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權力依法行使
Ⅰ 政府不能依法行使權利給國家帶來的危害
政府依法行政對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既有基礎性作用,又具決定性的意義。最嚴重的違法是政府違法。政府的違法損失最大、最難發現,也最難糾正。如果說個人違法是影響個別和局部地區,那麼政府的違法一定是影響全局;由於政府有權,違法又很難糾正,所以講法治,首先強調的是如何用法律規范政府的行為,如何使政府守法,這是法治的精髓所在。
政府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擔負的是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組織經濟社會發展和管理社會事務的繁重任務,政府管理的領域最廣泛,管理的事務最具體,管理的對象最龐大。政府行政權力的運用,最經常、最廣泛、最密切地關系著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影響國家政權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因此,法治關注的焦點應該是「看」好政府。在社會生活和社會管理中,最嚴重的違法是政府違法。政府的違法損失最大、最難發現,也最難糾正。如果說個人違法是影響個別和局部地區,那麼政府的違法一定是影響全局;由於政府有權,違法又很難糾正,所以講法治,首先強調的是如何用法律規范政府的行為,如何使政府守法,這是法治的精髓所在。
政府依法行政對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既有基礎性作用,又具決定性的意義。在所有的國家機關中,與普通公民打交道最多的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他們的依法行政狀況直接影響到普通公民對國家法治狀況的感受和評價,公民能否真正信法、守法,也主要取決於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能否依法辦事。在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一個行為主體,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著經濟、社會、民事法律關系等各種關系,這已經成為常態。從空間上講,政府的行政權已經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從時間上講,老百姓從搖籃到墳墓的一生都在和政府打交道。因此,政府的守法、政府的依法辦事尤為重要,實踐中如何使政府守法而不違法,這應該是法治建設的要害。所以依法治國,首要的是依法治政府;沒有法治政府,就沒有法治社會。
Ⅱ 依法行使權力的法律界限是什麼
1、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一條基本原則;即國家權力只限於法律明確賦予的范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
2、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二條原則,即實質性原則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來規定,而法律必須由人民來制定!從理論上講,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憲法,必須由其制定或修改。
國家對公民的權力限度
任何稱為民主的國家都承認國家權力來自該社會成員,即由人民賦予的。人民把權力賦予國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過選出的代表機關進行立法,用法律確定國家機關的職權,使國家權力取得合法性。據此,可以得出確立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一條基本原則;即國家權力只限於法律明確賦予的范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
鑒於國家權力來自人民這一原理,國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給它的權力;法律沒有明確賦予給國家的權力,原則上由人民保留。與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權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則上公民都有權利行使。根據這一原則,產生兩個不同的違法概念:對國家機關來說,違法則是指做了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給它做的事,而對公民來說,違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堅持國家只能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權力屬於人民,是現代民主制度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建立法制社會的基本出發點。堅持這一原則,盡管存在國家權力缺乏靈活性和公民有濫用權利的危險,但正是這點促使人們去完善法制——通過舊家機關的立法,把國家機關的職權規定得更完備;通過對公民權利的立法,盡量禁止那些不應當由公民行使的權利。
然而,那些推定為公民自由支配的權利,有些也可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對此法制國家都有一條 重要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公民犯罪行為唯有根據事先明確公布的法律才能認定。要打擊法無規定的新的危害社會行為,只有通過新的立法。但這同時還要接受另一條法制原則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會的行為。確立上述法制原則,顯然以一定的社會犧牲為代價,但也是權衡利弊的結果。因為,人們害怕司法機關濫用權力(掌握法律無明文規定可隨意治人之罪的權力) 遠遠勝過害怕公民個人濫用權利。
有一種流行的錯誤觀念是,公民的權利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除此以外的權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據此,有人常常指責公民行使憲法以外,但並沒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權利為非法。他們不懂得,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決不意味著公民只能享有這些權利,而僅意味著這些權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財產、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國家特別加以保護。除此以外的權利,只要法無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國家沒有保障義務。上述錯誤觀念的實質,就是國家權力本位思想,認為公民的權利都源於國家。顯然這種觀點與權利屬於人民的民主原則相悖。
根據確立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一條原則——或稱法定許可權原則,只能從形式上判斷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越權、違法,即看它行使的權力是否有法律根據。僅有這一原則是不夠的。因為有些行為,國家機關雖然也依法採取,但它卻可能損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確定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二條原則,即實質性原則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有損於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機關及其官員不得做有悖於人民利益的事,國家權力運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斷國家權力的運用是否有悖於人民利益的最簡單的方法,是看國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員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原則精神。憲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為了判斷法律和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產生了現代憲法監督制度。其次看法律、政策和政府行為是否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如果人民通過某種方式對法律、政策和行為表示不滿或反對,則說明國家權力的運用不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國家機關就沒有理由去行使這些權力。
確定國家權力限度還有一些其它原則,如權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則;不得隨意放棄或轉讓權力原則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則是上述兩項。
Ⅲ 學習第四課第一框題:政府的權力:依法行使 筆記要點:1.什麼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他的意思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由法律授予。行使行政權力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這就是依法行政。
他是從政府的權力的來源和政府權力的行使兩個方面來界定的。
Ⅳ 什麼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履行國家行政職能
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版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權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則。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加強政府立法,規范行政執法,完善行政監督,建設法治政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Ⅳ 運用 政治生活 政府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力
一。政府復應該負責任的履行政制府職能。1.履行政治職能,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打擊不法行為,構建和諧社會
2.履行經濟職能,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促進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加強宏觀調控,使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全面發展。
3.履行文化職能,廣泛宣傳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知識,提高國民素質.
4.履行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
二。政府應該秉著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對人民負責的原則,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行使權力應受人民監督,保障監督體系的正常運轉。
四。政府行使權力,應當以宏觀調控的方式,不能包辦一切。
五。政府的權力應當依法行使,具體要求如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Ⅵ 怎樣才能保證國家公職人員依法行權力
把權利關在籠子里,有約束和監督才能正常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Ⅶ 在我國人民政府習依法行使什麼權利
在我國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面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
(7)政府權力依法行使擴展閱讀:
李克強總理強調:「放權只是一方面,同時政府還要管權」,「凡是權力運行的領域,都要有制度、有規范,讓權力只能用來為公,不能謀私」,「給權力塗上防腐劑、戴上『緊箍咒』」,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管住權力是建設廉潔政府的關鍵。權力是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實現良好的社會管理,推動經濟發展,給人民帶來福祉。但權力總是具有擴張性,搞不好也容易異化為侵蝕公共利益的魔獸。
現實中,由於行使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是血肉之軀,都有七情六慾,都要面對各種腐敗誘惑,稍有疏忽,就會發生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等問題。
如果不能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運行,反腐敗就可能如同割韭菜那樣,割掉一茬又冒出一茬,直至政權變色、政府變質。反腐敗必須「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
人民網:規范權力運行 建設廉潔政府
Ⅷ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何依法行使職權2.為什麼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做到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當 高效便民 誠實守信 權責統一。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置身於民主和法律的監督之下行使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2.從內容上看,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如:憲法規定了國家性質、根本制度、根本任務 、政治制度 、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
從效力上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⑴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
⑵普通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要被撤銷和宣布無效。
從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憲法比普通法律更嚴格。
Ⅸ 在我國,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什麼權力
在我國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面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
(9)政府權力依法行使擴展閱讀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公共利益性。權利的享有和行使,一般是以權利主體自身利益的實現為主要目的。但是行政權力是一種公權力,它的存在和行使絕不是為了追求行政權力主體自身的利益。
行政權力的目的是要通過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在本質上是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實現某一個黨派、某一個團體、某一個企業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中個人利益和各個組織、團體利益的一種整合。在現代社會當中,這種公共利益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表現出來。國家設置行政權力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這種公共利益得以實現。
因此,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是以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為指導,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如果以權謀私,那就偏離了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
Ⅹ 依法行使權力的法律界限是什麼
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一條基本原則;即國家權力只限於法律明確賦予的范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
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二條原則,即實質性原則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來規定,而法律必須由人民來制定!從理論上講,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憲法,必須由其制定或修改。國家對公民的權力限度
任何稱為民主的國家都承認國家權力來自該社會成員,即由人民賦予的。人民把權力賦予國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過選出的代表機關進行立法,用法律確定國家機關的職權,使國家權力取得合法性。據此,可以得出確立國家權力限度的第一條基本原則;即國家權力只限於法律明確賦予的范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
鑒於國家權力來自人民這一原理,國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給它的權力;法律沒有明確賦予給國家的權力,原則上由人民保留。與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權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則上公民都有權利行使。根據這一原則,產生兩個不同的違法概念:對國家機關來說,違法則是指做了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給它做的事,而對公民來說,違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堅持國家只能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權力屬於人民,是現代民主制度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建立法制社會的基本出發點。堅持這一原則,盡管存在國家權力缺乏靈活性和公民有濫用權利的危險,但正是這點促使人們去完善法制——通過舊家機關的立法,把國家機關的職權規定得更完備;通過對公民權利的立法,盡量禁止那些不應當由公民行使的權利。
然而,那些推定為公民自由支配的權利,有些也可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對此法制國家都有一條
重要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公民犯罪行為唯有根據事先明確公布的法律才能認定。要打擊法無規定的新的危害社會行為,只有通過新的立法。但這同時還要接受另一條法制原則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會的行為。確立上述法制原則,顯然以一定的社會犧牲為代價,但也是權衡利弊的結果。因為,人們害怕司法機關濫用權力(掌握法律無明文規定可隨意治人之罪的權力)
遠遠勝過害怕公民個人濫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