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⑴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最新版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 就是在用版本。
火電企業執行綜合標准
煤炭工業執行行業標准
⑵ 上海企業煤炭鍋爐相關規定誰知道
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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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標准DB31/ 387—2007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
2007-06-13發布 2007-09-01實施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技術內容 2
5 監測 5
6 標准實施 7
附錄A(規范性附錄)煙氣抬升高度的計算方法 8
前 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加強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適用於上海市范圍內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為首次發布。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由上海交通大學、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上海工業鍋爐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上海市范圍內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准適用於燃煤、燃油、燃氣鍋爐。採用水煤漿為燃料的鍋爐按照本標准中燃煤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採用廢棄木材、樹皮、鋸末、稻殼、甘蔗渣等生物質燃料的鍋爐,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資源綜合利用鍋爐,參照本標准中燃煤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准不適用於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13271-200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3223-200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75 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鍋爐 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它來源的熱能,將水或其它工質加熱到一定溫度和壓力的換熱設備。鍋爐的額定出力(產熱量)一般以兩種單位來表示,即熱功率和蒸發量。熱功率的單位為MW(兆瓦),蒸發量的單位為t/h(噸/時)。其換算關系為0.7MW相當於1t/h。
3.2
工業鍋爐 instrial boiler
指產生蒸汽或熱水(或有機熱載體等)用於工業生產的鍋爐。
3.3
生活鍋爐 domestic boilers
指產生蒸汽或熱水用於飲水、洗浴、採暖或其他生活用途的鍋爐。
3.4
電站鍋爐 utility boilers
指產生的蒸汽用於推動汽輪發電機組產生電力的鍋爐。
3.5
熱電聯供鍋爐 combined heating and power boilers
指產生的蒸汽既用於發電又用於供熱的鍋爐。
3.6
自然通風鍋爐 natural draft boiler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溫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採用自然通風方式,不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為自然通風鍋爐。
3.7
標准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准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准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8
過量空氣系數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9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指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地、實時地監測,又稱為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
3.10
煙囪高度 stack height
指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
3.1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emission density of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後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其鍋爐出口污染物濃度即是排放濃度。
3.1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raw gas st density
指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4 技術內容
4.1 區域劃分
本標准將上海市劃分為A、B二個區域,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本標准對電站鍋爐不劃分區域。
A區:內環線以內的區域、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要求確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B區:除A區以外的其它區域。
4.2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1 2007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分兩個時間段執行相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2月31日前,執行GB13271-2001規定的排放限值;
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2.1.2 2007年9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新建(含擴建、改建)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2.1.3自2007年9月1日起,A區內禁止使用燃煤鍋爐或新建(含擴建、改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表1 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適用區域 煙塵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1)
(林格曼黑度,級) 二氧化硫排放
濃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
濃度(mg/m3)
燃
煤
鍋
爐 自然通風鍋爐
(<0.7MW或1t/h) A 禁排 禁排 禁排 禁排
B 80 1.0 300 400
其它鍋爐 A 禁排 禁排 禁排 禁排
B 120 1.0 400 400
燃
油
鍋
爐 輕柴油、煤油鍋爐 全部區域 30
1.0
300
400
其它燃料油鍋爐 A 30
B 50
燃
氣
鍋
爐 以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為燃料的資源綜合利用鍋爐
全部區域
30
1.0
100
200
其它燃氣鍋爐 50
註:1)煙氣黑度限值的規定在鍋爐任何負荷(包括啟爐等階段)均有效。
4.2.1.4 燃煤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燃煤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2 燃煤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燃煤收到基灰分(%)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
層
燃
鍋
爐 自然通風鍋爐
(<0.7MW或1t/h) / 150 120
1.0
其它鍋爐
(≤2.8MW或4t/h) Aar≤25 1800 1600
Aar>25 2000 1800
其它鍋爐
(>2.8MW或4t/h) Aar≤25 2000 1800
Aar>25 2200 2000
沸
騰
鍋
爐 循環流化床鍋爐 / 15000 15000
1.0
其它沸騰鍋爐 / 20000 18000
拋煤機鍋爐 / 5000 5000 1.0
4.2.2 電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1 2007年9月1日前建成投產或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電站鍋爐,分兩個時間段執行相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9年12月31日前,執行GB13223-2003規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
4.2.2.2 2007年9月1日起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新建(含擴建、改建)電站鍋爐,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3 現有電站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煙塵排放濃度
(mg/m3)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二氧化硫排放濃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mg/m3)
燃煤鍋爐 ≥300MW 50
1.0 200
8001) 450
6503)
<300MW 550
燃油鍋爐 30 200 150
燃氣鍋爐 30 20
1002) 80
註:1)燃用石油焦的資源綜合利用鍋爐參照執行該限值。
2)以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為燃料的資源綜合利用鍋爐執行該限值。
3)本標准實施前改建的燃用貧煤的鍋爐執行該限值。
表4 新建(含擴建、改建)電站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煙塵排放濃度
(mg/m3)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二氧化硫排放濃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mg/m3)
燃煤鍋爐 ≥300MW 50
1.0 200
8001) 200
<300MW
燃油鍋爐 30 200 150
燃氣鍋爐 30 20
1002) 80
註:1)燃用石油焦的資源綜合利用鍋爐參照執行該限值。
2)以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為燃料的資源綜合利用鍋爐執行該限值。
4.2.3 熱電聯供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各種容量的熱電聯供煤粉鍋爐,以及單台出力45.5MW(65t/h)以上的其他燃燒方式熱電聯供鍋爐,按照電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其它熱電聯供鍋爐按照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4.2.4 火電廠(站)全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電站鍋爐在滿足4.2.2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時,還須同時滿足火電廠(站)全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要求。火電廠(站)全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公式(1)~(3)計算。
(1)
(2)
(3)
式中:
Q ———全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P ———排放控制系數,本市建成區及規劃區 ≤2.6,本市建成區和規劃區外 ≤11.5;
———各煙囪出口處環境風速的平均值,m/s;
Hg ———全廠煙囪等效單源高度,m;
Hei ———第i個煙囪有效高度,m;
Ui ———第i個煙囪出口處的環境風速,m/s;按附錄A規定計算。
煙囪的有效高度按公式(4)計算。
He=Hs+△H (4)
式中:
He ———煙囪有效高度,m;
Hs ———煙囪幾何高度,m,當煙囪幾何高度超過240m時,仍按240m計算;
△H ———煙氣抬升高度,m,按附錄A規定計算。
4.3 煙囪高度規定
4.3.1 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
4. 3. 1. 1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4.3.1.1.1 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5規定執行。
表5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機
總容量(D) MW D<0.7 0.7≤D<1.4 1.4≤D<2.8 2.8≤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
煙囪最低
允許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3.1.1.2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於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應低於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築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m以上。
4. 3. 1. 2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囪高度的規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應低於8m。
4.3.1.3 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4.3.1.1、4.3.1.2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和時段排放標准值的50%執行。
4.3.2 電站鍋爐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規定煙囪高度的最低限值。
5 監測
5.1 鍋爐煙氣監測孔和采樣平台
各種鍋爐應按GB/T 16157的規定設置永久的煙氣監測孔、采樣平台及其相關設施。
5.2 監測分析方法
5.2.1 鍋爐大氣污染物的采樣方法
鍋爐大氣污染物的采樣方法執行GB/T 16157的規定。
5.2.2 鍋爐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鍋爐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見表6。
表6 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項目 手工監測分析方法 自動監測分析方法
1 煙塵 GB/T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1)
2 二氧化硫 HJ/T56 碘量法
HJ/T57 定電位電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定電位電解法 1)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1)
4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圖法 1)
測煙望遠鏡法 1)
光電測煙儀法 1)
—
註:暫採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准發布後,執行國家標准。
1)《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5.3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
5.3.1電站鍋爐和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裝設符合HJ/T75、HJ/T76要求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儀器。
5.3.2 鍋爐大氣污染物的連續監測按HJ/T75、HJ/T76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5.3.3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在有效期內,其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連續監測以小時平均值作為達標考核的依據。
5.4 過量空氣系數折算值
5.4.1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GB/T 16157規定,採用表7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進行折算。
表7 鍋爐過量空氣系數折算值
鍋爐類型 折算項目 過量空氣系數
工業鍋爐
(含生活鍋爐) 燃煤鍋爐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α=1.7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1.8
燃油、燃氣鍋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1.2
電站鍋爐 燃煤鍋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1.4
燃油、燃氣鍋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1.2
燃氣輪機組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3.5
鍋爐大氣污染物折算排放濃度按式(5)計算:
。。。。。。。。。。。。。。。。。。。。。。。。。。。。。。。。。。。。。。。。。。。。。。。。。。。。。。。。。。。。。。。。。。。。。。。。。。。。。。。。。。。。。。。。。。。。。。。。。。。。。。。。。。。(5)
式中:
C :折算後的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mg/m3;
C,:實測的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mg/m3;
α,:實測的過量空氣系數;
α :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
5.5 監測工況要求
5.5.1 新建(含擴建、改建)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塵排放驗收測試應在設計出力下進行。
5.5.2 在用工業鍋爐(含生活鍋爐)煙塵排放濃度的測試,應按表8規定的出力影響系數K再次進行折算,即將實測的煙塵排放濃度乘以表8中所列出力影響系數K。
表8 工業鍋爐(生活鍋爐)出力影響系數
鍋爐實測出力占鍋爐設計出力的百分數(%) <70 70~<75 75~<80 80~<85 85~<90 90~<95 ≥95
運行三年內的鍋爐
出力影響系數K 2.0 1.6 1.4 1.2 1.1 1.05 1
運行三年以上的鍋爐
出力影響系數K 1.6 1.3 1.2 1.1 1 1 1
5.5.3 電站鍋爐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在機組運行負荷的75%以上進行。
5.6 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換算
本標准中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當於2.86mg/m3二氧化硫質量濃度。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二氧化氮計,1μmol/mol (1ppm)氮氧化物相當於2.05mg/m3質量濃度。
6 標准實施
6.1 本標准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上海市范圍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執行國家和地方總量排放控制指標。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煙氣抬升高度計算方法
A.1 煙氣抬升高度的計算
煙氣抬升高度按公式(A1)~(A5)計算。
當 H 21000KJ/s,且△T 35k時:
城市、丘陵:△H=1.303 。。。。。。。。。。。(A1)
平原農村:△H=1.427 。。。。。。。。。。。。。。。(A2)
當2100 H <21000 KJ/s,且△T 35k時:
城市、丘陵:△H=0.292 。。。。。。。。。。。(A3)
平原農村:△H=0.332 。。。。。。。。。。。。。。。(A4)
當 H <2100KJ/s,或△T<35k時:
△H=2( )/ 。。。。。。。。。。。。。。。。。。。。。。(A5)
式中:
△T ———煙囪出口處煙氣溫度與環境溫度之差,K,計算方法見A.2;
H ———煙氣熱釋放率,KJ/s,計算方法見A.3;
———煙囪出口處的環境風速,m/s,計算方法見A.4;
———煙囪出口處實際煙速,m/s;
———煙囪出口內徑,m。
其他符號意義同本標准4.2.4。
A.2 煙囪出口處煙氣溫度與環境溫度之差△T 的計算
煙囪出口處煙氣溫度與環境溫度之差△T 按公式(A6)計算。
。。。。。。。。。。。。。。。。。。。。。。。。。。。。。。。。。。。。。。。。。。。。。。。。。(A6)
式中:
———煙囪出口處煙氣溫度,K,可用煙囪入口處煙氣溫度按-5℃/100m遞減率換算所得值;
———煙囪出口處環境平均溫度,K,可用電站鍋爐所在地附近的氣象台、站定時觀測最近5a地面平均氣溫代替。
A.3 煙氣熱釋放率QH的計算
煙氣熱釋放率QH按公式(A7)計算。
。。。。。。。。。。。。。。。。。。。。。。。。。。。。。。。。。。。。。。。。。。。。。。。。。。。。(A7)
式中:
———煙氣平均定壓比熱,1.38kJ/(m3•K)
———排煙率(標態),m3/s。當一座煙囪連接多台鍋爐時,該煙囪的 為所連接的各鍋爐該項數值之和。
A.4 煙囪出口處環境風速的計算
煙囪出口處環境風速按公式(A8)計算。
。。。。。。。。。。。。。。。。。。。。。。。。。。。。。。。。。。。。。。。。(A8)
式中:
———煙囪出口處的環境風速,m/s;
———地面10m高度處平均風速,m/s,採用電站鍋爐所在地最近的氣象台、站最近5a觀測的距地面10m高度處的風速平均值,當 <2.0m/s,取 =2.0m/s;
———煙囪幾何高度,m。
⑶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內容簡介
《煤炭抄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准研究所、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杭州環境保護研究所、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唐山分院。《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9月1日批准。《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自2006年10月113起實施。《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