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壹』 碼頭未進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風險評估驗收違反了什麼規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
海洋環境的一般規定
第十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
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取得並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第十一條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符合證明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第十二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三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准,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並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其他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五條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條船舶處置污染物,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內如實記錄。
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將使用完畢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七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並由船長簽字確認。
船舶憑污染物接收單證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污染物接收證明,並將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第十九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污染物處理的規定處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並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貳』 船舶防污染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意義
海洋法公約與我國防治船舶海洋環境污染初探
世界海洋總面積為36000萬km2,佔地球總面積的71%。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資源極為豐富,海洋為大量運輸物資和人員提供了最廉價的方法,海洋環境也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為維護海洋健康,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上安全,聯合國1973年12月召開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於1982年4月通過了對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遠意義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自然資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運輸、海洋科研、和海洋環境作了規定。1996年6月7日我國向聯合國交存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文件,同年7月7日該公約對我國生效,我國遂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成為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須遵循的國際法。
在人類開發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守的准則和共同擔負的使命。陸地和海上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個嚴重的流動污染源是海上運輸船舶。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的發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世界船舶總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增加。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和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於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及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活動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洋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國海洋環境作一些探討。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國特別關心的問題,關於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制度,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佔有相當重要地位,這類規定主要集中於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該部分共11節、45條,此外在領海、專屬經濟區等部分中也含有有關的條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船舶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公約還對各國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立法做了規定,沿海國應制定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可以制定防止和減少和控制外國船舶對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特定保護區域的法律規章,但不應要求外國船隻遵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准以外的設計、建造、人員配備或裝備標准。
沿海國對違章的外國船舶的執行權,與該船舶所處的區域及違章事件發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關系。對於自願位於沿海國港口並在該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發生任何違章行為的外國船舶,該沿海國可以運用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進行拘留。公約還對違章外國船的調查,海洋污染管轄權,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監測和環境評價,締約國應承擔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第一個系統規定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國際法律制度,為國際海事組織和各國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原則性指導意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3 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情況
我國瀕臨的海洋面積非常遼闊,共有473萬km2。大陸海岸線漫長,北起鴨綠江口,南到北侖河口,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km。我國很早就開始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問題,1973年8月召開了全國第一屆環境保護會議,研討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問題。發展到現在,已基本形成較系統的海洋環保的法律法規體系。執法力量不斷加強,船舶流動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一直比較重視。1974年1月國家就頒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規定了有關船舶排放標准和防污文書格式等;1982年8月,中國頒布了第一個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環境保護法》;1983年4月頒布了國家標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1983年9月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國家頒布了針對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檢驗局頒布了《海船船舶結構與設備防污染規范》,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等做了規范;1999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3年9月,交通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等。這十餘部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對於保護海洋環境、規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明顯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方面義務和權利的主管機關。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執法力量大大加強,有了良好素質的人員和快捷完善的通訊設施,有了一大批各種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設施。這些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公約,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做了很多貢獻。
4 根據海洋法公約,完善和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對策建議
雖然我國在防治流動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有關這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還存在如現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等諸多問題。為更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現行的相關法規體系對於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相繼加入了《海洋法公約》等一些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我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一方面我們享有公約賦予締約國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須履行國際承諾。這些應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予以體現,因此我國1999年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在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但是,目前還有很多法規是在我國加入《海洋法公約》之前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與國際海洋法律制度接軌等問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因此,有關部門應根據《海洋法公約》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抓緊時間盡快制定配套法規,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規定,修訂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法規,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與國際接軌,加強防治外國籍船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員等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赤潮發生頻率高,專家們一致認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經常違規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船公司、船員(包括到港外輪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把《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公約中對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項要求,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至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同時加強國內船員海洋環保知識方面的培訓與考試。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克服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主動加強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指導思想貫串於生產、運輸全過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強港口環保等設施的建設。提供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設施是締約國履行海洋法公約的義務,但我國有些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艙水接受處理設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產生的洗艙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設施,而偷偷排入海洋。為履行公約的義務和減少船舶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國家應加大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新建港口、碼頭應在基建費用中列入,對老港口、碼頭已「欠賬」的應通過以新帶老的辦法逐步解決。港口決策層要擺正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對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處理能力,減少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另外國家還應加強海洋監測監視網路建設,以便監視包括船舶在內的任何活動是否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這在海洋法公約中也有規定。
(4)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國家的合作。僅靠海事管理機構一家單獨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是不夠的,首先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漁政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相互合作,互通有無,及時發現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要求,加強與鄰國的合作,互通即將發生的污染損害或實際損害,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護好我國周圍的海洋環境。
(5)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海上船舶防的實施,使船公司對船舶和船員的管理更加科學規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識和制定詳細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對不符合公約及我國法規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糾正。④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文書的檢查,重點檢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處罰力度,對發現違反規定或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我們要進一步學習領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結合我國實際,加強研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流動污染源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叄』 防止海洋污染的辦法有哪些
自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隨著各國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海洋受到了來自各方面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壞,日益嚴重的污染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後果。據不完全統計,1999年我國共發生較大漁業污染損害事故947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5億元;2000年發生較大漁業污染損害事故1120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5.6億元。海洋漁業污染損害事故據不完全統計,1999年我國共發生較大突發性海洋漁業污染損害事故104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2.7億元,其中特大漁業污染損害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3起,重大漁業污染損害事故(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12起。2000年共發生較大漁業污染損害事故120餘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億元,其中特大漁業污染損害事故4起,重大漁業污染損害事故11起。日益嚴重的污染給生態環境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後果,這一問題引起了有關國際組織及各國的政府的極大關注。為防止、控制和減少污染,在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努力下,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公約,它們對防止、控制和減少污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雖然,沿海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針對本國實際情況制訂了相應的法律,國際社會也針對世界海洋污染制訂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但是,海洋環境污染的形勢還是非常嚴重。造成污染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如,空氣污染、躁音污染、淡水污染等。本文只就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對策作一探討。
一、造成污染的原因
1、船舶造成的污染
何謂船舶造成的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縱、海上事故及經由船舶進行海上傾倒致使各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海洋生態系統平衡遭到破壞。船舶造成污染的特徵:(1)經由船舶將各類污染物質引入海洋。(2)污染物質進入海洋是由於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說污染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洗艙污水、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海洋)(3)污染物進入海洋後,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生態系統的破壞。
船舶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現為:(1)船舶操作污染源,這種污染的產生主要是船舶工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如:有的船舶工作人員故意的將含有有害物質的洗艙污水排入海洋,船舶機艙工作人員故意將含有污油的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海洋,還有的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錯開伐門將燃油排入海洋。(2)海上事故污染源,船舶由於發生海上事故,如:船舶碰撞、擱淺、觸礁等事故使各種污染物質,主要是燃油外溢、油艙由於事故破裂造成的滲漏對海洋造成的污染。(3)船舶傾倒污染源;這種污染源的產生,主要表現在,經由船舶故意的將陸地工廠生產所產生的生產廢料、生活垃圾、清理被污染的航道河道所產生的帶有污染物質的污泥污水,傾倒入海洋。所以說船舶污染是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之一。
2、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
我國海域石油蘊藏量十分豐富,目前多數開發者集中在近海海域勘探開發。隨著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飛速發展,有的鑽井船和採油平台,人為的將大量的廢棄物和含油污水不斷地排入海洋,因此,海洋石油開發也是目前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之一。在不同的程度上對我國近海海域的自然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造成污染主要表現在;(1)生活廢棄物、生產(工作)廢棄物和含油污水排入海洋。(2)意外漏油、溢油、井噴等事故的發生。(3)人為過程中和自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含油污水流入海洋中。石油進入海水中,對海洋生物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石油進入海水後,使海水中大量的溶解氧被石油吸收,油膜覆蓋於水面,使海水與大氣隔離,造成海水缺氧,導致海洋生物死亡。對幼魚和魚卵的危害是很大的,在石油污染的海水中孵化出來的幼魚魚體扭曲並且無生命力,油膜和油塊能粘住大量的魚卵和幼魚使其死亡。油污使經濟魚類、貝類等海產品產生油臭味,成年魚類、貝類長期生活在被污染的海水中其體內蓄積了某些有害物質,當進入市場被人食用後危害人類健康。
3、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人心,有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對灘塗養殖利用面積正逐年擴大。從養魚、養蝦、養蟹、到養殖比前述更有經濟價值、更珍奇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帶動了水產市場的繁榮,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提高了飲食水平。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給一部分人創造就業機會。可是,近幾年來,在我國沿海時常發生海水赤潮等海水變質現象。那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除氣侯因素外,再就是人為因素所造成的。除前面所述的兩種原因以外,還有一種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陸地工廠對海洋的污染。陸地工廠對海洋的污染主要表現在,(1)與海相通的河流兩岸的造紙廠、化工廠等利用河道排放污水而流入海洋。(2)含有污染物質的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傾倒河岸或河道,隨河水或漲落潮流入海洋。如,2001年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河北省樂亭縣19家養殖戶狀告河北省遷安市書畫紙業有限公司等五單位灘塗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就是典型的陸地工廠利用通海河道排污造成海洋污染的案例。本案19位原告都是在河北省樂亭縣王灘鎮小河子(灤河)入海口兩岸對蝦和灘塗貝類養殖區從事日本對蝦和青蛤養殖。灤河位於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境內,從承德流經唐山地區的遷西、遷安、灤縣、灤南、樂亭,於樂亭縣姜各庄入海。灤河在灤縣響螳分流,進入樂亭中部的支流最終流入小河子,在王灘鎮新海庄入海,在小河子入海口兩岸有上萬畝蝦池及灘塗貝類養殖區。2001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因灤河上游排放污水造成在小河子入海口兩岸部分漁業水域污染而引起養殖對蝦和灘塗貝類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小河子入海口兩岸受污染水域的養殖面積共計7056.15畝,其中對蝦養殖水面面積6561.15畝,灘塗貝類養殖面積495畝。5月30日調查人員對小河子閘養殖區的對蝦和灘塗貝類死亡現場進行調查,結果發現67.96%的青蛤死亡,日本對蝦的平均死亡率為51%。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系唐山市灤河沿岸工礦企業向灤河排放未經達標處理的污水所致。
二、防治、保護海洋污染的對策
海洋的污染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是一個長期積累,逐漸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因此只抓單項治理是不能真正解決海洋污染問題的。眾所周知,我國從1979年以來相繼制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港口的水域保護條例》等專門涉及到環境保護及防止海洋污染,水污染的法律法規。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對鄉鎮企業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防止污染,在鄉鎮企業的注冊登記、生產項目、防污設施等,均作了明確規定,「鄉鎮企業必須遵守有關環境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下,採取措施,積極發展無污染、少污染和低資源消耗的企業,切實防治環境和生態的破壞,保護和改善環境。」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鄉鎮企業環境保護規劃,提高鄉鎮企業防治污染的能力。」
「鄉鎮企業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鄉鎮企業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鄉鎮企業不得採用或者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不得生產和經營國家命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准,嚴重污染環境的,必須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關閉、停產或者轉產。」
隨著環境的逐漸惡化,各種災難以不同形式逼近大眾生活,引起了公眾及政府的極大關注。為了遏制環境的繼續惡化,政府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公眾自行組織的以環保為主題的各種活動也掀起了高潮。
從我國現階段的海洋污染現象看,主要污染並不是老百姓造成的。究其原因,大部分的工農業污染和生態環境的破壞都是不同層次的管理者因為各種原因先後造成的。對於老百姓來說,衡量一個城市的環境好與壞,往往只注意該城市的表面衛生情況,街道是否整潔,市場是否繁榮,一般不會去研究表面環境好的城市,她的污水處理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是否對周邊的環境造成了污染。以大連市為例,去過大連的人都會說,大連的環境真好,可又有誰會去研究她是否對周邊環境造成的污染。當你分析了大連環境統計數字後就可以看出海洋污染的產生源了,大連市環渤海的入海排污口的數量達66處,佔全國主要入海排污口的30.4%。這只是對大連一個城市的數據統計,而環渤海地區有三省一市,大部分的城市污水或直接排入海洋或排入與海相通的河流,所以說我國的內海—渤海的污染主要來之陸地是有根據的。無論是船舶對海洋的污染,還是陸地對海洋的污染。其結果都是對人類、海洋生物、海洋植物乃至整個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因此,我認為:(1)加強執法力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對政府環保職能部門的執法監督,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將環保工作提到日事日程上來。(2)加強對船舶及鑽井、採油平台的防污管理,首先應對船舶及鑽井、採油平台所有人的管理者,必須進行防污教育,增強防污意識,提高除污救災技能。作業者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去做。使污水處理設備始終處於良好工作狀態,嚴把除污化學試劑的質量關,嚴禁使用有毒的化學試劑除污。(3)各地漁政部門、港監防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的水域的污染狀況,污染源、地理環境、水文狀況、生物資源狀況等必須了解清楚,根據所了解的情況作出防污規劃,當好政府的參謀,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可根據所了解的情況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最好的減災方案。
總之,環境保護的責任是重大的,它關繫到子孫後代,故,要求每個人都應作到了解環保、支持環保,提高全民對環保的防範意識,行成全民關心環保。讓我們攜起手來與一切影響環保的人和事作斗爭吧
『肆』 船舶污染會海洋環境造成什麼影響
船舶的污染一般是原油或者成品油或者一些特殊的化學品泄漏等,會對生態造成較大的影響,其他方面的影響比如生活垃圾的排放相對較小
『伍』 防止污染海洋的有效途徑有哪些
一、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隨著沿海工業的快速發展和環境壓力的加大,中國政府採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業污染防治措施。①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②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減少工業廢物的產生量,增加工業廢物資源再利用率。③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海。④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⑤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落實到每一個直排海企業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有計劃的穩定削減。
二、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城市發展迅速,對沿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對此,中國政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環境,調整不合理的城鎮規劃,加強城鎮綠化和城鎮沿岸海防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加快沿海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增加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提髙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脫氮和脫磷能力,沿海城市環境污染防治能力進一步加強。
三、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農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一些沿海省、市結合生態省、生態市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控制土壤侵蝕,綜合應用減少化肥、農葯徑流的技術體系,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負荷。嚴格控制環境敏感海域的陸地匯水區畜禽養殖密度、規模,建立養殖場集中控制區,規范畜禽養殖場管理,有效處理養殖場污染物,嚴格執行廢物排放標准並限期達標。
四、防止、減輕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在渤海海域,啟動船舶油類物質污染物「零排放」計劃,實施船舶排污設備鉛封制度,加強漁港、漁船的污染防治。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系統,實現交通運輸和漁業船隻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處理、達標排放。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防止、減少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
五、防止、減輕和控制海上養殖污染
我國海水養殖主要位於水交換能力較差的淺海灘塗和內灣水域,養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環境惡化。今後,應建立海上養殖區環境管理制度和標准,編制海域養殖區域規劃,合理控制海域養殖密度和面積,建立各種清潔養殖模式,控制養殖業葯物投放,通過實施各種養殖水域的生態修復工程和示範,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產養殖環境,減輕或控制海域養殖業引起的海域環境污染。
六、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產生石油類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2007年部分海洋油氣區專項環境監測結果顯示,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未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在鑽井、採油、作業平台應配備油污水、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使之全部達標排放。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應制定溢油應急方案。
七、防止和控制海上傾廢污染
嚴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向海上傾倒放射性廢物和有害物質。2007年主要傾倒區及其周邊環境監測表明,所監測傾倒區的底質環境狀況總體保持正常,傾倒區尚有底棲生物存在,其優勢類群主要為軟體動物和節肢動物,傾倒區環境質量基本滿足傾倒區的環境功能要求。(《海洋面臨的污染與保護》)
『陸』 船舶污染如何治理的措施
海洋不僅是天然寶庫,也為大量運輸貨物提供最經濟的途徑。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發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地增加。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地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產生了損害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船舶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排放的物質有油類、毒性有害物質、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廢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類物質,來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二)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無國界性。海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進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國家,給污染的治理造成諸多不便。
(三)船舶污染是一種特殊的海上侵權行為,屬於環境侵權行為。污染物質進入海洋是由於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說污染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洗艙污水、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海洋)。在這種侵權行為關系中,與船舶污染有關的人為侵權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和對環境污染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污染受害人為沿海國家、當地政府、居民、漁民和企業。
(四)船舶污染危害性強,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受到損害,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影響海洋本身的調整功能,給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海洋漁業生產等帶來嚴重危害,從而影響到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
對於船舶污染的治理,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在加強國內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學習和借鑒外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進經驗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採用各國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與措施,並根據實際需要,盡可能地參加有關公約,應盡力與國際接軌,將國際公約具體化、國內化。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國際關系中,國家依國際條約承擔了國際義務,就有責任使其國內法與其國際義務保持一致,因此,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對海洋環境保護法做出修訂是完全必要的。21世紀是海洋事業大發展的時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海洋、善待海洋。修訂法的實施,不僅完善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而且對強化海洋環境管理、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起重要作用。
(二)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採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准,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柒』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必須做嗎
對含油污水污水,主要用油污分離器進行處理,除此以外,關鍵是在源頭上進行控制,一是要加強管理,二是船上的設備要盡量少漏油。至於溢油及化學物品事故,目前,主要是建立快速的應急反應機制。對船上的生活垃圾處理,
『捌』 海洋環境的污染治理
在全球環境逐漸惡化的今天,海洋以其71%的面積,在其中佔有很大的比例。而且對於我國來講,近海漁業資源的不斷減少等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海洋污染造成的。因此,在海洋經濟不斷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動力支持的同時,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解決也迫在眉睫。其中,船舶污染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方面,據了解,海洋環境污染中有35%是由於船舶污染引起,特別是石油污染。
自1983年以來,全國平均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石油10餘萬噸,其中從陸上入海量為4.2萬噸,海上石油開采、運輸排油量為4.6萬噸,其他船舶活動所排油量為1.2萬噸。
在2012年6月25日國家海洋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海洋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主任石青峰也指出,我國部分近岸海域環境污染依然嚴重,海水水質為劣四類的近岸海域面積約為4.4萬平方公里,高於「十一五」期間3.2萬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嚴重污染區域主要分布於大中型河口、海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海域,以長三角一帶最為嚴重。而江蘇省連雲港(3.53,0.09,2.62%)港作為我國沿海地區重要的港口之一,在大力進行港口建設、吞吐量不斷增加的同時,它的海洋環境污染狀況也備受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
造成船舶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類。《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在連雲港海事局采訪了解到,含油污水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在一些港口,存在著進出港運輸船舶隨意排污的情況,此外,排污大戶的修船廠、「吃油」嚴重的拖輪及加油船也有偷偷向海里排廢油的案例;其次,當前我國有不少能耗高、污染重的老舊船舶在運行,這樣的運行結構與船舶污染也有一定的關系;再次,由海上交通事故等引發的石油污染也是造成船舶污染的重要因素。
據統計,1973年至2009年,我國沿海共發生船舶溢油事故2821起,平均每4到5天發生一起,近幾年我國船舶溢油事故更是進入高發期。
因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提出了將配套設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一系列新制度。而且,中國船舶(19.78,-0.17,-0.85%)油污基金已在2010年7月1日開始徵收。標志著經過社會各界十幾年的努力,參照國際慣例,在2010年建立船舶油污保險制度基礎上,我國也確立了船東和石油貨主共同分擔責任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國特色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體系。
為進一步加強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我國於2010年出台了《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對其進行針對性管理。其中,針對性管理體現在實施作業單位備案管理、實施作業申報審批管理和實施作業現場監督檢查方面。
據連雲港海事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建立了完善的船舶防污染預防制度體系,不僅從制度建設上滿足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時也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了主管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使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更為有序、規范,使主管機關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更加明確。而且,提高船舶和有關作業活動的安全與污染防治水平,對減少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風險,減少對自然環境、水產養殖和旅遊資源等造成的污染損害等有重要意義。
在全球環境逐漸惡化的今天,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越發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對於海洋污染的治理,不僅個人、群體、組織要增強環保意識,自覺做好海洋環保方面的工作,而且國家相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等硬性措施來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
『玖』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 年 第 4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12月30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
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適用本規定。
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其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也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急處置」是指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為控制、減輕、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採取的響應行動;「應急防備」是指為應急處置的有效開展而預先採取的相關准備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實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責任共擔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 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
沿海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公布實施。
沿海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公布實施。
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對污染風險和應急防備需求進行評估,合理規劃應急力量建設布局。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應的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防備和應急反應機制,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建設船舶污染應急專用設施、設備和器材儲備庫。
第七條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會同海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制定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九條 中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按照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演練情況、評估結果和修訂情況如實記錄。
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通過型式和使用性能檢驗,其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將其所生產、銷售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種類及其檢驗證書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及其生產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專項驗收
第十一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准,配備必須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並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前款所稱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是指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有關作業活動單位所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應當能夠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吞吐能力或者修造、打撈、拆解活動所必須的污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申請專項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並實施了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二)已經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配備了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並完成主要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的調試工作;
(三)提供配備的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要求並能夠正常運行的說明材料;
(四)已經完成專項驗收申請報告,有關資料齊全。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驗收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專項驗收申請,並提交證明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負責專項驗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專項驗收工作過程中徵求港口、環保、設計等單位的意見。
專項驗收應當對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的配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其是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做出評價。
第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專項驗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並做出是否通過專項驗收的決定;20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專項驗收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單位。
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其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並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提出專項驗收申請。
第十六條 通過專項驗收的單位發生以下情況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申請專項驗收: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等工程建設項目發生改建、擴建重大變化的;
(二)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單位從事的作業活動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
第十七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與船舶簽訂污染清除協議,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服務的單位。
根據服務區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能力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四級,其中:
(一)一級單位能夠在我國管轄海域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污染事故應急服務;
(二)二級單位能夠在距岸20海里以內的我國管轄海域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污染事故應急服務;
(三)三級單位能夠在港區水域為船舶提供溢油應急服務;
(四)四級單位能夠在港區水域內的一個作業區、獨立碼頭附近水域為船舶提供溢油應急服務。
第十八條 從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應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附件)的規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業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處理方案符合國家有關防治污染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證明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現場核驗。
對申請等級為二級、三級、四級的單位,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將能力等級為二級的單位,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對申請等級為一級的單位,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現場核驗報告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予以批準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應當載明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級、服務區域、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載明的能力等級和服務區域內提供服務。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本轄區內取得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名稱、等級和服務區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能力等級和服務區域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在《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延續手續。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辦理《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一)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自行申請注銷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的。
第二十四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下列情況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上一年度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二)船舶污染清除設施、設備、器材和應急人員情況;
(三)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船舶污染應急演習情況。
第五章 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
第二十五條 載運散裝油類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600總噸以下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應當與四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600總噸以上2000總噸以下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三)2000總噸以上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以及所有進出港口和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二十六條 載運油類之外的其他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進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內的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載運其他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與一級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二十七條 1萬總噸以上的載運非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進出港口的2萬總噸以下的船舶應當與四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進出港口的2萬總噸以上3萬總噸以下的船舶應當與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三)進出港口的3萬總噸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二十八條 與一級、二級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污染清除協議的船舶劃分標准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樣本,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船舶和污染清除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協議樣本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三十條 船舶應當將所簽訂的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留船備查,並在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或者作業申請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
船舶發現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應當向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 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通知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並根據應急預案採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終止清污行動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後,應當根據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及時開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業,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三十三條 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報告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加強監測、監視。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對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進行評估,並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報告和通報。
第三十四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和特點,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和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沒,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有關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應當處於良好可用狀態,有關物資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規范的要求。
被徵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當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組織並採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撈、拖航、引航、護航、過駁、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採取上述措施的相關費用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承擔。
需要承擔前款規定費用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本條規定的財務擔保應由境內銀行或者境內保險機構出具。
第三十七條 船舶發生事故有沉沒危險時,船員離船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防止溢油措施,盡可能關閉所有貨艙(櫃)、油艙(櫃)管系的閥門,堵塞貨艙(櫃)、油艙(櫃)通氣孔。
船舶沉沒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委託具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採取污染監視和控制措施,並在必要的時候採取抽出、打撈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 船舶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後,對污染清除行動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概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二)設施、設備、器材以及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回收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處置情況;
(四)污染損害情況;
(五)船舶污染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情況。
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後,組織對污染清除作業的總體效果和污染損害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實際需要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應急防備和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業實施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四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單位和個人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禁止船舶進出港口、靠泊、過境停留,或者責令停航、改航、離境、駛向指定地點。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應急預案未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未配備防污設施、設備、器材的,或者配備的防污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未按照規定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擅自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並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沉沒後,其所有人、經營人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的;
(二)船舶沉沒後,其所有人、經營人未及時採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遲報、漏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瞞報、謊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並處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並處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個月至3個月的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拾』 簡述船舶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途徑及相關法規公約
船舶產生污染的途徑
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由船舶造成的石油污染主要有正常營運操作性排油和各種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營運操作性排油,主要是排出機艙底污水、油船壓載水、洗艙水等中所含的油類。每年全世界隨船舶艙底污水排入海洋中的石油有幾十萬噸,壓載水和洗艙水的肆意排放造成的油污染更加突出。各種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有:如供受油作業中的跑、冒、滴、漏造成的油污染等。在各種污染中,油類污染是最嚴重的。其中事故溢油具有偶然性,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如某船在馬達加斯加南部的TULER 港,在用船上的起貨設備裝貨期間,第二吊油管破裂,造成甲板上全是溢油,而船員忙於工作,沒有及時清理溢油,使溢油入海,造成油污染事故。如果是油船發生的海損事故,造成的污染更大,甚至是難以估量的嚴重災難。如1989 年3 月24 日發生的阿拉斯加漏油事件,亞克隆·瓦爾迪茲號油輪擱淺並泄出1100 萬加侖的原油進入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峽,造成了美國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漏油事件。溢油散布超過千里的海岸線,致使成千上萬的海洋生物死亡,給沿岸國家造成了沉重的災難
2.船舶運輸中的有害物質污染
近年來,隨著運輸危險化學品船的增多,有害物質造成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運輸這些有毒物質所造成的污染,包括壓載水、洗艙水、艙底水以及由於發生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大量泄露和裝卸作業中造成的跑、冒、滴、漏等原因造成的污染。沾有這些有害物質的包裝材料、垃圾等入海也會造成海洋污染。
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通常是指生活中所產生的污水,主要是從生活處所所排出的排泄物,如廁所排泄物、醫療室排泄物、廚房、洗浴室、洗衣間的排出污水等。由於生活污水中含有細菌、病毒及各種營養化物質,當其排放入海後會對海水造成污染。如海水中所含的營養物質會導致海水中的溶氧耗盡,有機物腐化後會散發出難聞的臭味等
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營運中會產生船舶垃圾,這些垃圾主要包括墊艙物料、包裝材料、脫落的油漆殘渣、鐵銹、油棉紗等,船員、旅客生活中形成的食品殘渣、日常消費品的廢棄物等其他廢物。如果直接排入海中,都將破壞海洋資源,污染海洋環境,造成海洋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