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是依法
⑴ 人民法院可以對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依法使用拘傳票么
不能。
涉及婚姻的案件,原告必須出庭,不出庭就按撤訴處理,也不能說是去據傳原告。
其他民事案件,原告是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自己不出庭的。法院也不能據傳原告。
⑵ 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幾次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最高法要求是兩次,公安機關也辦理刑事案件也需要兩次嗎
兩次傳喚不到可拘傳,是一項靈活規定。
具體的實施根據案情需要視情而定。
⑶ 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多長時間必須放人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詢問人未被羈押,只是「傳喚」或者「拘傳」,公安機關做刑事案件的詢問,辦案人員是不應該「48小時做不間斷詢問」的。
(3)拘傳是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條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二)項關於「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並不受任何限制。
因此除因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撤消監視居住,任何時候公安機關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讓被訊問人見律師。
⑷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對拘傳是如何規定的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對拘傳是如何規定的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和傳喚雖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為。具體來說,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 強制力不同,傳喚要求被傳喚人自動到案,而拘傳則是強制被據傳人到案;
2、 適用的對象范圍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拘傳的對象只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中,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檢法可以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傳的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
有權決定適用拘傳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也有權適用拘傳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執行拘傳決定的權利。
拘傳的期限
《高檢刑訴規則》第80條規定: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時,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且應當出示拘傳票。
⑸ 拘傳是依法對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嗎
是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內經兩次傳容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