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治性案件的法律責任有(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罰之一(其他四種分別是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1)依法行政的程序正當包括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⑵ 公務員的義務與依法行政之間的關系
第一,對於執法者,首先是「守法」,其次才是「執法」;執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執好法。我們以前存有一定程度上的誤區,以為政府公務員的任務是「執法」,百姓的任務才是「守法」,「執法者」不存在「守法」,「守法者」不存在「執法」。這種認識只對了一半:守法者不存在執法,但執法者同樣負有守法的義務。只有行政執法者人人守法,政府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第二,只有保證行政執法所執之「法」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才有前提。我們習慣於認為:所謂合法,當然是指某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而言;至於法律本身,它只是用以判斷是否合法的標准,而不可成為是否合法的懷疑對象。這同樣是種誤區。當我們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時,「法」當然是一種判斷標准,而不是被判斷的對象。但「法」本身也有「合法性」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一切法律、法規、規章必須符合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任何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否則無效;屬於法律專屬事項的,法規和規章就不得越權制定……行政執法必須以「法」為依據,但這些「法」必須是「合法」的;尤其是當行政機關以自己制定的行政規章和行政規定為依據時,更應當體現這一點。不保證這一點,依法行政將會前功盡棄。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應該是「自由」的,而應該是不自由的。從一定的視角出發,政府的行政職權有「自由裁量權」與「羈束裁量權」之分。隨著現代政府行政職能的擴大,自由裁量權的比重會越來越大,從而出現「自由裁量權」的侵權會比「羈束裁量權」的侵權更為可怕的局面,以至於有學者認為:當今的行政法,主要是控制政府「自由裁量權」的法。只有當我們讓「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越不「自由」時,我們才離「法治政府」越近。所以,我們不該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自由」的。
第四,行政執法不僅要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符合「正當程序」。如果說,中國從只重視實體的合法性過渡到同時重視程序的合法性是一個偉大的進步,那麼,從要求行政執法符合「法定程序」過渡到符合「正當程序」,更是一個偉大的進步!「法定程序」是以該程序是否由法律所規定為標准確立的,而「正當程序」則以該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性」為標准設立的。「正當程序」無疑是「法定程序」的更高階段,所以,只有當我們從「法定程序」邁向「正當程序」時,我們才向「法治政府」靠得更近。
⑶ 是什麼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
⑷ 依法行政的程序正當包括
包含四項內容:行政公開(保障知情權,分為不予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版;主動公權開和依申請公開);
公眾參與(行政決策和日常工作聽取公眾意見、不利決定聽取陳述申辯、其他參與);公務迴避(任職迴避與執法迴避);適用程序合法(依法聽證、依法催告、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4)依法行政的程序正當包括擴展閱讀
法律是行政機關進行各種活動和人們對其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當今社會人民群眾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對政府部門提出的要求,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中國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這一基本原則的,它的提出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程階段的必然要求。
⑸ 公務員法在公務員的義務和規律方面做了許多規范請結合相關內容聯系實際談談對公務員依法行政認識
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觀念(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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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5:13 人民網-人民日報
胡健淼
執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執好法。
保證行政執法所執之「法」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才有前提。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恰恰是不自由的。
行政執法不僅要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符合「正當程序」。
在走向法治政府的征途之中,我們有許多事情要做。其中,主要的部分乃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所明確的七個方面的措施。這七個方面的措施完整、准確,不可偏頗。但我想強調的是:第七項措施「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觀念」確實非常重要;而且這些觀念不應只停留在宏觀的層次上,相反,應當深化到「操作」的層面上而加以豐富。那就是,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走向法治政府的目標,我們,尤其是公務員,還應當認識到以下幾點:
第一,對於執法者,首先是「守法」,其次才是「執法」;執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執好法。我們以前存有一定程度上的誤區,以為政府公務員的任務是「執法」,百姓的任務才是「守法」,「執法者」不存在「守法」,「守法者」不存在「執法」。這種認識只對了一半:守法者不存在執法,但執法者同樣負有守法的義務。只有行政執法者人人守法,政府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第二,只有保證行政執法所執之「法」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才有前提。我們習慣於認為:所謂合法,當然是指某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而言;至於法律本身,它只是用以判斷是否合法的標准,而不可成為是否合法的懷疑對象。這同樣是種誤區。當我們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時,「法」當然是一種判斷標准,而不是被判斷的對象。但「法」本身也有「合法性」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一切法律、法規、規章必須符合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任何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否則無效;屬於法律專屬事項的,法規和規章就不得越權制定……行政執法必須以「法」為依據,但這些「法」必須是「合法」的;尤其是當行政機關以自己制定的行政規章和行政規定為依據時,更應當體現這一點。不保證這一點,依法行政將會前功盡棄。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應該是「自由」的,而應該是不自由的。從一定的視角出發,政府的行政職權有「自由裁量權」與「羈束裁量權」之分。隨著現代政府行政職能的擴大,自由裁量權的比重會越來越大,從而出現「自由裁量權」的侵權會比「羈束裁量權」的侵權更為可怕的局面,以至於有學者認為:當今的行政法,主要是控制政府「自由裁量權」的法。只有當我們讓「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越不「自由」時,我們才離「法治政府」越近。所以,我們不該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自由」的。
第四,行政執法不僅要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符合「正當程序」。如果說,中國從只重視實體的合法性過渡到同時重視程序的合法性是一個偉大的進步,那麼,從要求行政執法符合「法定程序」過渡到符合「正當程序」,更是一個偉大的進步!「法定程序」是以該程序是否由法律所規定為標准確立的,而「正當程序」則以該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性」為標准設立的。「正當程序」無疑是「法定程序」的更高階段,所以,只有當我們從「法定程序」邁向「正當程序」時,我們才向「法治政府」靠得更近。
(作者是浙江大學副校長、教授)
《人民日報》 (2004年09月29日 第十三版)
⑹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是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的前提;
(2)嚴格行政執法,是依法行政的關鍵;
(3)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的保障;
(4)加強對依法行政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