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氣污染防治法
㈠ 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什麼時候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答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一、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考核和監督。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堅持源頭治理,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相關產品質量標准。一是明確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二是明確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質燃料、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及過濾等產品的質量標准,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三是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三、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標准,完善相關制度。新增「大氣污染防治標准和限期達標規劃」章節並前置,規范大氣污染質量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制定行為,以及標准運用和落實。
㈢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是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廢止了嗎
已廢止。《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代替。詳細情況請見《關於國務院決定廢止部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發[2001]175號)。
㈤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哪年頒布、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 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㈥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與舊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有何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准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超排重罰、煤的清潔化利用和重點監控范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並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限額。
此次經過修改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會有何不同呢?
與其不同的是針對現實存在的突出大氣污染問題,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採取了一些得力措施,體現了立法修訂的必要性。除了響應"大氣十條"的要求,將揮發性有機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質和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嚴控船舶大氣污染排放,加強重污染天氣預警,加強環境風險的預防和控制,細化社會參與和監督,推行排污權交易,加強與《環境保護法》銜接,增加行政處罰條款,加強行政強制力,懲處監測數據造假,規定約談制度外,此次修訂還體現了以下進步: 一是理順了大氣環境質量和污物排放總量的關系,體現了立法邏輯的科學性。
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亮 點
聯防聯控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由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規劃、統一標准,協同控制目標。
源頭治理
我們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問題,必須找准關鍵,找准牛鼻子,然後有針對性地去解決。因此《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這次修改,重點解決的就是工業、交通,以及燃煤污染問題,這才是找准問題的所在
此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據業內人士了解,其中取消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環保罰款50萬元上限額度,變為按倍數計罰,是重典治霾的具體體現,必將對污染企業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
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曾公開指出的,此次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理順了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關系,體現了立法邏輯的科學性。他認為,大氣環境管理應當以空氣質量目標管理為核心,而以前的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按年度進行,沒有考慮大氣環境的實時質量、實時容量和大氣污染物的實時排放流量。此次通過的修訂草案還是採納了這一思想,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理順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邏輯。
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有效防霧霾出門做好防護
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也將給環保產業帶來新的機遇和發展空間,將有力地推動另一個新的高度。
㈦ 怎麼認定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情節嚴重的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對於大氣污染物工業車間治理毅礪的節能油霧凈化器對於車間污染物治理還可以。
㈧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有哪些亮點
協調發展復,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制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
㈨ 《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作出了明確得規定,其中包
《大氣污染防治法》強化了政府職責,主要包括:
1.縣以上政府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府投入。(第三條)
2.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准並逐步改善。(第三條)
3.省級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八、九條)
4.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城市的人民政府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准。(第十四條)
5.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第十六條)
6.省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第二十一條)
7.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第三十二條)
8.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第三十六條)
9.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第三十八條)
10.省級政府可以在條件具備的地區,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並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設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第五十條)
11.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第六十一條)
1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第六十八條)
13.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第七十條)
1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第七十三條)
15.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採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 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第七十六條)
1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第七十七條)
17.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劃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第八十六條)
18.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力,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第八十七條)
19.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統一在用機動車檢驗方法和排放限值,並配套供應合格的車用燃油。(第八十八條)
20.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第九十二條)
2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統一預警分級標准。可能發生區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報。(第九十三條)
2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九十四條)
23.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並及時發出預警。預警等級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簡訊等途徑告知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第九十五條)
2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應急響應結束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第九十六條)
25.發生造成大氣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第九十七條)
26.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採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第一百零一條)
27.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第一百零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