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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在我國的提出

發布時間: 2020-12-01 12:23:31

㈠ 急求一篇1500字的《依法行政的內涵及意義》的文章

「依法行政」的內涵及其對我國行政制度建設的意義
一、建國以來我國依法行政的發展歷程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我國依法行政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是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在過去的20 年裡, 它的實踐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以「 依法治事」 為中心的起步階段( 1978———1989) , 這個階段致力於建立、健全各項行政法律制度, 逐漸從依政策行政向依法律行政轉變。

二是以事後的行政權力監督與公民權利救濟為重心的發展階段( 1989———1996) , 隨著《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處罰法》的實施, 標志著我國依法行政轉向以事後的行政權力監督與公民權利救濟為重心。

三是強調全方位規范、制約行政權運行過程的全面推進階段( 1996———現在) , 該階段我國黨政各方對依法行政的本質的認識有了根本性的突破, 極大的推進了我國依法行政的實踐。我國依法行政工作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由於我國20 多年的依法行政的發展, 基本上與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過程同步, 採用的是政府推進型模式, 其現狀可以概括為「五個並存」: 一是成績與問題並存; 二是有利條件與困難並存;三是緊迫性與長期性並存; 四是動力與阻力並存;五是把法治作為價值目標與把法製作為實用工具並存。正是這「五個並存」的現狀, 決定了我國依法行政在當前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主要表現在:

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順, 行政管理體制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還不適應; 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 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二是制度反映客觀規律不足, 難以解決實際問題。三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 決策程序不完善, 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 決策失誤頻頻發生, 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四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 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 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五是執法不嚴, 違法不究, 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 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人民反映強烈。六是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 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 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七是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 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 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沖突,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八是對行政制約, 監督機制不完善, 導致行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相當程度地被濫用, 侵犯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和影響了政府形象。九是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 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提高。上述問題在一定程序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為解決這些問題以適應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就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但是, 在我國行政實踐中, 有關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的理解有些偏差, 認為「依法治國」就是用法來統治公民, 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來管束公民。這些錯誤觀念的存在將阻礙我國依法行政的正確實施。

所以,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依法行政」認識的偏差, 有必要對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進行清晰的梳理, 才有助於對我國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按照依法行政的內在涵義提出合理的解決措施。

二、對兩大法系「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進行分析

( 一) 英美法系

現代英國的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有以下四點:1、「合法」。政府的行為必須遵守法律, 具有法律依據。2、「合理」。( 1) 政府的行為在實體上無缺陷;( 2) 遵守憲法和普通法確立的權力行使原則; ( 3)政府的行為不得具有壓迫性。3、「程序正當」。4、「符合比例原則」。

美國的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為:1、承認法律的最高權威, 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權力, 但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的標准和一定的內容, 否則法律也可以作為專制統治的工具。2、為了保護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員的侵犯, 還必須在程序方面對政府權力的行使加以限制, 政府行使權力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3、法律規定的權力和程序必須執行, 為此, 必須有保障法律權威、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機構。

( 二) 大陸法系

德國行政法治原則的涵義有以下兩個方面構成:1、依法行政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受立法機關規則的約束, 同時處於行政法院的控制之下, 行政法院應當在其管轄范圍內審查行政機關遵守法律的情況。該原則包括兩項內容:( 1) 法律優先原則。它是指行政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不得採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 2) 法律保留原則。它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活動。2、比例原則。它由三個子原則構成:( 1) 行政措施對目的適應性原則。即所採取的國家措施( 普遍的或個案的) 適應於它所追求的或法律所規定的目的, 不得偏離。( 2) 最小干預可能的必要性原則。如果以國家措施干預公民權利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 那麼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 3) 禁止過分的適當性原則。基本意思是干預自由的國家措施對當事人來說是不過分的, 對國家所追求的目標來說是適當的。

法國的行政法治原則為:1、行政行為必須根據法律。2、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3、行政機關必須採取行動保證法律規范的實施。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依法行政既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則, 也是各國據此原則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西方國家依法行政理論觀念、制度體制的多樣性為我國依法行政提供了啟示, 法治理念、法治規律的普遍性為我國依法行政提供了借鑒:

1、減弱行政權的管制功能, 加強行政權的服務功能; 減弱行政權的微觀管理功能, 加強行政

權的宏觀調控功能。2、在行政權的運行上, 大力推動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公開化; 在行政權的行使上, 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公務員隊伍。3、擴大行政自由裁量權, 同時, 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4、實行救濟類型多樣化、救濟依據明確化和救濟范圍擴大化。

三、我國「依法行政」應有的內涵

在我國, 依法行政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是作為依法治國方略在政府行政領域的具體運用而被提出來的。我國的依法行政可以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推行公共行政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法律實施的活動」。〔4〕可以說, 依法行政既是一種理念, 也是一種活動; 既是目標, 也是過程。它具有以下內涵:

1、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 沒有法就沒有行政所依據的基礎。在我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 都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

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所從事的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在從事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過程中, 必須遵守法律, 符合法律規定, 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 只有這樣, 才能達到依法行政的標准。

3、依法行政的根本含義是要用法來管理社會, 而不是用法統治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處於同一管理規范之下,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是依法行政的真諦所在。

4、在我國, 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應該由以下兩方面構成:( 1) 行政機關的立法行為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2) 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四、對目前我國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的初步的設想

在我國,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各級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其一切行動一定要維護和保障人民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要切實推進行政法治, 首先要解決各級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工部的的認識問題。要認識到,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權。政府要樹立「公民的權利是無限的, 除非法律有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有限的, 除非法律授權」,「無授權則無行政」等行政法治基本觀念。政府要改變原來重權力、輕義務; 重管理、輕服務; 重行政效率、輕行政程序的觀念。行政機關應以命令行政,權力行政向依法行政和非權力行政轉變。要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適應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 目前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轉變政府職能,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界定和規范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 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減少行政許可項目, 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改革行政許可方式。要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 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提高政府辦事效率, 降低管理成本, 創新管理方式, 方便人民群眾。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機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

2、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科學、合理界定各級政府, 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 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劃。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3、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在於提出法律方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 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 重在提高質量。

4、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就要做到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推進綜合執法試點。要減少行政執法層次, 適當下移執法重心。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5、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機制

積極探索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新路子, 要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對矛盾糾紛要依法妥善解決。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 行政機關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處理, 要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

6、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 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 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 要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 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 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 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7、不斷提高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首先, 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 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 增強法律意識, 提高法律素質, 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再次, 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 最後, 積極營造全社會遵法守法, 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㈡ 政府法律顧問在制定什麼 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重要作用

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將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並將「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列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六項重大任務之一。這是我國依法行政、依法執政、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必須建立完善政府顧問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顧問的權利和地位,保證法律顧問制度的高效運作和依法實施。一、政府法律顧問的概念及作用政府法律顧問是指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關於政府法律顧問如何產生、運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規則的總稱。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指的是與政府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組織機構,其中最主要的組織機構是律師事務所,其次是法律專家所在的工作單位。隨著我國律師隊伍的壯大和律師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律師在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律師不但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作為政府聘請的顧問律師可以社會監督的角色和心態看待政府行為,且顧問律師沒有受到行政機關內部人員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對客觀、公平的角度評判政府行為。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保障行政機關立法、執法、監督三個階段都產生重要作用。政府在立法階段或是在作出重大決策前,通過請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法律咨詢建議書等,讓政府法律顧問全面介入政府決策、制定政策,確保政府政策、決策的合法性,能夠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政府執法階段,政府作為行政主體、民事主體多層次參與經濟活動、民事活動,導致大量法律事務產生。政府依法進行投資、采購活動時,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參與合同談判、起草、審查等非訴訟事務;政府與其他法人、組織等發生爭議、矛盾糾紛時,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代表政府出庭參與訴訟。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也是防範法律風險、監督政府決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咨詢建議書、重大決策合法性論證書、法律審查書等可以對法律風險進行研究評估,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同時這些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可以有效監督相關政府官員是否按照法律文書已經提出的建議進行風險防範、制定決策,對有關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方便以權謀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二、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簡介(一)美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演變和發展美國聯邦政府建立之初並沒有設立司法部,但總統為工作需要專門設立了一個職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General),其職責是應美國總統要求,就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首席代理人」雖然不是總統內閣成員,卻可以列席內閣會議,可以說是總統的私人法律顧問。之後的百年裡,聯邦政府各部門也相繼出現GeneralCounsel「首席顧問」,參與聯邦政府各部門的日常工作。內戰後美國建立司法部,總統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國政府司法部部長,司法部長是美國總統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其職責是替美國總統和政府處理法律事務,司法部僱傭大量律師處理聯邦政府的法律事務。各部門也相繼設立了自己的部門法律顧問公室,公室設法律總顧問,該職由總統任命,其基本職責是向部門首長提供法律意見,對業務官員給予法律指導,工作還包括審查所有的工作計劃和行政規則。各部門法律顧問室公室的雇員均是律師,規模和數量規占政府聘任律師的絕大部分,其中農業部的法律顧問公室有四個區域性質的和十三個分支性質的事處,衛生部的法律顧問公室設有10個區域性公室,每個公室規模6至29名律師不等。州政府也採取類似聯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請律師處理政府法律事務。可以說美國就是一個由律師參與統治的國家。(二)香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簡介香港政府在英國統治期間承襲英國制度,在1855年便組建律政司(當時稱為律政署,1997年回歸後改稱律政司,兩者職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稱作了變化),其長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香港回歸後,律政司司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僅有的三名司長級官員之一,他既是行政長官、政府、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及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律政司下設五個重要科室,主要成員都是由政府律師組成,整個律政司實際上就是一個大律師事務所。律政司除了有檢控權,承擔檢控刑事罪行責任外,還負責草擬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決策局、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為土地規劃、基建環保提供法律咨詢,以律師或大律師身份代表政府參與涉及政府的民事糾紛,以中國香港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多邊協議會議等等。正是律政司這種全方位滲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說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導下進行的,這也是香港社會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三、我國政府法治建設及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現狀分析(一)國家缺乏法治傳統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封建思維還沒有從人們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體系保障行政權力無所不在地運行,法律處於極其次要的地位。改革開放三十年,國家的法治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是在嚴重缺乏法治傳統的基礎上進行法治建設,大多數的老百姓遇到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託人找關系甚至是花錢擺平,權大於法、情大於法、錢大於法的現象仍然不斷出現。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二)領導幹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維領導幹部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起主導作用,當前領導幹部應該說政治思維、經濟思維能力較強,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維,這突出表現在很多幹部遇事不找法,事不依法,解決問題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幹部甚至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極端想法,譬如前幾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領導的名言「法律是什麼?平時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這導致政府違法運行的情形不在少數,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車後買票」的違法方式解決項目建設用地和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三)法律顧問制度缺乏剛性制度保障當前,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權力運行的工作機制處於「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尷尬境地,一個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後律師能否參與政府服務、律師參與政府服務的范圍大小等缺乏剛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隨意性很大。完全取決於政府主要領導的主觀意志,而我們大部分領導缺乏法律思維,根本不重視法律顧問工作,所以,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整體水平較低。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權力運行的工作機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四)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普遍建立,但發揮的作用較小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政府及部門都聘請了法律顧問,許多地方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總的來說,顧問律師作用發揮普遍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圍工作中發揮一些作用,如陪同領導接訪,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作為滅火隊員參與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群體性事件處理等,中心工作、重點工作、日常工作鮮能參與。不少地方的法律顧問制度完全流於形式,政府下個建立法律顧問團的文就了事,長年累月不向律師咨詢任何事項,顧問律師只在台賬或宣傳材料中出現,從來無緣參與政府服務。(五)政府顧問律師的工作積極性總體不高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不僅缺乏剛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經費保障。政府聘用執業律師做顧問鮮有支付費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難形成「對價」,加之律師接觸的事務多是外圍事務,顧問律師的工作積極性總體不高。四、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對策建議(一)各級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法治社會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單獨在一個區域建成,這是多位知名學者的論斷,法律顧問制度也應該全國一盤棋,整體全面推進。我國各級政府部門都有不同的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各級政府都應配備法律顧問。同時,建成法治政府,各級行政首長是第一責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必須要給政府一把手配備專職的法律顧問,這樣才能全面、及時地為一把手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及建議,並評估一把手履職行為的合法性。(二)建立健全法律顧問相關配套制度要建立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顧問咨詢論證制度,促進政府決策規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經濟項目、重大投資等決策前法律風險評估制度,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防止和減少決策風險;要建立法律咨詢建議書、重大決策合法性論證書、法律審查書等法律文書備案制度,防止有關領導幹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諉責任;要建立行政機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三)積極引導法律顧問參與政府工作組織法律顧問協助政府處理日常法律事務,積極參與行政訴訟和政府投資、采購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有效化解爭議,解決涉法事務。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及專業律師協助政府依法處理信訪問題,促進有關部門規范執法,公正司法,引導群眾依法反映訴求。組織法律顧問協助政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街道(鄉鎮)、社區進行法律咨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突發、敏感事件處置中的作用,協助政府依法制定實施處置方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和善後工作。(四)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目前有五支隊伍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關,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政府部門的法規處室工作人員、公職律師、社會執業律師。根據目前實際發展情況,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基本上由社會執業律師承擔。四中全會提出,要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同時,要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政府法律顧問職業保障體系。(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保障機制推動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把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費用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專項預算,及時足額支付法律顧問費用。加強對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經費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補、以事定補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㈢ 我國行政公務人員應樹立依法行政的哪些觀念

行政公務人員應樹立依法行政的以下觀念
全面依法治國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關於法治改革方面的重大戰略舉措,只有以法治思維推進改革、推進全面小康和推進從嚴治黨,才能保證我們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在正確的軌道上行進,才能確保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實現。全面依法治國體現在行政體系方面,就是全面依法行政,作為黨的幹部、國家的公務人員和群眾的服務者,只有將依法行政理念入腦入心,並實實在在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去,才能成其為合格的公務人員。
在法治思維下,樹立依法行政理念,首先公務人員自身要先學好、學深、學透行政法、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這樣在工作中才能合理地行使權力,做到行政有規,做事有矩,執法有度。在學法中自覺強化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改革、助發展、化矛盾、促穩定的能力,全面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讓群眾在法治社會模式下,認可和信任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在干群關系密切上再添一把助力。同時,要強化在便民利民和實現公共利益的行政目標上達成一致,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公平公正公開地裁量,尊重執行法律程序,堅持以法律為先的裁量原則,追求依法行政執法的成效,既保證行政執法有規矩、有效率,又確保與時俱進能便民、有利民。
其次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執行好公務,這實際上也是公務人員工作的第一基本准則。在法律框架范圍內,第一是明確公務人員本身的職責要求和規范,第二是對公務人員行使權力的一個約束形式,使其真正代表國家行政執法,真正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簡單來講就是,國家公務人員工作的方方面面范疇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在當前法律不健全情況下,那麼至少也必須有政策依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職盡責,提升效率。
再次就是要自覺將公務人員的公權力曬在陽光下,虛心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一就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務人員的公僕意識、為民觀念一定不能丟,公權力來源於人民,也必須服務於人民,所以說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不只是指黨員幹部,作為每一個國家的公務人員也必須強化這種意識,絲毫不能鬆懈。服務於民關鍵是要真正關心人民,真正深入群眾,真正聯系實際,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做群眾之所盼。自覺接受監督的主旨也就是要將執行公權力的行為實實在在置於群眾監督之下,認真主動的聽取和接受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讓廣大人民群眾成為參與性行政的主要參與者。其實最終目的不外乎就是要達到真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使得改革發展成果為廣大人民所共享。

㈣ 我國正式提出依法行政的概念是哪個文件

2.我國首次提出依法行政概念的的文件是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㈤ 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對最近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作用 論文 2000字 求求求

新中國年法治建設的探索與發展新中國成立60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創造了震驚世界的發展奇跡。在翻天覆地的歷史巨變中,新中國的法治建設也走過了60年的光輝歷程,開創了一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成功道路,譜寫了人類法治史上光彩奪目的輝煌篇章。

一、在創建新中國的進程中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廢除國民黨舊法統,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領導我們黨經過28年浴血奮戰,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中國的成立,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權基礎。我們黨領導人民,圍繞鞏固新生的國家政權、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順利進行,迅速著手創建社會主義法制,開啟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紀元。

徹底摒棄剝削階級的法律思想,提出一系列重要的社會主義法律思想和原則。首先,明確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價值。毛澤東同志強調指出:「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其次,創立了比較系統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毛澤東同志深刻揭示了國體和政體的科學內涵與階級本質,創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政體就是以民主集中制為基礎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運用法律手段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確立了實事求是、走群眾路線、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則。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則,為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

堅決廢除國民黨舊法統,構建以「五四憲法」為統帥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徹底摧毀了國民黨政府的舊法統,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清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1954年,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正式頒布,確立了新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體制。毛澤東同志曾說,這部憲法,「使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正確的道路可走」。正是沿著這條道路,新中國在短短兩三年時間里迅速制定頒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規,同時抓緊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構建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確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的國家政權制度。舊的國家機器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土崩瓦解,建立新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成為新中國成立初期民主法治建設的迫切任務。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成立,從《共同綱領》、五四憲法的頒布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施行,新中國在法制的框架內實現了由多黨合作組成的民主聯合政府到人民民主專政政權體系的平穩過渡,中華民族歷史上第一個真正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得以建立。

初步建立起新中國的法學教育、研究體系,培養了10多萬法學法律人才。在全面廢除舊法統的同時,新中國也拋棄了舊的法學教育制度,在學習借鑒蘇聯的基礎上建立起了新的社會主義法學教育、研究機構和隊伍。從1949年到1957年,新中國建立了10個全國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畢業生達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輪訓了10多萬名司法幹部。同時,各法學學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出版、發表了很多著作和論文,一些法學刊物紛紛創刊。這些成就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包括改革開放以後法學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復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礎。

二、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恢復和發展法治,確立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權威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以鄧小 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在深刻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特別是「文革」沉痛教訓的基礎上,作出了將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從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的戰略決策上來,並圍繞這一重大轉變致力於法治的恢復、重建和發展,開創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時期。

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文革」結束後,痛定思痛,撥亂反正,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對法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產生了新的歷史飛躍。鄧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他還精闢地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在這一重要思想指導下,1982年憲法作出庄嚴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

重點抓立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具規模。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必須實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在這一方針的指導下,我國現行《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試行)》、《行政訴訟法》等基本法律相繼出台。同時,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頒布了三資企業法等涉外經濟法律法規。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規598件,從根本上改變了許多重要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司法機構、行政執法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文革」期間,我國法律機構基本癱瘓。1978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重建檢察機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各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恢復整頓,1979年9月重建司法部。隨著行政管理領域單行法律、行政法規相繼出台,工商、稅務、土地、衛生等行政執法機構恢復運轉。同時,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也得以重建。到1982年底,各級各類法律機構基本得以恢復和建立,全國法律工作人員超過了100萬。

大力發展法學教育和研究,持續實施五年普法規劃。「文革」結束後,受到重創的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迅速恢復,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大發展、大繁榮局面。一個比較完整、以專門政法院校和綜合大學法學院(系)學位教育為主的多層次、多途徑、多形式的法學教育體系初步建立。各級法學會、各種法學研究機構、各類法學法制報刊應運而生。法學學科建設和理論研究得到快速發展,成果豐碩。為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和法治意識,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施了4個五年普法規劃,目前已進入「五五」普法階段,通過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全民普法工作,有力推動了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

三、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提出並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後,以江澤 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在繼續推進和深化改革開放偉大事業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並圍繞這一目標提出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開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階段。

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依法治國、實行法治越來越重要而緊迫。1996年,江 澤 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和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認下來,這標志著我國成功實現治國理政模式的根本轉變,意義重大而深遠。

加強立法工作,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黨的十四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立法工作,特別是要抓緊制定和完善保障改革開放、加強宏觀經濟管理、規范微觀經濟行為的法律法規。按照這一要求,我國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環節,開始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公司法》、《合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勞動法》、《對外貿易法》等各類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完善宏觀調控、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對外貿易等方面的重要立法陸續頒布,一批民商、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與此同時,《憲法》修正案出台,《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重新修訂,《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等綜合性行政法律頒布實施。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件,行政法規353件,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成為依法治國的主要環節。1993年3月,國務院明確提出:「各級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此後,我國規范行政行為的立法步伐明顯加快,規范行政執法和制約行政權力的力度明顯加大,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進展。1999年11月,為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要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標志著我國依法行政開始向重在「治官」和全方位推進轉變。

積極運用法治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和維護國家主權,妥善處理國際經濟政治關系。根據《憲法》,先後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依據憲法和上述兩個基本法於1997年和1999年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有力推動了祖國的和平統一大業。2001年,我國以加入世貿組織為契機,開始更加主動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涉外經濟關系和經濟糾紛,大規模清理、修訂、廢除與世貿組織規則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制定了《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法治在促進我國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維護國家政治經濟利益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確立黨依法執政的基本方式,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三位一體推進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 錦 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立足新世紀新階段,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並圍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

確立依法執政,實現了黨執政方式的歷史性跨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與法治的關系既是整個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黨的建設及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的關鍵問題。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這是我們黨在深刻總結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執政經驗和法治建設經驗上,積極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作出的一個戰略性論斷。胡 錦 濤同志強調指出:「依法執政,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黨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的提出,在中外共產黨執政史上,第一次科學解決了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方式問題。

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進展:2004年對憲法進行了重大修改,頒布憲法修正案14條,修正條文數是現行憲法4次修改之最,並將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制定《監督法》、《反分裂國家法》、《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法律89件(含修改),《信訪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行政法規180件。憲法及相關法、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共七大部門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基本健全。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提出與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三個至上」,為法治建設注入了新的動力,指明了前進方向。2005年底,黨 中 央在總結我國法治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優秀成果的基礎上,作出了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大戰略決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國為核心內容,以執法為民為本質要求,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以服務大局為重要使命,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2007年底,黨中央進一步提出要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三個至上」的提出,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對中國共產黨執政的規律,對以法治保障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為適應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2004年3月,國 務院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首次明確提出經過10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標志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開始步入全面規劃和整體實施的新階段,在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歷史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為了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國 務院又先後重點抓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復議、市縣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在2008年5月頒布了《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的法治建設,凝聚著幾代中國共產黨人巨大的政治勇氣、理論智慧和不懈探索實踐的心血。其間雖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權威得到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全面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新中國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實踐永無止境,創新永無止境。中國共產黨人將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規劃和加快推進新世紀新階段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到新水平和新階段。

㈥ 我國實現依法行政基本採用的是什麼模式

「政府推進型」的模式。與許多歐美發達國家走社會演進型的法治化道路不同,受傳統文化、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國實現依法行政基本採用的是「政府推進型」模式。


政府推進型」的模式不像歐美發達國家那樣走的是「內發型」法治化道路,即漸進自發、從量變到質變逐步實現法治,而是由政府根據本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運用人類創造的先進法治文明成果,結合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認識程度,積極主動地創造條件,培植法制要素,引導並推進法治快速發展。

一、走「政府推進型」法治化道路的國家有四個共同點:

1,法制建設的速度快、力度大,但與舊體制和傳統習慣的沖突也較為明顯;

2,很多法制要素不是在本國自然生成的,立法移植和輸入的成分較多;

3,立法超前與執法滯後同時存在,法律往往不能很快對社會產生調整作用;

4,政府的權威與法治的權威相互依存,法治權威的形成往往需要政府強有力的保障。

二、我國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問題

1、依法行政體制不順,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對接;

2、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夠清晰,甚至認為依法行政妨礙經濟發展;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

3、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決策程序不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決策失誤頻頻發生,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4、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

5、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

6、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

7、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諸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之間相互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嚴重損害了法制的權威。

8、對行政權制約、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導致行政權力在行政決策、行政立法與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等各個方面不同程度地被濫用。

9、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依法行政的觀念、能力與水平都亟待進一步提高。

述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和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現實需要,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㈦ 我國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當(公開行政管理內容,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4、高效便民

5、誠實守信

6、權責統一(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措施: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7)依法行政在我國的提出擴展閱讀:

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

1、人民角度,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

2、政府角度,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社會影響,有利於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切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實施依法行政的執行措施:

1、行政人員的問題

行政的運作離不開人為因素,政府工作人員在行政運作的過程中,腐敗行為給依法行政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2、主要途徑

加強人生觀、世界觀及價值觀的改造,加強學習是解決問題的主要途徑。加強行政執法隊伍法治教育,不斷增強依法行政觀念,加強為人民服務典型事跡的學習,樹立「守紀律、講奉獻、顧大局」的觀念,樹立「執政、創業、為民」的思想理念,做廉潔的公務員。

3、加大監督力度

監督應是多方面的,監督抓好了就能做到「抓苗頭,堵源頭」,達到防微杜漸的目的。

4、加大查處力度

查處要嚴,要狠,對不能夠堅持依法行政的人員,包括高層領導,除了承擔責任後果外,要按規定按章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

㈧ 我國政府為什麼高度重視依法行政

我國不少人以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治」,實則不然。「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也許在字面上可將兩者解釋為涵義相同,但實際上它們產生的社會影響卻頗為不同。「依法行政」的口號促進了我國國家行政管理由「政策行政」、「指示行政」向法制行政(而非法治行政)的轉變,對於引導國家、社會尤其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重視發揮法在國家行政中的作用,對於基本結束我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態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它的消極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也日漸暴露出來:由於我國行政機關享有龐大的立法權,因此,依法行政(不管學者如何解釋)給予行政機關的第一感受不過是行政方式的變化,即由依政策、上級指示命令行政為主轉化為依法行政為主,這對於緩解以往行政的封閉性和不確定性是一大進步,然而,如果把依法行政理解為一種行政方式,則依法行政並非只是民主和法治社會的特有現象,專制社會一樣可以實行依法行政,歷史上也不乏其例。這樣看來,依法行政與法治行政就沒有必然聯系,喊出依法行政的口號對於增強政府官員的法治意識,加深他們對法治的理解,提高他們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及尊重公民權利自由的自覺性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有人也許會說依法行政不是中國的發明創造,它也是西方行政法的一項原則,這個觀點是有疑問的。依法行政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中law 的涵義在西方國家比較明確,雖然也有人對law作寬泛的理解,但通常只有國會制定的成文法(statute law)或者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才可以稱為law,[37]行政機關制定的法一般稱為regulation和rule,用詞上的區分是很清楚的,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不會讓人產生「依行政機關所定之法行政」的歧見,而中文「依法行政」中的「法」涵義卻十分廣泛,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在內,打個比方說,假使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管理問題全無規定,國家行政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均由行政機關自己制定並負責執行,至少在字面上也還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的,但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在字面上就可將這種情況排除。西方國家不是不允許行政機關立法,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則的活動必須在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的原則下進行。因此,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與法治行政原則關於法律至上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中文中的「依法行政」卻沒有能夠將法律至上的精神突出出來。它在詞義上不能使政府官員立刻想到「法律至上」,相反,卻促使行政機關加強了自己的立法活動以及利用立法鞏固和拓展地方和部門利益。據此,我們認為,「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不是兩個等價的概念,前者有利於提倡和加強行政法制建設,但未突出指明行政法制建設的法治方向,在我國行政法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行政法需要進一步深化對行政權的規范和約束的現實條件下,可以說依法行政這一「提法」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應當更新為「行政法治」或「法治行政」。
依法行政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服從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法律的最高權威的一種狀態。其具體內容不十分確定,學者之間的看法有所不同。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英國著名學者A. V. 戴西認為英國的法治包括三點內容:(1)政府沒有專橫的自由裁量權。所有的人除非依法審明破壞法律,不受民事或刑事處分;(2)法律平等。官吏執行職務的行為與私人行為一樣,受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法律原則;(3)公民的權利不是來源於憲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27] 戴西法治思想的前兩點直接涉及政府行政行為,盡管戴西的觀點後來受到不少批評,但其對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影響仍然很大。表現在:(1)戴西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專橫的,反對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這一觀點顯然過於保守,但是英國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仍然是比較嚴格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授權的條件和標准比大陸法系國傢具體、明確,不象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允許行政機關在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依職權自主立法;(2)戴西認為政府機關與私人之間的糾紛必須與私人之間的糾紛一樣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同樣的普通法規則的觀點已經落後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某些發展變化,例如,二戰以後英國設立了不少行政裁判所處理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但是,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決有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權利,即使成文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可向普通法院上訴,普通法院仍依普通法享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在法律規則的適用上,雖然適用普通法以外的特殊法律規則(由成文法規定)的情形有所增多,但適用普通法仍然是原則。戴西關於英國法治構成要素的理論中沒有涉及法律本身應當具備的標准和內容,當代英國的法治理論認為法治原則不僅要求政府的活動遵守法律,而且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一定標准,即要求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28] 美國法學家對於行政法治的理解與英國法學家相似,認為法治就是法律至上,尤其強調公民有權在普通法院提起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是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內容。一位美國法學家在其著作中寫道:「對於法律至上來說,再沒有什麼東西比一切公民有權對政府官員在普通法院中提起訴訟更重要的了。」[29] 除此之外,美國非常重視要求行政機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重視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為此,美國建立了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行政公開制度,這是美國行政法治的特色。法國行政法治則具有三個方面的特點:(1)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行使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權;(2)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獨立存在的法律體系,而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活動原則上適用和私人活動相同的法律;(3)行政法的重要原則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產生。[30] 日本著名法學家南博方認為行政法治原則包括三點內容:(1)法律的保留。要求行政活動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根據。至於是否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都須有法律依據,日本學者觀點不一,南博方的觀點是無論侵益行政還是授益行政,在行政享有首次性法律適用權時,便應該有法律依據,這也是多數日本學者所持有的看法;(2)法律的優先。要求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3)司法審查。要求行政法上的一切糾紛均服從司法法院審判的統制。[31] 還有一些日本學者把現代日本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四點:(1)行政權依憲法的規定而存在,不承認行政權在憲法規定之外享有任何自由活動的空間;(2)行政活動的目標是實現由國會制定的法律所體現的國民意志,不允許法律對行政機關給予一般性的空白授權;(3)法律以及基於法律的行政活動都直接接受憲法的約束;(4)為保障國民的人權,要求擴大和強化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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