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政的主體是政府
(1)涵義不同。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其內容主要有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簡單地說,依法執政,涵蓋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法制改革等內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執法的要求。
(2)主體不同。依法執政的主體是執政黨,依法行政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3)內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應為政務之「政」,即國家權力部門賦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其應負的行政職責;依法執政的「政」,則為政權之「政」,即組織和領導國家政權,它要求執政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能凌駕於民意之上。
(4)原則不同。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依法執政的原則是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前者相對更加宏觀,後者相對更加具體。
2. 依法治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嗎
依法治教的主體,就是參與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能夠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1)各級權力機關,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它們有權制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聽取政府有關教育工作的報告,審議有關教育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對政府的教育工作提出質詢;檢查、監督教育法的實施情況。
(2)各級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它們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自己的管理職權,履行自己的管理責任,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職能。
(3)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中,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有關教育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察監督。
(4)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有關機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進行學校管理。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依法參與教育事業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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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就是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規范教育行為。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具體來說,就是用法律來規范教育管理活動,協調教育關系,指導教育活動,解決教育矛盾,保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依法治教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黨的領導在教育領域的直接體現和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教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客觀需要。
(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門改變領導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與水平的必然選擇。
(四)依法治教是培養跨世紀一代新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有力保證。
基本原則
(一)堅持教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
(二)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
(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
(五)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
3. 老師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憲施政區別
依法執政主體是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依法執政是黨執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行政的主體是政府。政府是我國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依憲施政的主體指的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他們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憲法實行政務。
4. 依法執政的主體是
只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一定存在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行政主體自己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義務。
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建立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建立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撤銷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撤銷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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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政的基本任務:
一是在黨的自身建設上,需要把樹立科學領導觀和現代法治理念,作為黨的建設思想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任務。
長期以來,在黨的領導問題上,通行的觀點是,只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目的與動機是正確的,其手段與方法即使出現問題,也是可以諒解的。但是,目的與手段是統一的,在法治時代,離開了手段的合法性,只強調目的合法性,其決策的實施必然會受阻,並最終導致目的本身不可能實現。
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實現政治動員,調動廣泛的社會資源。
黨的奮斗目標,單靠黨內的力量是不能實現的,有賴於黨對於各種社會資源的動員。黨組織可以在行政權力不能達到或不能幹預的領域進行活動,但是,對於非黨群眾,對於各種新興的經濟組織、民間團體等等,可以以黨的名義、聲望去做組織、動員工作,但不能以強制性手段迫使其服從黨的指示。
國家法律則不同,法律的特點就是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強制性,因此可行的方式就是把黨的主張轉變為國家的政令和法規,來調動、利用方方面面的社會資源,實現為人民群眾所認同的目標。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是保護人民利益的,因此,法律所允許的強制性手段,並不影響黨與群眾的關系。
三是黨的活動方式法制化。黨的活動方式是通過黨組織和黨員的各種行為表現出來的。
黨在政權系統、經濟組織、社會生活中的行為,除了受到黨章和黨的各種紀律制約外,還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能夠允許政黨組織有某些行為,也可以禁止某些行為,可以構築起黨的行為的基本模式,維持黨與政府、人大、政協以及其它社會團體的基本秩序。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立法的政治前提下,可以通過法律規范黨員和各級組織的行為,使之有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5. 政府要依法執政 這句話錯在哪裡
一、黨依法執政要求保證執法,執法的主體是政府。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這是因為: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個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有法可依;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社會機關來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
在我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從事全國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時,就是在全國或本地方執法的過程;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在某一方面進行管理的同時,就是在本部門執行、實施相應的法律的過程。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社會進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機關是進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權是一種國家權力,他既能夠改變社會的資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規模,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民生活,如升學、就業、結婚。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執行法律既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的權力,也是它對社會、對民眾承擔的義務既是權力也是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在進行社會管理時,應當以積極的行動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執法並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依法執政:
依法執政與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之間是辯證統一的:科學執政是基本前提,民主執政是本質所在,依法執政是基本途徑。三者相互聯系、有機結合,構成了我們黨執政方式的基本理論框架。科學執政與民主執政必須通過依法執政的途徑來實現。
三、依法執政的基本概念:
所謂依法執政,就是指一個政黨依照法律進入國家政權並在其中處於主導地位,且依照法律從事管理活動。依法執政意味著黨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等執政權力的行使,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最終實現黨的正確領導。
所謂依法執政能力是執政黨以國家機器為杠桿,在治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堅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系,持續獲得人民擁護,促進社會生產發展,引導社會整體進步等方面所表現出的能力。它是執政黨為履行職責、強化效能、保障地位而進行構造、創新的系統行為過程。而依法執政能力建設是一個綜合性的建設工程,是隨環境、任務和對象的變化而變化的動態系統過程,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過程。
6. 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主體都是誰
依法行政的主體是政府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群眾。
7. 法律執行的主體是 ( )。 A、司法機關 B、行政機關 C、監察機關 D、社會團體
單選B、行政機關,多選A、司法機關和B、行政機關。
法律執行,簡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指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法律管理社會的活動,通常作狹義解。在中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負有執行法律的職權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種職能部門例如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構和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的主體。
在各級人民政府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存在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因此不同的法主體有不同的所執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聯合執行的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等。公安部門還需要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定。
(7)依法執政的主體是政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