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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認識

發布時間: 2020-11-30 20:35:43

❶ 如何准確認識依法治國的三大關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切實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部署落到實處,就必須在認識和行動上釐清和處理好三個關系。
第一,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問題。當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現象,是因為部分地方和部門把權力凌駕於法治之上,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黨的領導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問題。首先,黨對依法治國負有領導責任。執政黨與法治關系的調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核心問題。我黨對法治負有領導責任,這是依法治國應有之義。必須正確認識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的關系,將黨對法治的領導應貫徹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其次,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是一致的。黨與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也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要領導法治不是說黨可以超越凌駕於法治之上。再次,黨的領導幹部依法執政,要帶頭遵守法律。《中國共產黨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員領導幹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要接受管理,更應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要求和黨內法規去治國理政。黨員領導幹部不能混同於普通黨員和群眾,應在依法執政中走在老百姓前面,帶頭遵守國家法律。
第二,正確處理治國理政與法治的關系。依法治國強調的就是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主體的政府應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依法確立政府的權力清單和法定責任清單,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加快改革政府的執法體制,把自己建設成為法治政府。首先,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法治政府與人治政府本質的區別是,人治政府往往權大於法、情大於法、人大於法,政府權力不受制約,政府部門以權壓法,政府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現象普遍存在。法治政府的顯著標志是政府機構職能、許可權、決策程序、責任法定化,政府應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政務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其次,政府要依法執政,接受法律監督。近年來,頻繁出現的政府部門野蠻執法現象,表明政府在執法方面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也反映了執法部門超脫於法律之外,存在著以權代法的行為,當執法過程中出現了不符合依法執政要求的現象時,就要求依法對政府執法機構和人員進行制約和監督,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堅持文明、公正執法。最後,要建設法治政府。治國理政是黨和政府的基本職責,治國理政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這就要求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政府。

第三,正確處理全面深化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任務。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依法治國需要繼續全面深化,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又離不開法治這個根本保障。因此,必須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改革要於法有據。首先,要改變過去一些地區和部門的「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讓路」的錯誤理念,堅持改革立法先行,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其次,改革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法治思維是相對於人治思維的。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去推動改革,必須摒棄黨員領導幹部人治思維和方式;改變領導幹部以改革名義想怎麼樣干就怎麼樣乾的錯誤做法;改革中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在改革中堅持法治意識、法治精神、法治思維和法治的方式,確保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決策實施的合法性;最後,要實行改革法律責任倒查。要確保改革決策公開公正,為改革決策失誤倒查責任的落實創造條件,對重大決策要實行領導終身負責制,使改革決策於法有據,改革決策實施程序於法有據,改革失誤追查於法有據。

❷ 談談你對依法治國的理解與認識(2000字左右)

對依法治國重要性的幾點認識

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促進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和有力保障。社會主義法治作為社會主義民主的表現形式已當然地包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目標之中,並且社會主義與社會主義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輔相承的。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就是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管理國家,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就是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國作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在整體上的綜合體現,當然地包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中,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中國的現代化建設需要一個和平、穩定的國際國內環境,而維護國內穩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須運用法律武器。

依法治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推進器。首先,依法治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針的最終目的是要建立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這就必然要突破我國人治模式下的諸多制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其次,依法治國創造的民主和秩序必將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和生產力的發展。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法治國創造的民主和秩序不但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穩定的政治和社會環境,而且能夠達到市場主體平等和意志自由的要求,從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

依法治國是現代文明的標志和里程碑。文明是人類社會進步發展所達到的一種狀態,是指人類社會發展中與愚昧、野蠻狀態相對而言的進步和開化狀態,因此它一般表現為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種形態,法律屬於制度文明。任何社會的文明狀態都是這三種文明在一定社會條件下相互作用、相輔相承、協調統一的綜合體現。在現代法治中,我國的依法治國即社會主義法治,它作為法治模式的一種新形態,不僅借鑒吸取了現代資本主義法治的有益經驗,而且與現代資本主義法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共同特點。但是,我國的依法治國與現代資本主義法治又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的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基礎,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體現著最大多數人的公平與正義,以社會主義道德作為自己的價值基礎,同時以馬克思主義特別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為在我國實現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可以說,我國的依法治國不僅是現代文明的標志,而且是現代法治發展的轉折點和新的里程碑。

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決定它必須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系,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鞏固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的有效運作,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都需要法律的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規范競爭行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種經濟行為,它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極為重要的規則,從而使市場行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礎上進行。所以,法制建設應當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依法治國的含義和內容是什麼?
含義: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個人意志而改變。

內容:
①依法治國的主體是黨領導下的人民群眾;

②依法治國的本質是崇尚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徹底否定人治,確立法大於人、法高於權的原則,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個人意志的影響;

③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國是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④立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備的法律體系,使國家各項事業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

⑤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它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⑥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總之,依法治國要求各國家機關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❸ 如何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高度出發,總結歷史經驗、順應人民願望和時代發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戰略抉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決定,在我們黨和國家歷史上還是第一次,意義重大而深遠。
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用「三個事關」「三個全面」「四個更好」深刻地闡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決定》指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決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強調:「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大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和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全面理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必須深入領會《決定》提出的「三個事關」「三個全面」「四個更好」的深刻含義,重點要把握以下3個方面。
第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提高我黨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迫切要求。執政能力建設,是執政黨面臨的一個永恆課題,也是一項重大的現實課題。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執政能力建設。從掌握全國政權的那一天起,就為掌好權,執好政進行了不懈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也走過不少彎路,甚至出現了嚴重失誤。總結新中國成立65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黨執政的歷程,我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法治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穩定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摒棄人治,厲行法治,著力解決好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關系問題,推進黨執政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以依法執政促進和保障科學執政、民主執政。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不僅談不上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甚至有失去執政地位的危險。鄧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當前,我們黨所處的執政方位和執政環境發生深刻變化,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是長期的、復雜的、嚴峻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我們黨要提高執政能力、鞏固執政地位,實現長期執政,就必須更加自覺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推進黨執政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水平,鞏固黨執政的法治基礎。具體來講,就是要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水平,鞏固黨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第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實現國家興旺發達和長治久安,制度是重要的基礎,也是重要的保障。而衡量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的制度健全與否,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看它的法治體系是否健全。法治體系既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制度合法性、穩定性的重要支撐。古人講:「法者,國家所以公布大信於天下。」法治健全,國家就有信譽,政府就有威信,社會就有秩序,人民就有信心。人民對現實安心,對未來有信心,才能集中精力謀發展、促發展,國家才能興旺發達和長治久安。縱觀人類社會發展史,法治興衰同國家治亂息息相關,沒有哪一個國家不厲行法治而強盛的。我國歷來有「有家有國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和患不安」的思想,就是要告誡治國者必須重視建章立制,通過制度來確保社會公正和人民安居樂業。應該說,經過長期探索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已經 確立並不斷完善,但從歷史發展、實踐發展的視角來看,從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來看,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任務還很艱巨很緊迫。我們要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安居樂業,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打牢制度基礎,增強指導供給,強化制度保障。黨中央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部署,一個重要的戰略意圖就是通過健全社會主義法治,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通過制度來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興旺發達和中華民族長遠發展。
第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迫切要求。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面臨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能不能有效解決我國發展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化解來自各方的風險和挑戰,直接關系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依託。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決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更加註重運用法律的准繩去衡量、規范、引導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更加註重運用法治的方式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確保順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參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_網路文庫
http://wenku..com/link?url=YopSphKDSg31S9pbK_Hfc7K1mtWcs8eNE-6G2YgrzdivDmfJgE-0_

❹ 如何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執政黨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決策的形式,對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引導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地深化各種體制改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製度化、法治化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對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規定,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奮斗目標,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基於「沒有法治,就沒有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沒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思維,基於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新認識,基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斷,基於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們必須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到落實黨和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總抓手的新高度來把握,把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納入到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大范疇中來展開,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置放到維護國家治理權威、夯實黨的執政基礎、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大格局中來落實,把建設法治體系、發揮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貫徹到引領深化改革、促進全面發展、構建有序社會、保證長治久安的具體實踐中來實現。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新形勢下發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國的要義是,通過反腐治權、依法治官和監督制約公權力,通過尊重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實現人民民主。因此,發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主體的政治地位和主權權利,必然是依法治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人民民主對依法治國的新期待,不僅表現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依法享有管理權、知情權、參政議政權、監督權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權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現在對社會民主與社會權利,如自我管理、社會保障、醫療養老、住房就業、教育衛生公共服務等;經濟民主與經濟權利,如參與經濟決策和管理、獲得財產或企業股份、參加工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帶薪休假、適當生活水準權、安全生產等。廣大人民群眾不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權利、民主政治參與,更需要具體實在可參與、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權利;不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權利,更需要兌現實在實惠實用的人身財產權利、經濟社會權利、環境生態食品安全權利等具體權益。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依法治國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要推進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進國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治化。法治國家治理制度體系中的絕大多數制度、體制和機制,已通過立法程序規定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表現為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因此,發展和完善國家法律體系,構建完備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實質上就是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律化、規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國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歸根結底是要增強治理國家的權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強化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力、遵守力,提高國家制度體系的運行力、執行力。應當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要內容,而且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和基本方式,對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在需要。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社會分工、公平競爭和自由等價交換,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因此,要充分發揮市場功能,必須規范政府行為,將權力關進法律和制度的籠子里,防止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過分干預,依法保證市場主體自主決策、分散決策;必須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自由,保證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實現公平競爭;必須貫徹誠實信用原則,降低交易成本;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有效解決爭議,維護市場秩序。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推動經濟發展,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法治體系,形成良好法治環境,實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過民主科學立法,實現初始環節資源配置的分配正義;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實現法律的執行正義和矯正正義功能。司法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可以為市場經濟改革提供一種緩和機制。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建設法治中國,是中國人民對自由平等、人權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秩序、尊嚴幸福等法治價值的崇高追求,是堅持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實現國家工作法治化的實踐過程,是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治理社會、配置資源、保障人權、馴化權力的良法善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不斷深化法制改革,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推進依憲治國,切實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推進公正司法,建設獨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推進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軍,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努力推進地方法治建設,夯實依法治國的實踐基礎;推進法治國際合作,完善國際法治新秩序。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依法治國事業的領導和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途徑。公平正義是當代中國社會的普遍價值追求,但卻見仁見智,沒有共識性的最大公約數。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我們不宜抽象地主張公平正義,而應當通過法律和法治來表達和實現可操作的公平正義:一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功能,重構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評判體系,把公眾對於公平正義的利益訴求納入法治軌道。通過科學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義訴求轉化為具體明確的法定權利或權益;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公眾通過法治方式,依法維護和實現自己表現為法定權利或權益的公平正義。二要通過公平公正的實體法,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合理分配各種資源和利益、科學配置各類權力與責任,實現實體內容上的分配正義。三要通過民主科學的程序法,制定能夠充分反映民意並為大多數人接受的程序規則,從程序法上來配置資源、平衡利益、協調矛盾、緩解沖突、規范行為,實現程序規則上的公平正義。四要在發生矛盾糾紛等利益沖突問題時,通過包括司法程序在內的各種法治程序、法治機制來解決,實現法治的實體與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反腐治權的治本之道。權力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死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最大障礙。應當更加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權力放進法律制度的籠子里,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治權,切實從體制、機制和法治上遏制並解決權力腐敗問題。腐敗現象千變萬化,腐敗行為林林總總,但歸根結底是公權力的腐敗,因為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所以各法治國家要依法分權和治權。公權力腐敗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公權力腐敗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歸根結底是權力尋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主體的腐敗,而這些主體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所以各法治國家不僅要依法治權,而且要依法治官、從嚴治吏。在我國,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維下反腐治權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須治權,治權必靠法治。

❺ 怎樣認識我們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的科學內涵和重大意義

建設到了一個新的階段,黨中央把依法治國作為推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本國策提出並加以落實,尤其在政法機關正在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作為一名直接從事法律監督工作的檢察工作者,應當准確把握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認識其重大意義,並在建設有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偉大實踐中,結合執法辦案工作,自覺按照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做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的模範,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統一實施,做出自己的貢獻。

一、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

******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從******同志的講話精神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依法治國的內涵簡明地說,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它包括以下內容:l、依法治國的終極主體是人民,一切權力屬於人民。2、依法治國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國家事務。3、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治理國家。4、我們的黨是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來,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然後運用法律來治理國家。依法治國的「法」字,在當代中國就是指真正反映全體人民意志的,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現行憲法和法律。

二、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依法治國的意義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依法治國是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堅持黨的領導,是保證國家能夠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各項制度和方針、政策能夠符合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條件。實行依法治國,能夠更好地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民主是有人類社會以來最高類型的民主,這種優越的民主要真正成為現實,這要靠法制來保障,正如鄧小平同志講的,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當今中國,十三億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執掌政權,而只能通過民主選舉的政權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為了保證這種權力的行使符合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根本的辦法就是通過制定和實施體現人民意志的利益、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並保證這種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來確保人民政權為人民服務,為公眾利益服務,為最廣大人民謀福利。在這種情況下,政權機構制定良好的法律並嚴格依法辦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的意志辦事,就是從根本上體現了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否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就有可能認為自己是可以按照個人的認識、願望、意見和主張任意處理各種問題的,自己的權力是無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的程序辦事的,就有可能濫用權力,使「公僕」脫變為「主人」。同時,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公民的各種權利,權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等,如果沒有完備和良好的具有極大權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確認和切實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革」的教訓就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當時,人民代表大會有十年之久沒有召開,憲法這一根本****成為擺設,民主和法制不健全終於成為「文革」浩劫之所以能夠發生和發展的根本原因。正是鑒於這一教訓,鄧小平同志十分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法制健全的條件下,公民的權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濟。

其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計劃經濟的經濟主體隸屬於政府,計劃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容易造成經濟主體應有的物質利益被忽視,經濟自身的價值規律、競爭規律等不被尊重,維系這種經濟關系的主要方法是通過行政手段。因此,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難以做到依法治國。市場經濟是一種以交換為基礎的經濟形式,一切經濟活動和行為者都要遵循價值規律,各種生產要素都要作為商品進入市場,通過競爭機制和價格杠桿的作用,實現各主體之間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和各類資源的優化配置。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經濟產權的明晰化、運行機制的競爭化、市場行為的規范化、宏觀調控的科學化是它的主要特徵。這種具有自主、平等、誠信、競爭等屬性的經濟形態,除了依賴經濟規律來運作,同時又主要依賴法律手段來維系,它必然從客觀上要求法律的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和服務。可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其三、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在中外歷史上,從字源上看,「法」字一出現就具有正義、公正等含義。中國古代,「法」字象徵一種寸以判明是非曲直和正義與否的獨角獸。西方古代,法則被喻為一手拿寶劍、一手拿天平的正義女神。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能夠調整人們的行為,規范人們的行為。法制文明屬於制度文明的范疇,是現代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現代化的社會,必然是一個法制完備的社會。依法治國反映了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世界各國現代化發展的經驗表明,現代化應該是高度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美統一。離開了法制建設的現代化,就是不完整的、片面的、沒有可靠保證的現代化,經濟的發展必將難以達到現代化所要求的相應的水平,整個社會的現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一部由低級狀態向高級狀態演變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史,是整個人類文明由低級狀態向高級狀態發展的一個歷史縮影。在現今條件下,家長制、一言堂、搞特權、權大於法、政府權力不受法律約束,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當然是不文明的表現。

其四、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法律集中了多數人的智慧,反映了事物的發展規律,法律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的特點,不會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隨意改變,也不會因政府的更迭而改變。因此,只有實行依法治國,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這個道理已無數的歷史事實所證明。在我黨和國家的歷史上,對於這個問題的曾有過一個過程。半個多世紀前,毛澤東同志就指出:「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十年「文革」悲劇的發生,其根本原因就是民主與法制的不健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總結了國際國內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教訓,為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黨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建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國家,它是我們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偉大民族復興的基本國策和根本保障。

❻ 你心中對依法治國的認識

下面筆者就依法治國的有關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關於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

依法治國具有深刻的內涵。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的闡述,依法治國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內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依法受到追究。(二)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必須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基本行為准則的觀念;必須首先維護憲法的權威;必須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三)嚴格依法辦事。這是法治區別與人治的重要標志,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要貫徹職權法定原則、有權必有責原則、用權受監督原則和違法受追究原則。

對依法治國深刻內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確的理解,要堅決防止和克服實踐中甚為流行的一種不符合依法治國實質內涵的「法制工具論」。所謂「法制工具論」的實質就是指把法制置於人治之下,從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約束力,視法制僅僅為管理的工具,當管理手段缺乏時,要求增加管理職權的立法呼聲十分強烈;當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時,則對法制棄之唯恐不及。事實上我國歷史上並不缺乏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戰國的商鞅變法、李悝變法、吳起變法和北宋的王安石變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論」的觀點推論,我國歷史上的這些「變法」都可以稱為「依法治國」了,這顯然是十分荒謬的。因為我國歷史上的統治者從來都沒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國家機器擺進去而受法律制約。如果「法制工具論」能成立,那麼中國共產黨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國」的治國基本方略,其先進性也就無從體現了。

依法治國的「國」字,應該是指國家機器和公民二個層面。如果認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論」。歷史和事實無數次地證明,如果不先治好國家機器和官員,那國家是很難治好的。因此,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權。

二、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

我國現行約35000多件法律法規規章中,約佔80%的屬於行政法范疇。而且行政權具有最為活躍、最為廣泛的特點,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有人戲稱行政權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事實上,行政權也是最容易膨脹、最需要控制,又最難控制的國家權力。現實中存在這樣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一)行政權大量地侵犯國家立法權。如有關行政主體超越職權立法、部門利益「法制化」;行政主體不依法行政等。(二)沒有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職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亂。如行政機構職能配置缺乏法律論證,職能設置不科學造成交叉;設置許多沒有法律依據的臨時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等。(三)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掛鉤。(四)地方政府行為存在大量行政違法。(五)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導致行政程序不規范、不統一。(六)有的領導幹部學法不守法。

在現實社會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口號和旗幟下,偏面地強調加強行政權、保障行政權、擴大行政權,在制定的行政依據中大量地塞進反映本部門、本地區利益的內容,有的甚至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還強令下級遵守和執行,又美其名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這是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政違法。是「法制工具論」在現實生活中的典型表現。

行政權的特點和上述現實狀況表明,行政主體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之所在。

三、對依法行政基本涵義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指行政主體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事行政行為,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從這個基本涵義出發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條:第一,「法」本身一定要體現最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說法本身必須是合憲的。第二,行政活動一定要藉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依法進行的行政行為會遭受越來越多越來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動要受到法律的規制,以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

對自然人和行政相對人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對國家機關和行政主體及行政人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這是法治社會普遍適用的原則。但是不是意味著,行政主體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得遵守「法有明文規定」,否則就是不依法行政呢?其實也並非這樣的簡單。在行政法學界有三種學說比較有名。(一)全部保留說。要求全部行政行為都得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權力保留說。要求權力性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權力由法律保留給自己),非權力性行為不需要法律依據。(三)侵益保留說。侵益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授益行為不需要法律依據。目前行政法學界對第二種學說大多持贊同態度。筆者也同意權力保留說。例如,行政機關召開機關工作會議,這當然也屬於行政行為,但此行為不涉及該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是一種非權力性的行為。非權力性的行為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有象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規范等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權力性行為才需嚴格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規則。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關繫到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大問題。

❼ 怎樣認識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專系和治理屬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❽ 怎樣認識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1/view-320508.htm

記者:今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60年來,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領導核心,帶領全國人民走過了一段光輝歷程,使我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各領域發生了令世界矚目的變化。回顧我們黨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方面的成就,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是一個繞不開的大事件。作為長期致力於新中國法學研究和建設的專家,您能否回顧一下我國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歷史進程?
李步雲:好的。我國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以黨的十五大為新的里程碑,經歷了早期的理論准備和法治實踐,以及後期的正式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進一步推進法治國家建設這兩個大的發展階段。第一發展階段有五個主要標志:一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它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程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它強調,刑法等七部法律通過後,「它們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志。」這是建國後包括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這一概念。這一文件還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條」中所規定的所謂「惡毒攻擊」罪和「反革命罪」。三是在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所作工作報告提了「以法治國」,大會批准了他的報告。這是在國家重要文獻中第一次提「以法治國」。四是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該文是應中央領導要求撰寫。它總結了這次歷史性審判的五條法律原則,即「司法獨立、司法民主、實事求是、人道主義和法律平等」。該文指出:「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是我國民主和法制發展道路上的一個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體現了以法治國的精神,堅決維護了法律的權威,認真貫徹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各項原則……」這是最早提「以法治國」的黨的重要文獻。五是1982年憲法。它的序言庄嚴宣示: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具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部憲法還恢復了1975年憲法被取消的司法獨立和法律平等的原則。
依法治國思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鄧小平在這一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問題上的貢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為依法治國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二是他提出過一系列法治原則,這些原則也正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和准則。例如,他提出:「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謂兩手,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建立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1997年召開的黨的十五大是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新一代領導集體在實施依法治國問題上繼承並發展了鄧小平理論。其發展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通過黨內民主和國家民主的正式程序,將依法治國方略和建設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確立下來;二是對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和重要意義作了全面概括,並將其提高到「治國基本方略」的高度;三是在黨和共和國發展史上第一次採納並使用「法治國家」這一概念,並對其基本內涵和要求作出豐富和發展;四是對人權概念作了充分肯定,並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五是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新概念,將民主法治人權從「精神文明」范疇中獨立出來,由以往兩大文明改為三大文明,凸現了憲政的重要戰略地位;六是提出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奮斗目標,為實行依法治國奠定了新的思想內涵和理論基礎。

二、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

記者:依法治國方略為什麼在改革開放後才能提出?
李步雲: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現在的60年裡,前30年我們在法治建設的道路上走過了一段很長的彎路。這里有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原因。建國後的頭8年裡,盡管我們處在國外敵對勢力的包圍之中,進行了抗美援朝戰爭,國內也經歷了種種制度改革,但憲政建設仍然走在前進的道路上,其主要標志就是1954年憲法的制定和實施。然而,自1957年初起,由於國際上「波匈事件」的影響和國內成就而引發的「唯意志論」急劇膨脹和「個人崇拜」的抬頭,黨中央就開始執行了一條「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的思想和政治路線。其主要標志是1957年的「反右派」、1958年的「三面紅旗」、1959年的「反右傾」、1962年的「農村四清」。這條錯誤路線導致民主法制建設停滯不前甚至倒退,其最終結果就是十年「文革」悲劇。這場「浩劫」使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猛醒:不搞改革開放,不走以「民主、法治、人權」為基本內容的「憲政」之路,民族不能振興,人民不能幸福,也勢必亡黨亡國。同時,這場苦難也造就了一代偉人鄧小平和不少黨內外堅持思想解放和改革的有識之士。
記者:如何理解依法治國的科學涵義?
李步雲:廣義上,依法治國包括「法治國家」在內;狹義上,兩者又有一定區別。依法治國是一項治國戰略方針,其內涵:一是依法治國是一種治國理念和指導思想,即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條件,是建立一個良好而有權威的法律制度,而不應寄希望於出現一兩個聖王賢君;二是依法治國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根本准則,即治國要依法,而不能依少數領導者個人的看法來治理,不能長官意志決定一切。法治國家是近代以來一種文明進步的政治法律制度類型,要求具有一系列具體明確的標志與要求。正確理解「依法治國」還要重點把握以下三點:
其一,依法治國貴在良法之治。法治有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分。實質法治即良法之治,形式法治則是指不論法律好壞,只要依法辦事就是法治。相對近代以來「應然」意義上的法治,古代法治是形式法治。一般說來,古代法治比人治文明進步。近代與現代的良法之治,其主要內容在其法律是否體現法制民主,法律平等,人權保障與權力制約等原則。有人認為「形式法治」比「實質法治」要好,理由是在一定意義上,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因為它完全混同了兩個不同的問題,不符合中外學者對「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通常的理解。「實質法治」並非輕視法律程序的價值,而是相反。
其二,依法治國重在依憲治國。這里的憲法,當然是指社會主義憲法。首先,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憲法無權威,難以樹立法律的權威,只有依憲治國,才能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其次,同「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官」的現代法治精神相關聯。領導幹部守法,就會影響一般幹部守法。再次,也同我國憲法缺少應有權威,實施並不理想有關。
其三,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國既治「民」也治「官」,但根本目的、基本價值和主要作用應當是治官。這是因為,雖然「主權在民」,但實際掌握和運用權力治理國家的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治國就是要求他們依法辦事,依法用權。而且,受封建主義法律文化的影響,不少人習慣於把法律看作僅僅是管治老百姓的工具。還有,權力腐敗現象,同缺少這種認識和依法治「權」力度不夠是分不開的。

記者:據說,從1979年學術界正式提出依法治國到1999年依法治國被寫進憲法,這20年間有過很多的爭論,比如,有一種觀點就認為,法治是純西方的東西,提依法治國有片面性,講健全「法制」就可以了。那麼,能否詳細地介紹一下在此其間主要有過哪些爭論?
李步雲:概括來說,主要有三大派別:即「法治論」、「結合論」和「取消論」。「法治論」主張,要法治不要人治,倡導依法治國;「結合論」認為,法治與人治各有長短,兩者應當結合;「取消論」認為,法治是純西方的東西,提依法治國有片面性,我們講健全「法制」就可以了。由於倡導依法治國,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時代的精神,符合事物的規律,而逐步為執政黨和政府所採納。了解這三大派所爭論的核心觀點,對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十分重要的。
「結合論」的根本錯誤是,將「法治」等同於「法的作用」,將「人治」等同於「人的作用」。正如有的學者所作的形象比喻:「只有將武器和戰士相結合,才能產生最大的戰鬥力。」但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問題,從而不符合中外歷史上人們賦予法治與人治的本來含義,混淆了法治與人治作為兩種完全對立的治國理念和治國原則的界限。
「取消論」的錯誤之一是,混淆了「依法治國」同「法律萬能」論的原則和區別。任何理論與方針政策,都有其特定的涵義、內容和適用范圍。依法治國最基本的含義是,國家要有一整套良好的法律,任何組織與個人都要嚴格依法律辦事;這並不否認和妨礙我們國家還可以有「雙百」方針、「科教興國」、「以德育人」、「構建和諧社會」等等治國的方針或發展戰略。錯誤之二是,誤解了制度和人的關系。只強調了「法律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遵守」這一點,沒有看到,「制度好,可以防止壞人干壞事;制度不好,領導人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甚至會走向自己的反面。」依法治國並不否認領導人的作用和他們應有的權威,而只是強調領導人的權力應由法律明確規定,權力應按法定程序行使。錯誤之三是,將依法治國同黨的領導對立起來。依法治國有利於實現和鞏固黨的領導,原因在於:在一定意義上,法律是黨的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將黨的政策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可以使黨的政策更為妥當和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是黨在領導立法、執法和司法;在現代,以黨代政和以政策代替法律有損於黨的形象和威信。但是,實行依法治國,要求黨的傳統的執政理念和方式作出一些重要改變。錯誤之四是,不理解「法制」與「法治」存在三個方面的基本區別:「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簡稱,它是相對於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等而言;法治則是相對人治而言。法律制度是一套法律規則以及憲法與法律怎樣制定和實施的一套制度;法治則是與人治完全相對立的兩種不同的治國理念、原則和方法。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也有法律制度,但希特勒獨裁,其法律具有法西斯的性質,黨衛軍橫行,因而它只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實行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國民黨統治中國22年,也是這種情況。

三、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准、原則和要求

記者: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的奮斗目標,那麼,怎樣才算實現了這一目標?也就是說,法治國家的標準是什麼?
李步雲: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准、原則和要求,既要堅持全人類共同的價值追求和經驗積累,又要從本國的具體國情出發;既要堅持社會主義的理想追求,又要具有中國特色;既要堅持一些基本原則和要求,又要尋求其實現形式的多樣性,以及發展過程的階段性。我們主張可歸結為如下10項。
第一,法制完備。要求建立一個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和諧、體例科學的法律體系,做到上下(上位法與下位法)左右(此部門法與彼部門法)前後(前法與後法)里外(國內法與國外法)彼此之間統一、協調、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脫節。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法律體系」科學合理,是「良法」的一個形式要件。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但還要「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學界有人認為,我們過去立法過快過多,是搞立法「浪漫主義」,並把法律執行不好歸咎於它。後者有很多原因,同我們的立法沒有多大關系。現今某些西方國家進行的法制改革內容之一,是將過於龐雜繁瑣的法律體系改得相對簡單明了一些,便於人民掌握。我國不存在這種情況,問題倒是相反,有些法律過於原則,不便操作;有些法律缺少「法律後果」的設計,成了「沒有牙齒的老虎」。
第二,主權在民。要求法律應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實現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前者包括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國家政治權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嚴明,民主方法的科學合理。後者包括立法、司法、執法、護法等法制都要做到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人民」二字應當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中國特色」。進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今後一個時期應採取的措施主要有:在法制的各個環節加大公開性和工作透明度。這是在法治領域公民參與和監督的前提。在立法領域,應發展與完善公民旁聽人大會議制度、立法聽證制度、法律草案全民討論制度等。在司法領域,要徹底實行法定的公開審判、辯護、迴避以及陪審員、律師等制度,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
第三,人權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要實踐「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必須切實謀求和保障公民的各種利益。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里,人民的各種利益,必須也必然通過法律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並運用法律的權威予以保護。這就表現為公民在憲法和法律上的種種權利。全部法律有兩個基石范疇。私法主要調整公民彼此之間的「權利」關系,公法則主要規范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內部的「權力」關系,以及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關系。但是,國家「權力」存在的意義和價值,是為保障公民的「權利」服務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學就是權利之學」;「保障人權」即爭取、促進和保護人民的各種利益,乃是全部法律的根本目的。
第四,權力制約。依據現代民主原則,建立起分權、權力相互制約的國家權力結構體系,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特徵。權力不受制約必然腐敗這一鐵的規律,已經在全黨全國取得共識。黨的十七大報告為此強調:「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要正確樹立國家的權力觀,搞清楚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兩者的區別及其相互關系是十分必要的。從黨的十五大以來,尤其是黨的十七大報告,對完善國家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越來越重視,甚至對領導幹部的質詢、問責、經濟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具體制度都寫進了黨的十七大報告。從理論上概括制約國家權力的基本方法和渠道是四個:即以國家法律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以一種國家權力(即檢察,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制約國家權力;以社會權利(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制約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制約的基本形式就是「監督」。
第五,法律平等。平等是社會正義的主要內容,是人類理想的永恆主題,是社會文明的基本標志,也是社會主義的根本價值追求。法律平等是指適用法律平等,這同立法平等是相區別的。立法上人民內部是平等的,對少數敵對分子或勢力是不平等的。法律適用的基本內涵是對任何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只能適用現行憲法和法律的同一標准,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思想和特權人物存在,也不允許對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法律之外的歧視。1982年憲法改變了前幾部憲法的提法,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替代了「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考慮到司法上和立法上的這一區別。法律平等不僅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法律統一、權威和尊嚴的基本條件。當前在貫徹法律平等原則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要通過嚴懲和教育等措施堅決反對少數司法與行政執法部門仍然存在的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腐敗現象,這是訴訟或糾紛中雙方難以在權利上得到平等保護的主要原因。同時,要繼續加大訴訟中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

第六,法律至上。古往今來思想家和政治家講的「法律至上」、「法律至尊」,其涵義都是指「法律應具有極大權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是指「法律的統一、尊嚴和權威」(黨的十七大報告)。它不是提倡法律萬能,前者是指法的遵守,後者是指法的作用,兩者不是一回事。法律至上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完全一致,而且前者是後者的體現和保障。只有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體現在憲法和法律中,並賦予憲法和法律以最大的權威和尊嚴,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上才能得到保障。維護法律權威今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堅決反對某些地方或部門制定和推行一些「土政策」、「土法律」。學術界研究並主張發揮「民間法」的作用,有其合理性,但必須以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為前提。不少人在思考如何防止「黨政一把手」權大於法,這是必須從制度設計上認真研究的。
第七,依法行政。西方學者認為,法治就是指政府依法行政。這種看法雖然有很大的片面性,但政府依法行政確實是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標志。其理由是,我國大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需要行政機關執行,因而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現今世界與中國經濟、科技、政治、文化的發展變化速度非常快,它不像立法機關立法可以從容討論,它必須迅速決策與行動,比較容易不按法律辦事。它是實行首長負責制,不是實行委員會制。司法機關處於中立的位置,而行政機關同行政相對人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關系,也容易違法辦案與處理糾紛。這些都決定了依法行政對於法治國家建設的意義。
第八,司法獨立。在現代,司法獨立作為一項憲政原則,同時具有三重屬性。作為一項法治原則,其作用在於排除來自外界的任何干擾,保證審理案件做到客觀、公正、廉潔、高效。作為一項民主原則,它是建立在分權與制約的理論基礎上,是現代民主政體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作為一項人權原則,其含義是,一個人當被指控為犯罪嫌疑人時,他有得到一個獨立而公正的審判機關審判的權利。司法獨立原則在1954年憲法中的表述是「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1982年憲法的表述有所改變。有人據此提出「司法獨立」概念不科學,這是不正確的。我國不僅在民主革命時期根據地的法律中多次使用這一概念,而且葉劍英同志擔任1982年憲法修改委員會主席時,在代表中央作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講話也使用了「司法獨立」一詞。況且,聯合國1985年已生效的《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我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有義務遵守這一國際法。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對此必須加強研究,認真貫徹。
第九,程序正當。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在一種法律制度里,不可能只有實體法而無程序法,古往今來無一例外。法律程序具有工具性和倫理性的雙重價值。好比工廠需要有科學的生產流程才能生產出好的物質產品;司法機關也需要有科學的法律程序,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決和裁定。尤其是公正的法律程序,能體現立法,執法,司法,護法等國家權力的科學配置與程序約束,也體現了公民的各種權利在程序中的應有保障。由於歷史的現實的多種原因,中國一直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十分重視程序,也是西方社會法治國家的一大特點。在我國,將程序正當作為建設法治國家的一大標志是十分必要的。黨的十七大報告對程序問題十分重視,如強調要「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等。證明全黨的程序意識在大大加強。我們應堅持並實踐《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嚴重違反立法程序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決定應宣布為無效。嚴重違背訴訟程序的判決和裁定,應駁回重審或決定其不具法律效力。應通過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在訴訟程序的民主、公開、公正、嚴明上大大向前推進一步。
第十,黨要守法。近代以來世界各國通常是實行政黨政治。把政黨制度規定在法律中雖然相對較少,但政黨尤其是執政黨要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已經成為一種憲法文化,否則選民不會投票給那些經常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政黨。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改革開放以來30年的歷史和現實經驗證明,我們在民主法制建設上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沒有黨的正確領導是不可想像的。但是,在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確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後,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必須也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其中一個重要決定是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的組織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自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與原則,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等。黨的十七又正式確立了以「以人為本」為核心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再次明確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今後的任務主要是堅定地堅持這些理念和切實落實各種執政方式和具體制度的改革措施。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治國基本方略」。在我國,它就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德育人」、「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構建和諧社會」等戰略,都不能稱其為「治國基本方略」,原因是「治國基本方略」必須具有以下四個特點和要求:一是全局性。憲法是治國安邦總章程,法律則是具體章程;各個方面的方針政策都必須納入法治軌道。二是根本性。除各種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法律還要對國家的各種政治、經濟、文化基本制度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三是規范性。憲法和法律具有明確、具體、可操作的特點,這是政策、道德等所不具有的。四是長期性。任何發展戰略與方針政策都有一定的時間性,唯有法律同人類社會共始終。「治國基本方略」主要通過「法治國家」來體現與實施,即通過制定出一整套完備而良好的法律並運用一系列原則與制度以保證其實施。這正是「法治國家」這一概念的意義和價值所在。

❾ 如何認識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要求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需要從現在起加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步伐,才能在新中國成立100年時得以全面實現。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政府依法執政全面實現,司法公信力全面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全面增強,達到這些目標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須抓住時機,不斷推進。改革開放初期,主要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新世紀以來,重點解決「有法不依」問題;從現在開始要全面解決「依法治國」的問題。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因此,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其次,從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改革要求看,法治對於改革具有極其重要的引領和規范作用,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製度性的引導和保障。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首先是權利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權力和利益只有在法律的確認與保障下才能成為現實;市場經濟又是契約經濟,契約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也需要法律來確認;市場經濟還是競爭經濟,競爭規則要有法律來保證和貫徹。全面深化改革重點在於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這就必須要發揮法制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全面深化改革還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上,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調整和改革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的關系,同樣需要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因此,要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任務必須及時地推進全面法治建設。

再次,從解決當前法治建設存在問題的要求看,我國已經進入需要系統全面治理階段,迫切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從整體上提高我國的法治建設水平。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長期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在肯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所取得的巨大成績的同時,必須清醒看到,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這就迫切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做好頂層設計,實現加快法治建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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