等,其中頂蓋周圍敞開的排煙有效面積計算以及頂窗的自動開啟方式應作明確規定。
『玖』 消防法規規定多少平方米或者工作人數大於多少要配2個安全出口
除以下條件外都來要設置兩個安全自出口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²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除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規定的公共建築。
(9)公共建築防火分區面積擴展閱讀:
國家頒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