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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 2020-11-30 08:57:31

① 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提高企業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法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級。
1.4適用范圍
l.5工作原則
企業在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故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故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接受政府環保部門的指導,使企業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成為區域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企業各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備、物資准備、技術准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可為本企業和其它企業及社會提供服務,在應急時快速有效。
2組織指揮與職責
建立健全企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組織機構圖)
預防和預警
3.1 環境污染事故源
3.1.1企業基本信息
自然概況;地理位置;氣象及水文資料;周圍居民點、敏感點信息;
3.1.2環境污染事故源
廠區平面布置;工藝流程及排污管線(要求標明產污環節、排污口位置);
產品在從原料→產品存儲的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潛在環境污染事故源基本情況,包括事故源的名稱、數量、位置,可能發生事故的時空特點。
3.2預防工作
對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等事故源進行調查,掌握本企業潛在事故源環境優先污染物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針對污染物的特點提出相應的應急措施。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方法,購置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設備,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處置技術。
3.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當採取的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企業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程序
4.2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後,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4.2.2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4.3指揮和協調
4.3.1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企業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故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
4.3.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應急監測
企業環境監測部門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並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4.5信息發布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准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6安全防護
4.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6.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應急終止
4.7.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7.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4.7.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⑴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⑵ 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並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⑶ 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② 環境污染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屬於公共衛生事件類應急預案對嗎

不是。環境污染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屬於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


法條鏈接: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③ 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有效期一般為幾年

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一般沒有有效期的具體規定。只要企業的環境、設施及有關法律、法規沒有重大變化,一般就可以繼續使用。
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在環保設施運營管理中,對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的管理,預防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提高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維護企業的穩定,保護環境,促進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④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有哪些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核事故的應急響應遵照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規定執行: 1.4.1 超出事件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2 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4.3 國務院或者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l.5 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准備、物資准備、技術准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路,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⑤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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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縣實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的實踐與思考

近幾年來,地處重慶直轄市景北邊的國貧縣——城口,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整體推進,人民脫貧致富的願望日益強烈,工業、農業建設與發展夾飛猛進,給貧窮落後的城口帶來了生機與活力。但是,蘊藏量居亞洲第一位的錳、鋇礦資源;嚴重製約城口經濟發展的便道公路,致使糧倉產量日趨下降的貧脊山地,……爆炸物品的使用成了改變這些面貌的主要工具。因此,礦山的開采與利用,公路的改造與擴建、農田基本建設, 工程規模大,民爆物品使用數量大,往往由於使用單位只重效率,不重安全,只管進度,忽視管瑾,導致大量的爆炸物品流散社會,對人民的生命財產構成威脅,造成隱患。僅 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問,全縣共發生爆炸案件共15起,炸死2人炸傷4人直接經濟損失達日口余萬元。更為嚴重的是其爆炸矛頭直指代表人民權力的人大機關,檢察院、教育委員會等單位,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人民群眾曹一度時期失去安全感。鑒於這種情況,對全縣民爆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銷售事環節進行了數月數次的清理整頓。然而,整治下到位,滑繳不徹底,部門下協調,效果不明顯,案件仍有發生,作為管理部門的公安機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更加復雜和嚴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從服務於城口的社會治安環境,為全縣人民甘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氛圍,是治安部門在新形螢下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因而,城口縣公安局治安科大膽的提出了對民爆物品的管理實行安全承包責任制, 以「權、責、利」相結合的創造性構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的客觀依據

(一)城口經濟要發展,人民物質生活要富裕,寓不開礦產資源的發掘與利用,商下開與外界發生聯系的公路紐帶,更高不開改變窮山惡水的山區面貌,這些與大自然抗爭、戰天斗地必須藉助於爆炸物品的力量,因此,遍及城口的數十家工程施工單位,綿延數百公里的築路大軍,漫山遣野改田換地的農民,平均年使用炸葯數百噸、導火線數百萬米、雷管數百萬發,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員之多,點面分散、亂存亂放、被盜、被搶、丟失、買賣、轉借、交換、私藏等現象經常出現, 涉及范圍廣, 物資財富多,一旦出現問題將引起連鎖反映、造成嚴重後果,雖然通討數次整頓,沒有達到明顯目的,不在管理上採取強硬措施,很難維護好全縣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對爆炸物品的強化管理、規范管理巳成為公安部門的當務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所依靠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發生了變化。 (1)一方面,部分領導的重視程度有時松時緊、時冷時熱的現象。另一方面專(兼)職員變動案件仍有發生,作為管理部門的公安機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更加復雜和嚴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從服務於城口的社會治安環境,為全縣人民甘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氛圍,是治安部門在新形螢下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因而,城口縣公安局治安科大膽的提出了對民爆物品的管理實行安全承包責任制, 以「權、責、利」相結合的創造性構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的客觀依據

(一)城口經濟要發展,人民物質生活要富裕,寓不開礦產資源的發掘與利用,商下開與外界發生聯系的公路紐帶,更高不開改變窮山惡水的山區面貌,這些與大自然抗爭、戰天斗地必須藉助於爆炸物品的力量,因此,遍及城口的數十家工程施工單位,綿延數百公里的築路大軍,漫山遣野改田換地的農民,平均年使用炸葯數百噸、導火線數百萬米、雷管數百萬發,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員之多,點面分散、亂存亂放、被盜、被搶、丟失、買賣、轉借、交換、私藏等現象經常出現, 涉及范圍廣, 物資財富多,一旦出現問題將引起連鎖反映、造成嚴重後果,雖然通討數次整頓,沒有達到明顯目的,不在管理上採取強硬措施,很難維護好全縣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對爆炸物品的強化管理、規范管理巳成為公安部門的當務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所依靠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發生了變化。 (1)一方面,部分領導的重視程度有時松時緊、時冷時熱的現象。另一方面專(兼)職員變動頻繁,有的身兼數職,顧此失彼,有的沒有專職,無人問津,公安機關檢查時,查有共證、看無其入;(2)使用民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轉化為按法規政策為企業服務和實施監督,尤其是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後只管任務的完成,只追求單純的經濟效益,不同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疏防範的傾向;(3)使用民爆牧品的單位和個人根本不撮管理,違反使用操作規程,沒有專存倉庫和氣管人員;霄蕾、炸葯混存混運;領發使用不記錄,剩餘不清退;甚至有的使用人員少用多領、亂領亂報、亂報亂發,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會。

(三)治安警力不足,使用單位防範力量薄弱, 很難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我縣民警共7人專管爆炸物品工作的l人。使用單位設有安全職位,沒有安全人員,更無領導親自過問。靠治安科獨立支持混亂的管理局面,企圖靠現有公安人員把整個城口縣安全防範工作包攬下來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在各級領導中提高認識,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不事務單位、各部門、各階層實行綜合治理齊抓共營就不可能控制目前這種管理混亂的狀況。

隨著企事業單位體制的不斷改革,下少單位和個人重視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管理釣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公安保衛部門面臨著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服從於市場經濟、服務於市場經濟的問題;面臨著新時期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綜合治理閃部治安的問題;面臨著與使用單位新的管理體制相適應,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實行依法管理的問題。面對這些矛盾,我縣治安部門在結合「嚴打」的同時,不失時機地探索適應我縣實際情況加強民爆物品管理的新路子,推出並落實了與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相適應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的內容和形式

安全承包就是民爆物品的使用單位把民爆物品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儲存、申領、發放分成若干任務和量化指標,隨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納入單位的經營管理。隨單位的生產、經營渠道和任務下達到單位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各個環節,與生產和經營同布置、同考核、同獎懲。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權、貴、利相結合的辦法,邁級落實,與使用單位和職工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形成與經營責任制相適應的安全責任制,最終達到把民爆物品的規范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一)安全承包的內容

從我縣今年推出安全責任制的實踐來看,安全管理承包制所含的任務和指標有以下內容:一是作為管理單位的治安部門有督促檢查、莫改隱患、技術安全指導,查處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責任,更有對舉報的案件和事故線索及時查證核實,做到有報必查、查必有呆的責任;二是作為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按要求配備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精通爆破技術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必須設有儲存倉庫、配有專職保衛人員進行晝夜守候,雷管、炸葯必須分開存放;嚴格申領、發放、使用、登記制度,實行限量領發、限量使用,剩餘物資必須當日入庫;嚴禁買;,轉讓、轉借、贈送、交換,杜絕被盜、被搶、丟失等現象出現;嚴禁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和案件;三是按照年使門量或銷售量價格的15%繳納抵押金, 實行違約必扣,依約行事。

(二)安全承包的形式

一是實行逐級承包,即按行政隸屬關系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 由村、社、鄉屬單位向鄉政府,鄉政府以及區屬單位向區公所,區公所以及縣屬單位向縣政府層層簽定責任書,立下軍令狀,既包安全管理,又包管理任務;二是實行專業承包,即由使用民爆物品的單位向管理民爆物品的公安局簽定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合同書,量化指標、分解細目,責任到人、承包到底,確保在管理上不出現任何紕漏;三是實行內部承包,即白直接從事使用、生產、銷售的個人向所在單位的領導簽定責任合同書,按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具體細化,把每個單項指標落實到人頭,確保使用、生產、銷售環節中的任何一個部位萬元一失。這樣就實行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格局,嚴密了系統有人抓、層層有人管,全方位、步層次、多渠道進行管理的綜合治理網路。

三、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的措施和效果

爆炸物品的使用點多面廣,流散量也無法估計,對其進行全面清繳, 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 時期內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項長遠任務。目此, 要提高認識,認真細地把民爆物品的收繳工作抓緊、抓扎實、抓徹底、不留空隙和後患,要從治理礦山、煤(石灰)窯入手, 對使用量大的公路,一個點一個點地進行清理,一個工段一個工段地進行整治,從點開始, 以點帶面,全面鋪開,發現 一起清理一起、舉報一起整治一起。主動出擊、全力以赴, 做到無一單位和個人漏網,無一爆炸物品散失到社會。其具本作法和措施是:

(一)建立責任機制,強化責任意識。

首先,從開展專項整治、強化領導責任意識入手,提高對整治民爆物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成立了以縣委副書記胡先濟為組長,常務副縣長李仲權同忘、政法委副書記鄢居述同志、公安局長范洪友同志為副組長,有物資、農機水電、農業、工業、地質礦產、安辦、綜治辦、工商、供銷的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由治安科長王泗友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全縣清理收繳工作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部署。各區、鄉黨政部門都成立了相應的班子,負責轄區清繳工作的組織實施,使整個清繳工作層層有人抓, 能夠真正落到實處。其次,從重點整治入手,根據全縣使用、管理混亂的情況,定時間分別對礦山、公路、農田基建、石灰窯煤礦進行清理。對個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造冊、交公安機關備案、查驗對非法持有者限定時間主動上交,逾期下交將依法搜查、強行收繳,對櫃不交出者,嚴厲查處;第三、落夾清繳具體指標和階段性應完成的任務以及要達到的整治效果, 與單位年終目標考核掛鉤,如果清理整治不徹底,效果不明顯,以及出現案件和事故的,年終綜合治理達標考核時不能達標。整治民爆物品的成效如何作為衡量其它工作的標准。與此同時, 以整治民爆炸物品為契機,明確責任人,直接向主管部門負責,定區域、定人員、定任務、定責任、定紀律、定獎懲的「六定」管理辦法,哪裡出了問題,就層層追究責任。通過責任機制的建立增強了各單位、各部門支持公安機關進行專項整治和長期規范管理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全縣出現了上上下下齊心抓,方方面面;共同管的局面。

(二)建主管理機制,堵塞內部漏洞。

1.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7)10號《關於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安機關要從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人手,堅決糾正執法下嚴,亂審批、亂發證的問題。結合巢屍清理、整頓、牧繳工作,查找內部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對違反規定或超越職權甚至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審批安證等問題逐件追查、收回證件,對不適合擔任這項工作的人員進行調換。違法違紀的嚴肅查處。

2.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熟悉使用、保管、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具備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的資格和條件,設有專門的儲存倉庫,配有專職保管、安全人員,並且要建立出入岸領發、使用簽字制度,實行限量領發、限量使用,剩餘回收入庫的制度,

3.購買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領導簽字, 具備規定條件, 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同意,連同縣公安局制發的「民爆物品使用回執單」, 由使用單位填清使用數量和剩餘數量,並註明保管和儲存情況,經當地派出所或治安室實地查驗後—並上交縣公安局,方准購買。

4、爆炸物品的運輸,—律實行雷管、炸葯分開裝運, 專人專車押運,嚴禁用客車混運,一經發現,除沒收爆炸物品外,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的責任。

5.各部門要形成經常性的檢查制度,要定期下定期對銷售、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況進行檢查, 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 對非法運輸、銷售、使用的廠點要堅決予以取締,切斷流散社會的源頭和渠道。

6、縣公安局要將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狠抓落實,各區(鎮)派出所要明確檢查職責,治安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層層落實責任制,使轄區涉及爆炸物品的隱患和案件,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

(三)建立監督機制,形成治理合力。

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加強對收繳民爆物品工作的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首先, 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到,搞好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是當前形勢和斗爭的需要,是加強我縣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為此,各區(鎮)、鄉(鎮)黨委政府把當前的整治和今後的管理當作一件大事來抓, 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定了一名領導親自掛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整治方案及實施步驟,支持公安機關把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好,抓整治落實、抓具體實施、抓協調配合、抓執法查處和督促檢查,黨委政府要主動出擊, 當好指揮員和排頭兵,使公安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在專項整治方面形成共識,共同參與,統一行動。

其次,廣泛深入發動和依靠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形成全縣上下齊抓共菅的大氣候, 打一場人民戰爭。 民爆物品管理目前存在的問題較多, 涉及面廣,只有把基層組織重視起來,把群眾發動起來, 才能使清繳工作收到實效, 才有利於今後長期的規范管理, 才能減少和避免事故和案件的發生。

再次,各地、各單位務必克服畏難和厭戰情緒,全力以赴,在思想上不能松勁,在行動上不能遲緩,要樹立長期作戰,下怕疲勞和連續戰斗作風,振奮精神、鼓舞鬥志、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要有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把民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納入全縣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完成,並把它作為政府和部門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今年整治不徹底,明年繼續整治,直到抓出成效。

(四)完善運作機制,加大打擊力度。

一是繼續完善審批制度,凡是購買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三員」資格,設有儲存倉庫,配有專職安全、保管人員,才能提出購買申請, 經單位牛管領導簽字,派出所審驗,縣公安局分管局長審批, 由治安科辦理准購准運手續。

二是嚴格控制購葯數量,使用單位不能盲目申報,大量購買,公安機關必須限量審批,要根據使用單位的儲存條件、安全因素實行限量供應。

三是要求公安機關幹警嚴格執法,加大查處力度,凡是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事故一定嚴肅處理、堅持原則,嚴格依法醜事,在清理收繳中要不循私情、秉公執法,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對發生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檢查和整改,對嚴重刁符合安全條件的要停業整頓,收回安全許可證件,經驗收不合格的堅決停止經營、使用爆破器材,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實行抵押金制度,在使用單位和銷售單位向縣公安局簽定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合同書的同時,按年使用量或銷售量價格的15%交納抵押金,凡是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安全管理方面,沒有發生違規行為、寒件和事故的,全年抵押金全部退回;如發生案件或事故一次的,全年抵押金全部扣完;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一次的,扣全年抵押金的50%, 出現兩次的全部扣完。

我縣加強民爆物品的管理以專項整治為突破口, 在全縣范圍內全面實行安全承包責任制度,以期達到長期的規范管理,逐步實現制度化、經常化、法制化的管理目標。通過專項整治,全縣已成立領導小組54個,投入力量6]4人,宣傳面達7區1鎮、 41個鄉、380個村、560個企事業單位,書寫標語2500幅,召開會議54次,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專題宣傳25次;整改隱患]25起,收繳炸葯 4500公斤,導火線2200米,雷管500發,治安處罰了48人,刑事拘留1人,逮捕1人:利用專項整治簽定安全承包合同書250份。實踐證明,通過專項整治和治安承包建立健全了多種形式的安全制度,實行了依法管理和齊抓共管,較好的適應了經濟建設的需要。誠然,民爆物品的管理絕非簽定—個單純的責任書、交一定數量的抵押金就能解決問題,但芝全管理承包責任制所體現的責任到人、利益掛鉤、依法獎懲的核心內容, 為落實和規范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是有生命力的新事物、新舉措,它在鞏固「嚴打」成果,遏制案件上升勢頭,都將發揮積極而舉足輕重的作用。

四、對實行安全承包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思考。

縱觀我縣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實踐, 巳證明其在實際工作中日漸顯示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還有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從理論上和實踐上加以研討和思考,主要表現有四:

(—)各級領導對實行責任制的認識問題。

目前,反映出的認識問題有兩種:一種認為,是犯罪問題的本身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搞安全承包事實上不能杜絕案件和事故的發生,而是作為一種新的舉措,最大限度的實施預防,盡可能防止和減少案件或事故,實行安全承包責任制很有必要;另一種認為是,採取應急措施和權宜之計為宜,有的只催制度的建立、只催管理的落實、只催案件的查處、只管布置號召,壓擔子、壓任務。可案件一破,什麼管理、責任拋於腦後,甚至認為公安機關採取的一系列措施純屬多此一舉,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建設。我們認為,前一種認識符合當前治安形勢和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 因為, 安全責任制的核心內容是搞好防範,提高自防、自衛能力,增強使用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的緊迫感,實行負重管琿、強化管理。充分發揮自身在人、財、物方面的優勢, 開展群防群治,推動責任制的落實, 為自身的生產和建設服務、為穩定的社會治安秩序創造條件。

(二)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民爆物品的責任感和防範意識問題。

對民爆物品實行強化管理, 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納入各單位各部門工作指標的量化和考核, 與綜合治理考核與獎懲實行有機結合,它的本身對單位預防案件或事故的發生, 比較切實可行,此外, 為了增強單位責任人的責任心, 實行抵押金制度,既使使用單位和個人增加了壓力,使他們不管不行、不管不利,又避免了責任制流於形式,其措施恰到好處。然而,抵押金過重,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有一定影響,還會挫傷使用單位和個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積極性; 抵押金過低,不但會使責任制不能落到實處,而且使用單位和個人根本不可能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引起重視,我們認為, 抵押金的收取按年銷售量或使用量價格的15%較為適宜, 既有利於各個單位經濟承受能力,不會影響生產和經營,又有利於各單位增強共同參與和齊抓共管的責任感。

(三)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問題。

自開展清理整治工作以來,查出隱患325起, 只整改了120起,涉及違爆案件300餘起, 只處罰了48人,全縣共發生爆炸案件15起,只改了10起。試想,其查處打擊力度是比較薄弱的,其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關系案和人情寒難以突破,有畏難和厭戰情緒;二是綜合治理的意識淡薄, 重應急處置,輕治安防範、疏日常管理;三是正義感和責任感下強,敬業精神、奉獻精神在少數於警中逐漸淡化。我們認為,這些現象的存在致使查處不嚴、打擊不力,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還要下一翻功夫。

(四)民爆物品的生產廠家配合地方各部門實行綜合治理的問題

近年來,爆炸物資的生產廠泉瞄準了發展勢頭和走向,只顧大規模的生產,不顧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實際操作。我們認為,生產廠家應在原生產的基礎上,特別是對雷管實行編碼封印, 以數字或字母代替,如渠江化工廠生產的雷管,編號為「QJ XXXXX」,還可以具體細化,這樣即便於使用環節上實行登記簽字制度,責任到人、管理到人、又便於公安機關查驗和堵塞管理漏洞,追查管理不善的源頭和流散渠道,杜絕管理失控和繼續流向社會,最終實現長治久安的目標。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⑥ 營運車輛對環境污染的應急預案

能,人喚「及時雨」。早先為山東鄆城縣押司,整日舞文弄墨,書寫文書,是一內刀筆小吏。晁容蓋等七個好漢智取生辰綱事發,被官府緝拿,幸得宋江事先告知。晁蓋派劉唐送金子和書信給宋江,宋江的老婆閻婆惜發現宋江私通梁山,趁機要脅,宋江怒殺閻婆惜,逃往滄州。被迫上樑山。後宋江做了梁山泊首領。受招安後,被宋徽宗封為武德大夫、楚州安撫使兼兵馬都總管,最後被高俅用毒酒害死。

天雄星豹子頭林沖
林沖,在梁山泊英雄中排行第六,馬軍五虎將第二。早年是東京八十萬禁軍槍棒教頭。因他的妻子被高俅兒子高衙內調戲,自己又被高俅陷害,在發配滄州時,幸虧魯智深在野豬林相救,才保住性命。被發配滄州牢城看守天王堂草料場時,又遭高俅心腹陸謙放火暗算。林沖殺了陸謙,冒著風雪連夜投奔梁山泊,為白衣秀士王倫不容。晁蓋、吳用劫了生辰綱上樑山後,王倫不容這些英雄,林沖一氣之下殺了王倫,把晁蓋推上了梁山泊首領之位。林沖武藝高強,打了許多勝仗。在征討江浙一帶方臘率領的起義軍勝利後,林沖得了中風,被迫留在杭州六和寺養病,由武松照顧,半年後病故。

⑦ 有沒有環保的應急預案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涉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公司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企業安全生產,保障企業的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應急組織及職責
組織結構:
本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體系的組織名稱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現場排險組、應急監測組、後勤保障組、通訊聯絡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統一指揮,由公司領導、安全環保職能部門、車間、倉庫、污水處理站、危廢庫、行政後勤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
1、組織宣傳貫徹國家、市、縣應對突發性環境緊急情況應急工作的方針和政策,
2、落實局突發性環境緊急情況應急工作要求,組織制定應急工作預案。
3、負責與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的聯系,上報突發性環境緊急情況應急工作的進展情況;
4、負責有關工作情況、指示、信息的聯絡、傳達、報送等工作。
5、負責環保系統突發性環境緊急情況應急工作人員的培訓,組織應急演習和演練。
6、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後,組織現場的指揮搶救、排險、安頓、調查和通報事發現場周
邊地區環境監理和監測單位進行動態監控,及時提出處理處置建議。
7、向縣環保局及時傳輸現場調查情況和應急監測數據。
8、收集整理匯總處置環境事件的各類文件資料和信息;組織開展處置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評價技術、應急監測方法、方案及去污洗消方法的研究。
三、應急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
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
件防範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
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護企業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應急小組的領導下,加強部門之
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的
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
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准
備、物資准備、技術准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
援力量,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四、應急程序應急響應的一般程序
1、根據通報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迅速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啟動應
急指揮系統,檢查所需的儀器裝備,了解事發地的氣象情況。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通知現場排險組、應急監測組攜帶必要的儀器裝備,
以最快的機動方式抵達事發現場。
3、現場排險組、應急監測組領受任務,及時展開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向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事發地情況和現場處置工作情況。
4、事故排除後應及時查清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
五、應急措施
1、迅速開展應急監測,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
(1)組織現場環境監理和環境監測,迅速鑒定、識別、核實突發環境事件的種類、性質
害程度及受影響范圍和邊界,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2)組織現場排險組、應急監測組,以及對事發地周邊可能被污染的空氣、水體和土壤
展開應急監測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進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種類、性質,隨時掌握事態的
發展變化情況。
(3)根據監測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確定封鎖和隔離區域,報縣政府突發性環境緊
急情況領導小組對該區域進行封鎖和隔離。
2、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
(1)調集相關組成員採取現場緊急處置,參與現場救援工作。
(2)現場調查組要採取緊急措施 ,轉移、封存、銷毀殘存的污染物,控制污染源。
(3)對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進行洗消。
六、盡快恢復生產秩序、及時進行環境安全後評估工作。處置工作結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評估環境危害程度及中長期環境影響,考評指揮效能和實際應急效能,總結應急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實施方案。應急終止為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採取了必要防護措施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時,由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組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相關工作小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任務,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進行為止

⑧ 環境應急預案包括哪些方面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它一般應建立在綜合防災規劃上。

其幾大重要子系統為:完善的應急組織管理指揮系統;強有力的應急工程救援保障體系;綜合協調、應對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統;充分備災的保障供應體系;體現綜合救援的應急隊伍等。

(8)環境污染應急預案擴展閱讀

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

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⑨ 企業環保應急預案怎麼寫

附件6:

企業環境污染防治應急預案框架指南

題目:XX(企業全名)事故狀態下環境污染防治應急預案
一、 企業的基本情況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有:單位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許可經營范圍、法人代表、環境安全主管責任人及聯絡方式。
二、企業生產情況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有:企業生產工藝、生產原料和產品(僅限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名稱、數量、年使用量、儲存量。現有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情況(如消防退水池、「清凈下水」收集池、收集管路等)。
三、企業周邊情況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有:周邊居民居住情況,離居民區(村莊)、河(渠)道的距離,污水、雨水的走向,事故狀態下向周邊通報的方式等。
四、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有:應急工作的組織機構,各類應急人員的職責和任務等。
五、應急處置(為應急預案的重點)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環境污染後果預測、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和程序,有關人員的分工及行動方式等內容。
六、報告與告知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有:事故發生後的報告時間、方式,需要報告的上級主管單位或相關部門,所在區縣政府的部門。向企業周邊告知的時機、方法等內容。
七、應急物資的儲備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有:應急監測、預警、個人防護設備器材的儲備運行、保養情況,必要的事故搶救或補救的專業工具及相關救援物資的儲備使用情況,相關專家、援助單位的聯絡方式等。

⑩ 關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哪位朋友能提供,詳細的,謝謝!

台山市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為有效做好我市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防範、處置和善後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2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依法規范;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群防群控、全民參與;快速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實事求是。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
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4適應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台山市轄區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的事故。
2.應急組織機構
2.1應急處理指揮部
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根據市環保局的建議和破壞程度應急處理需要,成立台山市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市長擔任總指揮,市主管環保工作領導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全市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做出處理事故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信息產業局、發展改革局、經貿局、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局、工商局、安監局、食品葯品監管局、農業局、氣象局、衛生局、質監局、消防大隊、物價局、水利局、司法局、科技局、台山海事處、自來水公司等單位第一把手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府辦分管環保工作副主任及市環保局局長分別擔任正副主任。辦公室負責承接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成員單位的處理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落實市委、市政府領導關於事故處理的指示和批示。
2.2日常管理機構及職能
市環保局設立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對事故應急管理實行統籌規劃,積極兼容,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2.2.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的排除、減害工作;
2.2.2根據現場情況,研究處置具體排險減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界定
3.1一般污染事故與破壞事故
由於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不含萬元)。
3.2較大污染事故與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3.2.1由於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
3.2.2人員發生中毒症狀;
3.2.3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
3.2.4對環境造成危害。
3.3重大環境污染與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3.3.1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
3.3.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
3.3.3人群發生中毒症狀;
3.3.4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3.3.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3.3.6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3.4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3.4.1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3.4.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症狀或輻射傷害;
3.4.3人員中毒死亡;
3.4.5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4.6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3.5事故的確認
屬一般或較大環境污染事故與破壞事故的,由台山市環境保護局確認;屬重大或特大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由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確認。
4.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4.1報告程序
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立即向江門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省環保局應急辦公室。市環保局應立即向江門和省環保局報告。
應急辦公室根據環境事故的污染與破壞程度,向市人民政府速報,並及時向江門市和省環保局報告。
4.2報告時限及形式
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速報從發現事故起48小時以內上報;確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後立即上報。
速報和確報可通過電話、電報、傳真,必要時應派人直接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
4.3報告內容
速報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確報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確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
5.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通報和信息發布
5.1事故通報
應急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城市通報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情況,做好防範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預防工作。
5.2信息發布
應急辦公室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向社會及時、准確、全面發布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信息。
發布信息須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由應急辦公室協調組織。要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6.應急處理程序
6.1信息處理程序
6.1.1環境污染舉報電話
本市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處理舉報電話5577244、5575592,電話設在市環保局,並向全市公布該電話號碼。
6.1.2事故信息收集綜合與上報
值班人員接到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應當立即向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報告,並及時將情況通知市領導和相關部門。
值班人員應當記錄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污染程度、人員傷害、聯系人與電話,並不斷收集綜合該事故新的信息,上報有關領導。
6.1.3現場情況報告
污染事故現場情況應當及時向局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報告,並根據現場工作情況實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由應急領導小組上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如果屬於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應當按照《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報告。
6.2事故現場處理程序
環保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接報後,立即組織環境執法人員趕赴現場,環境監測站應當立即派出應急處理人員攜帶必要的監測器材按照規定時間到達事故現場,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的蔓延。在初步查明事故的性質、原因及危害程度後,協助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群眾代表及有關當事人商討消除或減輕危害的方案和措施,並組織人員實施。
6.2.1調查取證
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應對事故現場與有關人員調查取證,調查人員在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分;製作《現場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攝像。
6.2.2環境狀況監測
環境監測人員應當及時對污染狀況進行監測,確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其時空分布,為事故處理決策提供依據。若超出本市監測能力時,要及時請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援助。
6.2.3協調工作
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接報污染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通知市政府、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在市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協調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6.3現場控製程序
6.3.1分析污染事故性質
對屬於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環保局指揮處理。河流中發生的非陸源油污染事故、化學危險品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處理。
6.3.2協調污染處理
市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需要與市有關單位協調處理時,如需要防化支援的,可報請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協調處理。
6.3.3實施污染控制
應當根據現場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分布范圍、危害情況、地形地貌、風向風速、水流與潮汐狀況等因素實施污染控制,必要時應疏散或組織群眾撤離,減少污染的人員傷亡、直接損害與生態破壞。
6.3.4污染清理
河流中的油污染物由市協調台山海事處處理,陸地上的部分無毒或者毒性輕微的污染物交由市環衛部門清理,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物、有毒有害物品由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指定單位清理,並妥善處理其它有毒有害物,防止發生進一步的污染事件。
6.4鑒定報告程序
6.4.1形成事故專題報告
根據事故處理結果,市環境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污染事故專題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污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過程、原因、污染物種類、污染狀況、生態破壞情況和後果、危害程度、人員傷害情況、直接損失,以及應急處理的過程、採取的控制污染措施和存在的問題。
6.4.2作出處罰決定
市環境監察部門應當向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提交污染事故的終結報告及取證材料;市環保局依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對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對屬於環境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關於污染事故導致的民事賠償問題,市環保局應按照《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行政調解處理程序》的規定進行處理。
7.善後處置
市環保局負責協助市政府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盡快清除事件後果和影響,恢復社會正常秩序,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
8.有關部門職責
市環保局:負責制定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監測與環境危害控制應急預案。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並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調查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市委宣傳部:加強網上新聞宣傳的管理和引導,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和中外新聞媒體采訪,保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跟蹤境外輿論,組織對外辟謠。
市科技局:負責建立各行各業的應急專家庫,成立專家咨詢組。組織專家開展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的宣傳、咨詢活動,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監督檢查各鎮、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督促企業落實應急處理措施,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預案,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交警大隊:負責制定交通處置的應急預案,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道路的暢通。
市交通局:負責交通運輸的應急預案,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物資和搶險人員的運送。
市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醫療器材和急救葯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葯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主動配合做好相關監測工作。
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葯品和器械的監督和管理。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為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提供信息網路和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正常使用的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制定應急氣象服務預案。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材料。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對有可能污染環境的重大項目的審批立項工作。
市經貿局: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預案。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
市農業局:負責為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中農葯污染方面的技術鑒定,做好事故後的防治與補救工作。負責農葯銷供網點管理和農葯安全使用教育。
市質監局:負責制定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提出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
市消防大隊:負責制定泄漏和滅火撲救預案。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事故得到控制後負責洗消工作;組織傷員的搜救。
市物價局:維護市場秩序,保持事故應急處理中相關物資物價穩定。
市工商局:負責對事故應急處理時期市場活動的監管。加強工商執照的管理工作,對主管企業進行依法嚴管。
台山海事處:負責制定水上交通處置的應急預案。組織水上交通事故搶險救災隊伍,清理河道、海面上泄漏的油污及危害物質。
市水利局:負責堵塞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或稀釋有毒物質,控制有毒物質對下游地區的影響。事故得到控制後,負責對河床的清理工作。
市司法局:突出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處理終結後,依據市環保局提供的終結報告及取證材料,對屬於環境刑事犯罪的過錯人,追究司法責任。
市自來水公司:做好水源保護區污染突發區事件的預案工作,加強對集中式飲水源的保護工作。
9.現場救援專業組的建立和職責
市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下列救援專業組:
環境監測組: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即時監測,確定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確定污染區域范圍,協調有關部門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該組由市環保局和農業局組成,由市環保局負責。
危險源控制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如有危險化學物品泄漏,根據其物性立即組織專用的防護用品及專用工具等。該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和市質監局組成,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
傷員搶救組: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並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該組由市衛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組成,由市衛生局負責。
滅火救援組:負責現場滅火、現場傷員的搜救、設備容器的冷卻、搶救傷員及事故後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隊、企業義務消防搶險隊伍組成,由市公安消防局負責。
安全疏散組: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交通局、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由市公安局負責。
安全警戒組: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該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交通局組成,由市公安局負責。
物資供應組: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由市發改委、市經貿局、市交通局等部門組成。由市發改委負責。
專家咨詢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該組由市科技局負責。
10.附則
10.1制訂與解釋部門:市環保局
10.2市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制定實施預案。
10.3發生特大、特別重大事故時,本預案與《台山市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並執行。
10.4預案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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