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理信訪工作規則
㈠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線索處置方式還有其它嗎
從處置分類上來講,既然明文規定了,就不應該有其他的處置方式。但是以前處置是分5類的,還有一個擬立案類,現在歸到初核之後了。但是從流程上講,如果不是線索處置權單位,可按照規定移交。具體參考以下條款: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執紀監督部門、執紀審查部門、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第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㈡ 如何貫徹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國家信訪局召開新聞通氣會解讀《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10月25日,國家信訪局召開《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新聞通氣會。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出席會議,就社會關注、媒體關心的有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讀。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等15家在京新聞單位出席會議。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二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台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中央對制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制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後,經中央同意,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正式下發。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5章19條。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指導思想。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問:《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是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二是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四是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問:《辦法》對責任主體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領導責任中,分別對各級黨政機關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個人責任作出規定。部門責任中,既對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作出規定,也明確了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屬地責任中,分別從源頭預防、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教育疏導等4個方面,對信訪問題發生地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作出規定。信訪部門責任中,明確了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強化了履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建議的責任。同時,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責任作出規定。
問:《辦法》規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以及對集體訪或者負面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面。據此,在梳理整合《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復規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問:《辦法》對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對問責主體、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確規定。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問責方式上,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程序上,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㈢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有哪些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如下:
1、規范檢舉控告受理程序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編號登記,按規定錄入檢舉舉報平台。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受理,建立健全對檢舉控告件的內部移送、向上報送、向下轉送工作機制。「對屬於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2、加強對檢舉控告的篩選和研判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過篩選,對屬於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
要求監督檢查部門不得隨意處置檢舉控告,對收到的檢舉控告進行認真甄別,屬於受理范圍的在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集體研究並履行報批程序後分類處置;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經報批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
3、強化內部制約和監督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屬實情況、向檢舉控告人反饋情況等。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4、加強檢查督辦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存在問題典型、久拖不辦等情形的,可以發函交辦;對交辦的檢舉控告,存在超過期限仍未辦結、推諉敷衍等情形的,可以進行督辦。
5、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
強調建立紀檢監察幹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要求工作人員強化宗旨意識,耐心聽取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嚴格遵守保密、迴避等制度規定;明確在處理檢舉控告過程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㈣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2、誰版主管、誰負權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拓展資料
信訪產生的依據:
中國政府的突出特點,是在大部分民眾頭上,從中央到鄉鎮共有五級黨政政府(在農村地區有時還包括一級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會、村黨支部),城市比農村少一級鄉鎮政府(直轄市再少一級──地市級),但又多一級「單位」。
上下級黨政政府之間等級地位十分森嚴,各級政府都是下管一級,形成一個層層向下約束、層層向上負責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機制。這意味著,中央政府其實並不能形成真正的中央集權。
除了少數例外,它只能直接管到省、部級,即使是對比如某省某縣的拆遷政策進行糾正,也要通過該省,而該省也須通過該縣的上一級政府,即地市級黨政政府來具體處理,比如將該縣的黨委書記和縣長撤職。
㈤ 如何制定基層工會信訪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信訪工作是工會組織的一項長期的群眾工作和重要的政治任務,是聯系群眾、體察民情的一條重要渠道。做好信訪工作,對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深化企業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二條信訪工作要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企業的有關規定,正確解釋群眾提出的問題,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信訪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事求是,辦事公正,顧全大局,遵守紀律,善於做群眾工作和思想工作,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質。
第四條工會信訪兼職人員的基本職責是:貫徹企業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執行信訪工作制度;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其基本任務是:受理本系統、本單位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轉辦的來信來訪事項。
第五條信訪人員在受理信訪問題的過程中,要從講政治、講穩定、講大局的高度出發,遵守信訪工作紀律,做到「十不準」。即:不準泄露信訪工作中的秘密;不準將揭發檢舉信訪件轉給被揭發檢舉的單位或個人;不準將研究信訪問題的會議內容和到會人的不同意見告訴信訪人;不準將調查人、證明人的姓名、住址告訴信訪人;不準將上級轉辦批辦的信件退給寫信人;不準將群眾來信的郵票剪揭據為己有;不準無原則地對信訪人表示同情或支持;不準公開或暗示信訪人到上級機關糾纏;對信訪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領導未批准之前不準搶先告訴信訪人;不準收禮、受賄。對違犯信訪工作紀律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要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重大疑難問題。
第七條各級工會領導都要閱批一些群眾來信,接待一些群眾來訪,各子公司和直屬單位的工會領導閱批信訪的數量一般不少於20%;廠礦工會領導閱批的數量不少於25%,以便及時了解群眾的一些意見、要求,密切干群關系。
第八條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網路;保證信訪渠道的暢通。工會辦公室設兼職信訪專業人員,工會各部、各子公司、直屬單位和各廠礦工會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兼職信訪員,車間工會信訪工作由分會主席兼管。信訪人員負責辦理上級批辦和信訪部門轉辦的信訪件,並按要求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堅持「分級負責、歸日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總公工會受理的來信來訪,按業務分工進行受理;涉及勞動競賽、技協、先進表彰等方面的信件,由生產保護部負責處理;涉及女職工利益方面的信件,由女工部負責;涉及生活福利、勞動爭議等方面的信件,由勞動生活部處理;涉及文化活動方面等方面的信件,由宣教文體部處理;涉及工會組織建設、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信件,由辦公室處理。涉及各子公司、直屬單位工會解決的問題,由基層工會解決。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第三章一般來訪接待
第十條工會接待群眾來訪,要文明禮貌,耐心聽取陳述,詳細登記接談內容。對群眾提出的問題,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解釋、答復。屬正當要求,按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問題;要積極幫助解決;屬批評建議,要熱情歡迎。使越級重訪率不超過10%。
第十一條對上級或有關部門轉辦的來訪問題,作出處理、解釋、答復後,按時限要求向轉辦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來訪人突然患病或精神病人時,確有實際問題的,與其所在單位工會聯系商處;滯留不走、干擾正常工作的,請其所在單位工會勸離。
第十三條對到工會來訪人的食宿、車費、醫療費等,原則上由本人自理;來訪人反映的問題按政策規定應該解決,而經濟上又確有特殊困難的,受理單位要嚴格審查把關,經財務部門同意、報請領導批准後,酌情解決。
第四章一般來信受理
第十四條受理群眾來信要認真負責,詳細登記,及時處理。
對職工群眾詢問有關政策、規定的來信,要及時復信解答;來信人所提要求按政策規定不能解決的,要復信解釋;來信反映能解決的問題,要積極幫助解決;
對一信多投或內容相同的重復信,其首收的來信,已作妥善處理的,其餘的登記後存查;有新內容的,按初信處理;
對揭發檢舉類信件和來信人要求給予保密的信件,應採取隱名摘抄或隱名列印的辦法進行轉辦,以保護寫信人;
對附有證件、物品的來信,要將證件、物品逐件登記清楚。信件處理完畢,需退還的證件、物品要退給來信人,並復信說明情況;
上級轉辦的來信,不屬本單位受理時,登記後退給轉信部門,並說明情況;
來信人及被反映人均無姓名、地址,且信的內容含糊不清、無從查處的,或精神病人寫的又無實際內容的來信,登記後存查;
有實際內容的匿名信,應視同署名信同樣認真處理;
各級工會受信部門要切實做好初信受理工作,使越級重信率不超過15%。
第十五條對於轉辦、批辦的信件,承辦單位處理完後,要在2周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轉信部門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受理來信從收信登記到呈間轉遞、從查處到復信答復,都要詳細記載。
第五章信訪信息反饋
第十七條加強來信來訪信息反饋工作。反饋的主要內容是:來信來訪中的重要批評、建議和採納建議後取得較好效果的;重要揭發、檢舉查證屬實的;不及時處理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集體訪、聯名信或有此苗頭的;重大傷亡事故等可能引起越級上訪的;領導和承辦人員妥善處理信訪問題的典型事例以及其他重要信息,要逐級反饋。
重要緊急信訪信息,要立即向上級領導和信訪部門口頭或書面反饋。
㈥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的工作規定
(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管轄第
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第
第六章 信訪事項的交辦和督辦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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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控告、舉報和申訴,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控告、舉報和申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反映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舉報;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三)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七)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八)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堅持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處理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控告、舉報、申訴,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教育疏導相結合的原則,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實行首辦責任制,按照部門職能分工,明確責任,及時將信訪事項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
第七條 辦理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由本院檢察長和有關內設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內部配合、制約機制,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形成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重大信訪信息報告制度,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重大信訪信息;下列重大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綜合和分類數據;
(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三)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
(四)轉送、催辦和交辦、督辦情況;
(五)重大信訪事項辦結後,進行調查研究,查找執法環節和檢察隊伍建設、制度落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檢察工作的建議。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幹部考核體系和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將信訪事項是否解決在本院、解決在當地,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評比活動,每三年評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優秀接待員。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信訪工作。人員較少的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專職人員。
第十三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信訪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統一受理來信,接待來訪;
(二)對所受理的信訪事項按照職責分工轉送有關部門辦理,或者根據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三)向下級人民檢察院轉送或者交辦信訪事項,並進行督辦,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辦結報告進行審查;
(四)根據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五)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轉辦和催辦,或者根據有關規定自行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報告上級機關;
(六)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書面答復或者告知信訪人;
(七)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後工作;
(八)在信訪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九)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
(十)宣傳法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
(十一)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信訪工作。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的信訪接待場所,並在信訪接待場所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舉報電話、舉報網址、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信訪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各級人民檢察院之間、人民檢察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信訪信息的互聯互通,方便人民群眾提出訴求,查詢辦理進度和結果,提高信訪工作效率和信訪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管轄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應當由本院管轄的控告、舉報和申訴,以及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信訪人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提出的復查請求。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各部門均有按職能分工承辦信訪事項的職責,對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應當指定承辦人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第二十條 信訪事項涉及檢察業務工作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門辦理;涉及組織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門辦理;涉及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的,由本院檢察長組織協調,明確相關部門牽頭辦理。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信訪事項,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在受理後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事項涉及多個地區的,由所涉及地區的人民檢察院協商管轄。對於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信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單位、住址和信訪事項的具體內容,經宣讀或者交信訪人閱讀無誤後,由信訪人和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信訪人提供的控告、舉報、申訴材料認為內容不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補充。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五人。
接受控告、舉報線索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信訪人須對其控告、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誹謗他人,以及誣告陷害、誹謗他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信訪人採用書信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處理來信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拆閱。啟封時,應當注意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和信封內材料的完整。啟封後,按照主件、附件順序裝訂整齊,在來信首頁右上角空白處加蓋本院收信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對信訪人採用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制度。接待時間和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的時間,每年應當不少於十二次,每次不少於半天。
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根據情況不定期安排接待時間,或者深入基層組織開展聯合接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來訪群眾,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預約接待。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帶案下訪、定期巡訪制度,在鄉鎮、社區設立聯絡點,聘請聯絡員,及時掌握信訪信息,化解社會矛盾。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事項應當逐件摘要錄入計算機,在受理後七日內按照管轄和部門職能分工轉送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對於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控告、舉報、申訴,應當逐件附《控告、申訴首辦流程登記表》。
對於重要信訪事項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閱批。
對於告急信訪事項應當在接收當日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對於性質不明難以歸口、群眾多次舉報未查處和檢察長交辦的舉報線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初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屬於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告知信訪人。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
辦理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應當由檢察長組織專門力量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信訪事項,經調查核實,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答復信訪人:
(一)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應當支持;
(二)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利於改進工作的,應當研究論證並予以採納;
(三)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不予支持,並向信訪人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三十五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經分管檢察長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通知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每月清理一次。對即將到期的應當發催辦函進行催辦;超過一個月未辦結的,應當報分管檢察長,並向有關部門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下一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轉交信訪事項情況;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轉交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承辦部門應當向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書面回復辦理結果。書面回復文書應當具有說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人反映的主要問題;
(二)辦理的過程;
(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
(五)開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後工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答復由承辦該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除因通訊地址不詳等情況無法答復的以外,原則上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
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的答復應當由承辦部門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共同負責,必要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通過答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辯明事實,分清責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
舉報答復應當注意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需要以郵寄方式書面答復署名舉報人的,應當掛號郵寄並不得使用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第四十條 信訪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復查請求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立案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接待人員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指定地點反映訴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訪。對於信訪人的下列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對於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人民檢察院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人民檢察院,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影響正常辦公秩序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檢察人員,或者非法限制檢察人員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破壞信訪接待場所設施,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第四十二條 對於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章 信訪事項的交辦和督辦
第四十三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下列重要信訪事項:
(一)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舉報內容較詳實,案情重大,多次舉報未查處的;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多次申訴未得到依法處理的;
(四)檢察長批辦的。
第四十四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管理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登記後提出辦理意見,報分管檢察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辦結期限的,需經檢察長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辦理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進展情況,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對於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和結果報經檢察長審批後,製作《交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報告》,連同有關材料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以本院名義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
第四十七條 《交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來源;
(二)信訪人反映的主要問題;
(三)辦理的過程;
(四)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五)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
(六)開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後工作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上報的《交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查,對事實清楚、處理適當的,應當結案;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處理不當的,應當提出意見,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重新辦理。
對確有錯誤,下級人民檢察院堅持不予糾正的,上級人民檢察院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原處理決定,並作出新的決定。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處理信訪事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監督糾正:
(一)應當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三)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的;
(四)未按規定反饋辦理結果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監督糾正的事項。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所督辦事項應當提出改進建議。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改進建議後應當及時改進並反饋情況。建議未被採納的,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報經檢察長審批後,責成被督辦單位執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提出建議,連同有關材料移送政工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五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致使信訪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案件定性處理錯誤,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三條 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單位、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推諉、敷衍,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無故拖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
(三)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信訪請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風粗暴,方法簡單,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信訪人,或者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的;
(六)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第五十四條 隱瞞、謊報、緩報重大信訪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㈦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
1、新時期信訪舉報工作的形勢和任務。
2、處理信訪舉報的程序和方法。
3、紀檢監察信訪案件的辦理和管理。
4、基層信訪舉報工作應當加強的幾項工作。
一、新時期信訪舉報工作的形勢和任務
(一)新時期信訪舉報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我們從三個方面分析
1、新世紀、新階段為做好信訪舉報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機遇
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階段。做好信訪舉報工作,既面臨著極其有利的時機,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有效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做好信訪舉報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十六大以來,中央了提出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為做好信訪舉報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保證和扎實的群眾基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發展,為充分發揮信訪舉報工作的職能作用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多年來的信訪舉報工作實踐,已經總結和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為今後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基礎。
2、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和監察部領導高度重視信訪舉報工作
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做好信訪舉報工作的關鍵。黨的十六大報告就明確指出,要認真研究我國社會生活的新變化和群眾工作的新特點,把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貫徹到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各項工作中去。中央紀委、監察領導對信訪舉報工作也提出明確要求,為做好信訪舉報工作指明了方向。
3、信訪舉報工作當前呈現出的新情況、新特點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信訪舉報總量始終保持高位運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新情況、新問題隨時出現;群眾民主意識、監督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等進一步增強。這就預示著今後一段時間內信訪舉報的數量還會呈高位運行狀態。
②集體上訪總量雖有所減少,但越級集體訪增多,規模越來越大,行為越來越激烈。參與人數越來越多,經常是十幾個、幾十個,甚至幾百個,有些釀成了群體性事件。他們動輒採取扯橫幅、打標語,遊行、靜坐、請願,甚至攔截領導車輛,沖擊、砸毀黨政機關大門,毀壞辦公設備,扣壓有關領導當人質,堵塞交通等,還出現跨地區、跨行業、有組織的聚集訪。
③檢舉控告領導機關、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是當前信訪舉報的重點。檢舉控告一般佔90%以上。在檢舉控告中,大多數是反映各級領導幹部的經濟問題,一般占檢舉控告總量的60%左右。在經濟類問題中,又以貪污受賄為大多數。從舉報的違紀問題來看,越來越呈現群體性、組織化趨勢,有些還帶有很強的集體違紀性質。從查案的實際情況看,腐敗也呈現群體性、團伙性。
④舉報問題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不僅涉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執紀執法部門,各個行業都有可能被舉報。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逐漸呈現出來,群眾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越來越復雜,社會矛盾與黨員幹部作風、廉潔自律、腐敗問題交織在一起,解決起來難度很大。除反映經濟問題外,還有以權謀私問題,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破壞和干擾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問題,揮霍公款、大吃大喝問題,違反財經紀律問題,賭博嫖娼問題,與黑社會勢力勾結問題,工作作風粗暴、侵犯群眾的合法權益問題等,群眾反映非常強烈,而且有些違紀行為越來越嚴重,情節越來越惡劣。
⑤舉報的動機正逐步向維護自身利益發展。在檢舉控告中,大多數是控告類信訪舉報。增大了解決問題的難度。
⑥越級信訪勢頭不減。很多信訪舉報根本不經過基層,直接向上級機關舉報。
⑦署名舉報有所增加,但匿名舉報仍佔主流,匿名信訪舉報件佔70%以上。
(二)、新時期信訪舉報工作的任務
(1)努力營造良好的舉報環境,進一步暢通和拓寬信訪舉報渠道
總的來看,當前的信訪舉報環境是比較好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創造條件,努力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但還有很大差距:一是不能正確認識信訪舉報;二是壓信不辦、拖案不查現象時有發生;三是也有利用信訪舉報渠道發泄私憤,誣告陷害,干擾和影響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等等。
為進一步暢通和拓寬信訪舉報渠道,應抓好六個環節:一是正確認識和對待群眾舉報。要充分認識群眾信訪舉報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的作用,要深刻理解十五大反腐敗工作機制中依靠群眾積極參與的重要意義。二是引導群眾正確舉報。要引導群眾實事求是舉報,教育群眾正確行使自己的職權,要引導群眾逐級舉報、依法舉報、署實名舉報。三是方便群眾舉報。要拓寬舉報渠道。要改進工作作風,建立領導接待和現場辦公制度等。四是保護群眾舉報。要認真執行保密紀律,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五是要鼓勵群眾署實名舉報。六是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應該解決且能夠解決的要及時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向群眾作出解釋,得到群眾的理解;對於一些無理要求,也要堅持原則,決不姑息遷就。
(2)狠抓信訪問題的處理落實,維護保障群眾正當權利
首先,要狠抓信訪問題處理落實,取信於民。凡是群眾反映的內容具體、情節嚴重的問題,都要認真調查核實。
其次,要以群眾滿意不滿意為標准。群眾不滿意之處,我們就要改進和克服,狠抓信訪舉報問題的處理落實。
第三,要轉變觀念,處理信訪舉報不能僅滿足於轉辦,關鍵是抓有人辦,能夠還被舉報人一個清白,還舉報人一個明白。要克服和改變等、拖、踢、壓、欺、瞞、哄等錯誤做法。
第四,要充分發揮信訪舉報信息靈敏、信訪協調、監督執紀三大優勢;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和外部其他職能部門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處理信訪舉報;要強化內部制約監督,使群眾信訪舉報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
(3)切實抓好基層信訪舉報工作
基層信訪舉報工作是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加強基層信訪舉報工作對於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深入開展,維護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基層信訪舉報工作不斷進步和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還有些地方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的要求,影響和制約著信訪舉報工作的深入開展和職能作用的發揮。
(4)努力化解集體訪,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集體上訪是人民內部矛盾激化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一種非正常的信訪活動,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對集體上訪,紀檢監察機關歷來不提倡、不支持,但要認真對待。
認真查處群眾反映的問題,是化解集體上訪最根本的辦法。要千方百計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要制定應急預案,盡快平息事態。對重要集體上訪,要向同級黨委、政府、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要建立集體訪和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理機制,依靠黨委、政府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要強化責任,對因失瀆職造成集體上訪影響惡劣的,要追究有關領導、有關部門的責任。對借集體上訪而擾亂工作、生產、生活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也要追究責任。
(5)依紀依法規范信訪舉報工作
2004年中央紀委監察部在江西召開依紀依法規范信訪舉報工作座談會。2005年中紀委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依紀依法規范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明確了依紀依法規范信訪舉報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和具體的工作要求,體現了用制度規范工作、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精神,是指導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紀依法規范信訪舉報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處理信訪舉報的程序和方法
(1)處理來信的基本程序大體分為四個過程:准備過程、辦理過程、反饋過程、審結過程。①准備過程:包括消毒、分類、分送、拆封、裝訂、蓋收信章等。②辦理過程:歸納為8個字。即一登,登記不過夜;二分,分類、分級、歸口;三閱,及時閱批不超過2天;四清,有重大問題徹底查清,無問題認真澄清;五結,按期辦結,優質審結;六回,回信回訪;七統。統計後綜合分析;八整,整卷歸檔。③反饋過程,是指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重要信訪舉報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回報的過程。④審結過程,嚴格審結質量關,實行審核反饋。過去我們區紀委總結的五審得到了中省市紀委的肯定和認可,即一審程序是否規定,手續是否完備;二審上報材料是否齊全規范;三審問題是否查完;四審事情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確處理,是否恰當和落實;五審署名信訪是否回復,是否息訴息訪,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結。
在日常處理工作中,我們必不可少的還有一卡四冊。即一卡是來信來訪登記卡; 四冊是上級紀委來信來訪轉辦登記冊;本級紀委來信來訪處理冊;領導接訪登記冊;信訪檔案歸卷登記冊。
(2)處理來信的基本方法
我們通常使用的有以下七種方法:
一是反映促辦。主要是針對重要情況的問題通過一定的信息載體向有關領導反映,通過領導批示促使問題盡快解決。主要形式有《信訪簡報》、《要信摘報》、《專題報告》、原信送閱等等。
二是轉交承辦。主要是針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范圍的信訪舉報件通過一定的方式轉交有關地方或部門處理。對其中重要的可以發函要求查報結果、或要查報報情況。
三是過問督辦。主要是指交辦機關對轉下去的信訪舉報件要進行督促催辦。要求查報結果的信訪案是過問督辦的重點。
四是移送承辦。主要是指對涉及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的黨員幹部、行政監察對象的問題移送給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其它職能部門辦理。
五是查接查辦。主要是針對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結以及打擊報復舉報人問題,信訪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直接查辦。
六是信訪監督。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黨組織、黨員、黨員領導幹部、行政監察對象在思想、工作作風方面的問題、一般廉潔自律問題以及輕微違紀問題,對被反映者採取信訪談話或發信訪通知書等形式進行的監督。目的是達到嚴格教育、糾正錯誤、澄清問題,防微杜漸。這是新形勢下解決信訪問題的重要途徑,是教育、挽救、保護幹部的重要舉措。
七是信訪協調。對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信訪問題和涉及多個部門交叉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群眾疏通辦理渠道,引導群眾分級歸口反映問題,促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還可以在基層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雙向承諾、聽證會、群眾代表參與信訪案件調查等方法。
(3)處理來信的基本要求
一是快。貫穿處理來信的整個過程。一般信件轉辦快;重要問題研究快;該請示的摘報快;應立案的查處快;向下交辦的發函快。
二是准。努力提高信訪幹部自身素質。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熟練地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增強適應和應對能力。熟悉分管范圍的黨員、幹部及行政監察對象的基本情況。要突出重點。
三是活。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妥善有效地解決各類問題。
四是嚴。嚴格辦信程序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保密紀律;嚴肅查處侵犯檢舉、控告人民主權利的行為;嚴格迴避制度。
三、紀檢監察信訪案件的辦理和管理
(一)什麼叫信訪案件
信訪案件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要求查報結果或者依據有關規定直接調查處理的重要信訪問題。
(1)信訪案件的種類。一是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發函要求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查報結果要情況的信件。二是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依據《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所賦予的職能,直接查辦的信件。
(2)信訪案件查處范圍。信訪案件的查處范圍是根據信訪問題所涉及的對象和內容確定的。查處對象一般應是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范圍以內黨組織、黨員及行政監察對象。查處內容應是上述查處對象的較嚴重的違紀問題,嚴重的不正之風以及帶有典型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和比較重要的申訴。
(二)信訪案件的承辦與轉辦
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接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的交辦函,對屬於本級黨委、政府管轄范圍幹部問題的案件,應當及時承辦。對屬於下級黨委、政府管轄范圍幹部問題的案件,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轉辦。在對信訪案件的管理上有兩點明確要求:一是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室交辦的信訪案件,應當固定一個部門專人管理,承辦和轉辦須經本級機關領導審批。對要情況的信訪一月回復,要結果的三個月回復。二是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應及時認真辦理,不允許扣壓和拖延。對因拖延、扣壓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需要推遲辦理的,應向交辦機關做出書面說明。
(三)信訪案件的督辦
在信訪案件辦理過程中,交辦單位、承辦單位、轉辦單位應當加強聯系與溝通,及時通報案件辦理的進展情況。為了保證信訪案件辦理的時限和質量,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應當及時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信訪案件的情況進行督促、催辦和指導。
(1)督辦的重點
一般情況下,要求查報結果的函件一經發出,該案即列入溝通和催辦的范圍,下列情況應當列為重點進行督辦:
一是超過辦結時限的信訪案件。凡未立案查處的,承辦單位在3個月內沒有報告結果的;凡立案查處,承辦單位在6個月沒有報告結果的。
二是已經報告結果,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為需要補充調查,重新研究處理意見或補報有關材料的信訪案件。
三是領導批示要求盡快報告處理結果的信訪案件。
四是其他需要掌握辦理情況的信訪案件。
(2)督辦的方法
一般可分為電話催辦、派人督辦、發函催辦、通報案件報結情況、調卷督辦。
(3)督辦的程序規定
一是履行督辦審批手續。督辦工作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
二是參加督辦的人員必須了解案情,熟悉擬催辦案件的辦理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熟悉有關的政策、法規,制定督辦方案,做好督辦准備。
三是督辦人員在督辦過程中,要向承辦單位或轉辦單位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做好督辦記錄,整理後填入《督辦案件登記表》,呈領導閱批。督辦工作結束後,督辦人員應當向領導匯報督辦情況,匯報時應當按照《登記表》所列項目,按照函號、發函時間、案件查處及報結情況、督辦內容、督辦結果、督辦過程、督辦人意見的順序逐項匯報,簡明扼要,意見明確。在領導對本案的督辦工作中提出意見和要求後,將領導意見填入《登記表》備查。
四、信訪案件的直接查辦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經過篩選確定並報經領導批准,可以對一部分信訪案件直接調查處理。
(一)直接查辦信訪案件的范圍
1、情節簡單,線索具體、清楚,在短時間內可以查結的信訪問題。
2、情況緊急,將要發生或正在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
3、突發性集體上訪,如不及時採取措施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甚至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4、群眾反映強烈的突發性、苗頭性和熱點問題。
5、侵害舉報人合法權利,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問題。
6、領導交辦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辦的信訪問題。
(二)直接查辦信訪案件的審批程序
屬於下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管轄范圍的,由信訪室主任批准;屬於本級管轄范圍的,須經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批准。
(三)直接查辦的調查與處理
1、直接查辦由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派人進行,也可會同有關單位聯合調查。調查取證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2、調查工作結束後,應當撰寫調查報告。
3、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有關領導批准並予以落實。
4、調查處理結束後,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五、報告信訪案件調查處理結果的程序及規定
(一)報告信訪案件調查處理結果的形式
凡要求查報結果的信訪案件,有關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辦理結果。
(二)報告結果件的審批許可權
對違紀人員進行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應由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集體審定,加蓋公章後上報。對不需進行組織處理、紀律得分或反映不實的,分管領導必須簽字,加蓋公章後上報。
(三)報告結果件的必備材料
1、檢舉、控告信訪案件的必備材料有: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調查處理的意見。在檢舉、控告人或被檢舉、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見時,應附有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被檢舉、控告人有錯誤,組織上已令其檢討或給予組織處理的,應附有本人檢討或處理決定;呈報機關的審查意見。
2、申訴案件的必備材料有:原處理決定、復議結論或復查報告及結論;申訴人對復議、復查結論的意見。在申訴人提出不同意見時,應附有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呈報機關的審查意見。
(四)信訪案件的報結要求
1、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的規定,必備材料必須齊全。
2、呈報單位必須對所上報的結案材料提出審核意見,表明態度,並且在報告中對信訪舉報所反映情況的屬實程序作出「屬實、基本屬實、部分屬實、不實」的認定。
3、呈報單位上報結案材料時,要以紀委或監察廳(局)名義,並加蓋公章,禁止用復印件上報。如果由職能部門上報,必須在函件中註明該案已經過常委會討論或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4、一案一報,不得一個呈報函報結幾個案件。
5、上報材料一式二份。
六、信訪案件的結案
(一)符合下列標準的信訪案件,可作結案處理
1、事實清楚。即發案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當事人、所反映問題的情節及後果等均已調查清楚。
2、結論正確。即對所發生的事件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並依據黨章、政策、法規定性准確。
3、處理恰當。對被舉報人的錯誤做出處理後,各項處理意見均已落實。
4、文字材料齊備,報批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呈報程序。
(二)履行結案程序
1、交辦單位收到報結材料後,由專人進行登記、加蓋收文章、編號,將報結材料送承辦人審核。
2、承辦人按照信訪案件的結案標准和報結要求,認真審核,提出意見,送有關領導審批。
3、凡經領導審核批准結案的,承辦人應盡快辦理結案、歸檔手續,並告知呈報單位。凡經研究不同意結案的,承辦人應迅速通知呈報單位,進行補充調查,補報材料。交辦單位在兩個月內不反饋意見的,呈報單位可視為同意結案。
七、信訪案件屬實程度的認定
(一)屬實程度的分類
1、屬實——信訪舉報所反映的情況與調查結果相對比,完全相符或基本相符。
2、基本屬實——信訪舉報所反映的情況與調查相對比,大部分相符或主要錯誤事實相符。
3、部分屬實——信訪舉報所反映的情況與調查結果相對比,只有一部分屬實只有次要錯誤事實相符。
4、不實——信訪舉報所反映的情況與調查結果相對比,完全不符。
(二)屬實程度的統計
宏觀上劃分實不實的比例,一般將屬實、基本屬實、部分屬實的案件數量之和,與查結案件的總數相比。
信訪案件的屬實率=(屬實+基本屬實+部分屬實)÷查結案件的總數
(三)屬實程度認定分析
1、屬實的四種情況
(1)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完全一致。
(2)錯誤事實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符,只是由於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使後果略有出入。
(3)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只是在事實的情節上略有出入,但不影響錯誤事實的認定。
(4)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一致,只是被檢舉控告者的職務、單位等某些細節有出入。將政府部門寫成黨的機關,將一般幹部寫成領導幹部,將正職寫成副職,將黨內職務寫成行政職務,將原職寫成現職等。
2、基本屬實的五種情況
(1)錯誤事實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符,但後果不同。
(2)主要錯誤事實或大部分錯誤事實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符,後果相同。
(3)錯誤事實及造成的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只是某些情節及後果略有出入。
(4)多數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符,少數錯誤事實不能認定。
(5)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所犯錯誤的實際當事人與信訪者所指控的當事人雖不是同一對象,但他們之間有密切的聯系。實際當事人所犯的錯誤事實是經被檢舉控告人同意、默許、授意或暗示的。
3、部分屬實的七種情況
(1)只有次要的或少數的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一致。
(2)次要的或少數的錯誤事實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一致,後果不同。
(3)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大致相同,但所犯錯誤的事實在情節上有很大出入。
(4)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大致相同,但主要責任不應由被檢舉控告人承擔。
(5)只有少數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一致。
(6)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同,所犯錯誤的實際當事人與被檢舉控告人有密切關系。但被檢舉人控告人對實際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並未授意或同意,只是在造成錯誤事實後沒有堅決糾正或制止。
(7)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類似,但被檢舉控告人不是事實上犯錯誤的當事人,而是實際犯錯誤的當事人盜用他的名義。
4、不實的四種情況
(1)錯誤事實及後果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完全不符。
(2)被檢舉控告者的姓名、單位及活動內容等與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相同,但被檢舉控告者沒有信訪者所指控的錯誤事實及後果。
(3)被檢舉控告者沒有信訪舉報所反映的錯誤事實,在調查中發現了信訪者沒有反映的其他問題。
(4)信訪舉報所反映的問題及其後果存在,但是被檢舉控告人的姓名等錯誤,屬於張冠李戴。
四、基層信訪舉報工作應加強的幾項工作
(一)建立健全領導負責制,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
領導責任制是做好工作的組織保證。必須也是做好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的根本保證。領導責任制要包含四方面內容:
1、重視信訪舉報工作。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對信訪舉報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要把信訪舉報工作納入紀檢監察工作的總體部署,加強檢查指導。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要定期聽取信訪舉報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要及時解決信訪部門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要建立健全信訪舉報工作制度。要堅持群眾接待日制度、署實名舉報重回復制度和有功獎勵制度等。對重要的集體訪,要親自接待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在實施信訪監督中要負責或參與同被舉報的領導幹部談話;要負責或指導對疑難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
3、保證信訪信息渠道暢通。基層信訪舉報部門要定期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信訪舉報工作情況;鼓勵、支持職能部門主動提供信訪信息;在實施信訪監督中要負責或參與同被舉報的領導幹部談話;要負責或指導對疑難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
4、加強基礎建設。鄉鎮一級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信訪舉報。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培訓力度,努力提高信訪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二)加強預測預防,從源頭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
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信訪工作的宣傳。要採取多種形式,向廣大黨員、幹部、群眾宣傳信訪舉報工作法規、教育、引導群眾依法信訪、逐級上訪,嚴格禁止共產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煽動、組織、策劃、參與集體上訪。
2、加強調查研究和情況分析,拓寬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要轉變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新形勢下信訪舉報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了解熱點、難點問題,要定期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掌握信訪發展態勢,研究產生的原因和解決的對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還可以通過建立聯系點、信息點等途徑了解情況。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為群眾反映情況提供便利條件。特別要注意集體訪、越級訪的苗頭,做到早發現、早勸阻、早解決。
3、充分發揮信訪網路的作用。區鎮要建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行政村和企業應設立信訪接待場所,配備信訪監督員。信訪監督員要選擇黨性強、作風正派、有威信的黨員、群眾來擔任。
4、增強工作的前瞻性。對重大方針、政策、決定出台後和重要節日、重大活動、重要工程的實施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定因素要進行預測、排查,並採取措施予以防範。
5、建立快速反應、快速處理機制。對重大集體訪、採取靜坐、圍堵和沖擊黨政機關大門、攔截領導汽車等有過激行為的上訪人;行凶自殺或攜帶危險品、爆炸物品上訪等緊急、重要情況,在果斷處置的同時,務必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屬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及時作出處理;屬於上級管轄的,立即上送;對不屬於受理范圍的,要盡快移送、轉交至有關部門。對故意擾亂工作秩序的、不聽勸告的,要請公安部門協助處理。
(三)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群眾信訪舉報
強調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1、教育各級領導幹部正確對待群眾的舉報行為。
2、認真辦理舉報事項。
3、堅持辦事公開。
(四)加強信訪協調,加大對信訪疑難案件的處理
㈧ 信訪工作應遵循哪些原則
五項主要原則
1.方便信訪人的原則。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了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的制度精神。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條原則是根據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在總結信訪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處理信訪問題中的責任和分工,處理好「條」、「塊」關系。
3.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是指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解決信訪問題。「及時、就地」是指要盡快、就近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疏導教育」是指在處理信訪問題過程中,要有針對性地做好說服、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釋惑、疏導情緒。
4. 標本兼治、預防和化解相結合原則。這一原則強調信訪工作的主動性和整體性,要求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及時處理信訪問題,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訪問題的成因,超前預防,正本清源,標本兼治。
5.責任原則。責任是行政權的核心。責任原則,是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果不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處理信訪事項,造成後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原則的核心是通過強化責任,建立「事要解決」的長效機制。
(8)依法處理信訪工作規則擴展閱讀: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 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吁請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
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是一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但是,由於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後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是一種間接的利益表達方式。
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了辦理信訪的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2005年新《信訪條例》又強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其中分級負責、屬地或歸口辦理就產生了一個信訪機關是以辦信為主還是以轉信為主的問題。
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2003年指出,群眾信訪問題,「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所以,「分級負責」意味著,除基層之外,上級信訪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轉信而不是辦信。
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都對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具體信訪職能作出了具體規定,最完備的一個歸口管理的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問題歸口分工處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1991年〕19號通知),其中對黨紀、組織、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監察等三十五個方面的信訪職責作出了規定。
上級工作以轉信為主,這些信訪轉到基層,基層無法再轉,無口可歸,有的地方就形成一個以黨政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的工作格局。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歸口辦理」,最終落實在地方黨政領導人身上,專門的信訪部門和信訪工作人員則負責信訪信息上下左右的轉送。正是這一點引起了「信訪部門是二郵局」、「信訪制度是典型的人治」的詬病。新《信訪條例》賦予信訪部門更多的協調、督辦權,但其以轉信為主的功能不會改變。
改變信訪向上負責的關鍵是信訪向人大框架轉移。信訪制度是嵌套在中國現行「向上負責、下管一級」的政府體制之中的。在這個體制沒有改變之前,信訪制度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信訪的功能,不能輕易否定。
改變「向上負責」的關鍵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會制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如果當地人大能夠監督當地政府,由上級政府來監督當地政府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所以,將信訪與人大制度結合,有利於促進信訪制度從向上負責轉變為向下負責。並據此在人大框架內進行調查、聽證,然後對政府提出監督要求。
㈨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3年,中央下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基本釐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之間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開始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在行政體系內部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系統抓、抓系統」的思路,牽頭37個中央部委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按照「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推動兩批9家中央單位開展試點,多次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台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台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大部分省份已經在市縣層面推開了這項工作。為了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各地各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國家信訪局經過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出台了這個《規則》,目的是總結提煉前一階段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
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做好分類處理的工作,《規則》以《信訪條例》規定為依據,對有權處理機關內部的工作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內部會商和爭議解決機制,賦予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及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職責。
依法分類處理工作流程具體有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范圍的信訪訴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
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要根據職責范圍進行甄別,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本機關就是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受理;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既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也不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不予受理。對於上級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訴求,不屬於本機關和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收到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異議。
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經過內部會商、爭議協調等,確定適用其他法定途徑受理或者適用信訪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五是通過信訪復查復核糾正分類錯誤。復查(復核)機關發現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或者變更原信訪處理(復查)意見。
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復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同時,為了保證分類處理的准確性,《規則》還規定了重大、疑難、復雜訴求的協調辦理程序和專業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
㈩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要進一步釐清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范圍,分類梳理法定途徑清單,依法分流、依法處理,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是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釐清各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內部各層級、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使信訪工作回歸本位,更清晰地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
將法定途徑劃分為司法途徑,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行政途徑,信訪途徑等四大類。要求各地各部門切實做好依法梳理清單、依法分類導入、依法分類處理和依法公開等重點環節的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健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會商甄別機制、跟蹤反饋機制、宣傳引導機制和培訓提高機制。
進一步落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各方責任: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法制部門要落實審查支持責任、信訪部門要落實協調督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落實「問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