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被車撞
① 環衛工人在工作時橫穿馬路被車撞了,誰會主要責任
這種情況需要按照交警部門的認定作為認定的依據了,有可能會認定為主次責任或者同等責任,那麼如果說環衛工人承擔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的話,他既可以得到交通肇事的賠償,同時可以得到工傷的賠償。
② 環衛工人上班被電動車撞算工傷嗎
可以的。上班期間發生的無責任事故,屬於工傷。可以要求單位賠付。工傷險是國家強制單位必須給員工上的保險,如果單位沒有上,那麼單位就必須自掏腰包進行賠償。如果單位耍賴,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提起申訴。
另外,對於電瓶車車主,如果他有老賴嫌疑,那麼可以法院起訴。只有法院有對其強制執行賠償的權利。
③ 我媽環衛工人。在工作的時候被車撞了,交警判對方全責,沒有經過我們同意3天的時間就把肇事車輛放了,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哪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凱緩游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內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容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盯銷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④ 環衛工53歲正在工作,被私家車撞上導致人死亡應該怎麼辦
環衛工在工作期間被私家車撞死,趕緊報警,由交警來處理。工作期間被撞肯定是工傷,由環衛公司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供你參考望採納。
⑤ 您好!我是一名環衛工人在三環上工作當中被車撞了,司機把我送進醫院後不管了!我該怎麼辦
您好!我是一名環衛工人在三環上工作當中被車撞了,司機把我送進醫院後不管了!我該怎麼辦?看你的描述,司機送你到醫院了,說明你見過司機,可以報警,警察會找到司機。
⑥ 全世界的環衛工人為了打掃街道被車撞傷的有多少人啊
全世界的環衛工人為了打掃街道被車撞傷的有好多人吧,幾萬,幾十萬?
⑦ 湖北天門環衛工人被私家車撞飛,當場身亡,到底怎麼回事
不得不說,私家車的車速的確過快!在視線清晰,環衛工人身著工作服,能夠反光的情況下,竟然還能夠碰上,這真的是讓人怎麼也想不到?又不是高速,城市道路行車還需要小心謹慎啊!適時的放慢車速是對公眾安全的負責。
事件梳理9月13日晚,湖北天門街頭發生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環衛工被私家車撞擊,當場失去生命體征!環衛工人掃好的垃圾已經是灑落滿地,事發現場讓人看得觸目驚心,更多的是惋惜!
事發地是位於天門市西湖停車場附近,一輛疾馳而過的小轎車撞倒正在路邊工作的環衛工人,致其當場身亡。周邊的群眾紛紛發出感嘆“真的是太可憐了!聽說家裡還有兩個讀大學的孩子”“視線這么好的情況下,司機怎麼會撞上環衛工人呢?難道就不能開慢點嗎?”“這段路在晚上行駛,真的是需要注意安全,因為往來的人員實在過多……”
像一些能推的垃圾車,相關的安全反游標志還是需要做清楚,不能就拿幾只筆在上面寫寫畫畫“垃圾車”,這樣可不行。不知道你們那個地方是什麼樣的,我現在所在的城市街道的垃圾車就是屬於那種暗黑色的推車,晚上與夜色融為一體,真的是看不清!這一點需要引起重視!
⑧ 環衛工人工作期間被車撞傷環衛局如何賠償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所以,該環衛工人受傷情況應該屬於工傷,應當由環衛工人所在的單位到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社會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等認定下來是工傷後,再去做傷殘等級鑒定,根據最後鑒定出來的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該員工有參保的話,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沒有參保的話,則由單位承擔。不過,因為此次事故涉及第三人,所以,工傷保險基金(單位)將是在肇事方賠付之後再進行補差,補足應當支付但是肇事者無力支付的部分。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3)、醫療病情診斷證明;
4)、交通事故認定書;
3、關於工傷待遇支付的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碧槐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悄瞎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悔運友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